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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中的星條旗(1)


  在「美國可以燒國旗」這樣一個資訊初次傳過大洋時,著實讓大家小小地吃過一驚。「燒國旗」是很不尋常的一個舉動。

  故事還是得從頭講起。美國國旗並不是和憲法一起誕生的。兩百年前,建國者們苦於要設計一個既有權威,又不至於演變成獨裁機器的政府,實在顧不上國旗國歌這樣的慶典喜事。這又是個鬆散的聯邦制國家,傳統務實,對國旗之類的象徵看得不是太重。所以,美國憲法本文從來沒變,美國國旗卻一直在變,很少有人說得上,何時才算是有了正式國旗。不過大家都知道,當初向英王造反時,義軍的旗幟上只有一條盤著的響尾蛇,高高地抬頭吐著舌頭,底下是一行字:「不要踩著我!」建國很久都沒有人認真去統一國旗,更談不上有人要燒國旗了。

  國旗作為象徵在美國人心中分量突然變重,是從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的。散在各「邦」的美國人通過這場戰爭,終於意識到他們是一個息息相關的整體。從此,他們對於美國這個聯邦的認同,表現在他們對國旗的態度上。愛國熱情驟然高漲,到處飄揚的國旗都是百姓們自發地掛出來的。這時也很難想像有人想要燒國旗。

  「燒國旗」的契機出現在六十年代。反越戰和南方黑人民權運動引發一些過激行為,社會動盪使美國人陷入巨大困惑,又適逢傳統價值觀念崩潰,終於有人以燒國旗這樣的異常舉動來表達憤怒。

  1966年6月,黑人詹姆斯在密西西比州遭到槍擊。他是個名人,在南方種族隔離被打破時,他是第一個進入密西西比州立大學的黑人學生。這在該校所在的小鎮上引發了導致兩人死亡的一夜騷亂。事件震動世界的同時,詹姆斯的名字隨之傳遍各地。此後,他投身民權運動,深入南方深腹地。在南方變革的關口,某些閉塞的鄉村中,一些KKK的白人激進分子常常走向極端訴諸暴力。因此,當時詹姆斯的活動是有危險的。總之,槍擊事件發生了。

  6月6日,紐約市一個叫斯特利特的黑人聽到詹姆斯受傷的消息,怒不可遏。儘管他知道,美國是一個分權的國家,治安權歸屬地方,聯邦無權插手,聯邦政府也無權派人像保鏢一樣對深入南方的民權工作者作跟隨保護。但是斯特利特在盛怒之下,還是遷怒於聯邦政府。作為一個美國公民,當然有權當眾表達憤怒,只是他的表達方式有點出人意料。

  他是得過勳章的「二戰」退伍軍人。這批老兵直至今天還是美國最愛國的一群人。斯特利特的抽屜裡,也整整齊齊疊著一面國旗,每逢節日他都在家門前懸掛。可是他今天取出國旗走到門外,卻一把抖開點上火,然後扔在地上,並激動地向圍觀人群講述自己的憤怒。結果被一名巡警逮捕。

  根據當時紐約的刑事法,褻瀆國旗是違法的。於是斯特利特被地方法庭判定有罪,經上訴,案子一路走到聯邦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被告律師提出,他的行動是一種純粹的政治抗議,所以應該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有關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

  聯邦最高法院主要是考察紐約州的反褻瀆國旗法是否違憲。大法官們認為,該法禁止「用言辭和動作」來損毀、誣衊和踐踏國旗,過於模糊。據此,人們可能僅僅因為「言辭」冒犯國旗而獲罪,這就侵犯了言論自由。於是,1969年4月,最高法院以五比四推翻原判,該案發回重審。

  這是美國第一個抵達聯邦最高法院的「燒國旗」案子。顯然,當時大法官們面對這個史無前例的案件也在思考。因此在判詞中,對燒國旗是否屬於受憲法保護的「象徵性言論」,並沒作出明確說明。但是誰都知道,有了這個開端,問題遲早還要回到最高法院來。

  1967年,紐約中央公園一個大型反越戰集會上,又焚燒了國旗。各報刊登的現場新聞照片,使之成為歷史上最轟動的一次燒國旗。民眾壓力下,國會召集辯論,在1968年通過了第一個聯邦反褻瀆國旗法。其實,當時各州都有類似法律。國會此舉只是一個民意表達,傳達了當時大多數民眾的強烈反響:他們從感情上無法接受「燒國旗」。

  1970年,美國大學校園的反越戰風潮如野火燎原。肯特大學的學生在示威中和維持秩序的國民兵發生衝突,混亂中有國民兵在緊張中開槍,導致四名學生喪生。消息傳出,全國震驚。在西雅圖一個叫斯賓士的大學生心潮難平,決定有所表示。他用黑色膠帶在一面美國國旗上貼了源於印第安人一種裝飾的象徵和平的符號,然後把國旗倒掛著從自己視窗伸了出去。

  檢方引用「禁止不正當運用」的州法律,對斯賓士提出指控。該法禁止在國旗或州旗上面塗畫和裝置任何詞語、圖案、符號等等。在法庭上斯賓士聲明,他的行為是抗議美國轟炸柬埔寨和肯特大學學生被害。他說:「現在有太多的殺戮,這不能代表美國。我認為國旗是代表美國的,我想讓人們知道,美國應該代表和平。」可是該法律涵蓋一切性質的「塗改」,對動機不作判斷,案情論事實定罪。因此他被認定罪名成立,判處十天監禁緩期執行,罰款七十五美元。

  官司到此似乎已是盡頭,有法律作依據,判得也還合情合理,判了十天卻不用坐牢,七十五美元也不是個大數目。可事至如今,這個年輕人倒要為自己的權利討個說法了。他決定上訴。這一來,付出的精力財力就遠不止是七十五美元了。

  上訴法庭推翻了原判,認為該州法不能在保護言論自由的憲法修正案之下成立。檢方上訴到州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上訴法院的裁決,維持原判。斯賓士再次上訴。幾個回合下來,到聯邦最高法院作出裁決時,已是1974年的6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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