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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中的星條旗(2)


  聯邦最高法院首先指出一些事實:第一,該國旗為斯賓士擁有,是私產而不是公產;第二,他在自己住所的視窗展示,沒有進入公共場所,所以不涉及一切規範公共場所行為的法律;第三,他沒有「破壞和平」;第四,連州最高法院也承認,他是在進行某種形式的交流。他所做的,正是「我想讓人們知道,美國應該代表和平」。只是,他採用了特殊的表達形式。考察細節之後,最高法院以七比二裁定,斯賓士的行為是一種受保護的「表達」形式,從而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裁決。

  這些案情,說大都不大,遠沒有電視裡常看到的兇殺案那麼性命攸關。被告就是輸了,也沒有什麼嚴重後果。但是要說小都不小,它們都經歷漫長的法庭之路,登上了美國司法的最高殿堂。因為這些案子都事關原則,其裁決都將成為美國大小法庭以後的判案依據,成為社會遊戲規則。大法官們就「雞毛小案」所做的嚴肅到家的思考,正是法律制度不斷建設和自我更新的過程。也是美國的立國理想在麻煩百出的世俗現實中,體現出可操作性的過程。

  這些案子之所以引人注目,正因為美國人是普遍敬重國旗的。美國歷史博物館裡有一面「第一旗」,是剛建國時,由巴爾的摩的母女兩人製作,被稱作「老光榮」。它已在兩百年的歲月中衰老。聯邦政府決定用現代科技來拯救這面美國第一旗,估計要歷時三年,花費一千八百萬美元。「老光榮」被今天的美國人視為與《獨立宣言》,憲法及權利法案同等級的國寶。

  美國民眾確實普遍喜愛國旗。和許多國家不同的是,星條旗顯得平民化,還帶些幽默,並不永遠板著臉。美國國旗是隨處可見的,並不只升在學校機關的正式旗杆上,更多的是老百姓升在自家院子裡,或是挑出在屋簷下。我曾覺得它稍嫌花哨了一點,而這種花哨在節日裡就成了真正的助興點綴。我好幾次看到,幾個女孩子走成一排,身上的衣褲拼起來恰好是國旗圖案,招搖過市,引路人喝彩。節日裡小丑的高帽子圖案也常常是國旗。我終於發現,美國人天生幽默開朗和熱情友好的性格,和他們花哨的國旗很是相配。

  在美國,對政府不滿的人很多,而且形形色色。但是真正要把怒火發洩到國旗上的人,卻極為罕見。所以,在六十年代的動盪過去以後,「國旗案件」並不多。

  1984年,共和黨在德克薩斯州的達拉斯舉行代表大會。這種場合在美國通常有人支持也有人抗議。這次,一群反雷根政策的人就在會場外遊行,游著遊著就群情激昂起來,行為開始失控。有人用噴漆塗壁,有人砸路邊的花盆,還有人順手就扯下了一面國旗。其中有個叫詹森的年輕人,是一個叫做「革命共產主義青年旅」的組織成員。他接過別人遞上來的國旗,潑上汽油,就在走過市議會門前時焚燒起來。他們還圍著火堆唱著:「美國,紅白藍的旗幟,我們唾棄你。」

  這一景象使很多旁觀者震驚。有人還特地回現場,把燒剩的殘片灰燼收集起來掩埋。詹森被指控違反州法律,即損毀一項受尊敬的公物。該案發生時,除了聯邦有反褻瀆國旗法,美國五十個州裡有四十八個州有類似法律。「燒國旗」在當時是違反明確的成文刑事法的行為。

  在法庭上,詹森宣稱他的行為是一種政治行為,不是刑事行為。他說,他是反對雷根出任美國總統,並對共和黨提名雷根連任感到憤怒,這是他「燒國旗」的出典。他認為這是一種象徵性語言表達,而且他找不到比這種表達更為有力的方式。

  法庭判他一年監禁和兩千元罰款,上訴法庭維持原判。他再上訴,州的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法官在裁定中說,根據那次有組織的示威、口號、演講和散發的資料,任何一個看到這一行動的人,都能明白他想傳達的意見。所以,詹森的行為是在憲法所保護的「言論」範圍之內。

  這其實是在「國旗褻瀆法」和憲法之間做判斷。該法庭引用了聯邦最高法院過去的判詞,「政府承認,個人有權與眾不同,這是憲法第一修正案自由的核心。政府不能用法令來維護公民的情感統一。所以,政府不能自己塑造一個統一的象徵物,在這個象徵物上附加一組它所主張的含義」,再強制民眾服從這一象徵物的地位。作為原告的州行政分支只得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

  我們看到,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式,常常引起分歧。因為,立法分支在不同歷史時期的立法,前後是可能相互衝突,甚至與憲法衝突的。司法分支在判案時,就會遭遇這些衝突。例如一些「象徵性言論」究竟是否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涵蓋下,不同歷史階段就有不同的理解。法官們的思考,也反映了美國在不同歷史階段的思考。在1982年「美國政府對金姆」一案中,聯邦第四上訴法庭認為,燒國旗不屬憲法所保護的言論範圍,而在1984年,聯邦第十一上訴法庭認為,燒國旗在作為一種言論表達時,是應該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之下的。

  詹森一案進入最高法院已是1989年。恰在此前,芝加哥有個學生辦了一個藝術展。美國人有個共識,就是藝術創作是言論自由中最自由的部分。藝術家可以作出一切聰明和惡劣的創作,但不會有人干預。這次展覽不僅有燒國旗以及國旗覆蓋棺木的照片,還向參觀者提出一個問題:什麼是展示美國國旗的恰當方式?參觀者可以留言。這時,一個「惡劣」的念頭冒出來了:主辦者在參觀者和留言本之間的地板上,平鋪了一面美國國旗。想留言嗎?你必須踏著國旗走過去,站在國旗上。

  本來是最沒人管的藝術展,卻引起朝野大嘩。可見大多數美國人是多麼熱愛國旗。兩個州議會相繼通過議案譴責這一展覽。芝加哥市和伊利諾州議會都隨即立法禁止把國旗鋪在地上。有五千民眾集會抗議這個展覽。甚至連當任總統布希,也出來譴責這個展覽。1989年3月16日,美國參議院以九十七比零一致通過了對1968年聯邦反褻瀆國旗法的修正案,規定以後誰把國旗鋪在地上就是犯法。

  正在這個上下群情激憤的時候,「詹森燒國旗案」抵達聯邦最高法院。這也是此案在美國格外有名的原因之一。就在國會通過反褻瀆國旗法修正案的第五天,聯邦最高法院召集詹森一案的雙方代表,聽取辯論。

  代表州政府行政分支的德儒律師一開始就指出,德克薩斯州人民的利益高於個人以何種方式表達觀點的自由,有兩條理由:第一,燒國旗是一種違法的「破壞和平」及「戰鬥性言辭」。據以往最高法院的判例,「破壞和平」言論和「戰鬥性言辭」不受憲法保護。最經典例子就是,在滿場的電影院門口無端大叫「著火」,就是「破壞和平」的言論。而「戰鬥性言辭」是指會引起聽者動手還擊的挑釁,比如指著一個人破口大駡等。第二,州政府必須「保護國旗作為民族和國家統一的象徵」。德儒律師據此指出州的反褻瀆國旗法是符合憲法的。因此,詹森燒國旗也就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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