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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老太的被捕


  前幾天,寫了一篇「九十老太的長征」。寫的是美國一個叫做桃莉斯·漢道克的九十歲老太太,為了呼籲「改革競選經費」,獨自徒步五千公里,橫跨美國的故事。最後寫到了,在首都華盛頓,一個聯邦法官在自己的法官室裡會見了她。她怎麼給請到法官室去的呢?這可是另外一個故事了:桃莉斯老太太在聯邦國會大廈裡,讓員警給抓起來啦!

  話說桃老太歷時一年多一步一步完成了「長征」壯舉,最後一站就是直奔美國聯邦國會大廈而去了,她的「改革競選經費」的呼籲物件不就是國會議員嗎,那兒是最終目的地。辛苦一年多,就是為了這一天,桃老太早就拿定主意,要在著名的聯邦國會大廈的圓形大廳裡,在高高的穹頂之下,發表一篇她的政治演說,宣揚她的改革政見。

  那麼,美國國會大廈讓進嗎?這麼說吧,假如打個比方的話,國會大廈在旅遊旺季裡,擠得活像個熙熙攘攘的農貿市場,滿是遊客。不管是誰,只要不帶槍,進是絕對沒問題的。所以,桃老太順順當當地就和她的一群支持者,一起進到了最熱鬧的中央圓形大廳。問題就出在下一步了。怎麼呢?

  進去以後,他們擺開宣傳陣勢,桃老太掏出稿子,就開念了。這下子,可就犯法了。美國法律有個規矩,那就是:國會大廈是立法重地,在那裡,立法的國會議員們,只要在這個屋頂之下,說什麼都可以,怎麼說都不犯法,都不會被逮捕被定罪,他有立法豁免權。而只要你不是國會議員,就不得在這裡發表任何政治演說,不能有任何政治示威的行為。假如做了,就是犯法,員警就有權抓你。這是一條執行很嚴格的規矩。

  為什麼會有這麼「不平等」的規矩呢?

  那是為了保障立法者,能夠在絕對沒有壓力的情況下,把他所代表的那個選區的民眾意見,順暢地說出來。試想想,假如一個立法者說錯什麼,有可能被逮捕被定罪,他當然就不可能對一項立法毫無顧慮地表達自己的意見了。所以第一條顯然是必需的。可是,民眾為什麼就不能在這裡表達自己的政見呢?

  這也是為了讓立法者的表達不承受壓力。假如在會議廳近旁、大堂裡過道裡,聚集著憤怒的激昂的抗議民眾——或者是過分熱情的支持者,或者是非常悲哀的訴冤者,又是演講、又是口號、又是唱歌,必然會產生「廣場效應」,形成一種「順之者昌,逆之者亡」的氣氛。這種氣氛必然在議員們心理上造成壓力,就可能迫使他們屈從民眾壓力而扭曲立法。立法就是立規矩,必須是公正的,長遠的,顧及全社會全體民眾的長遠利益,而不是誰的嗓門大就偏向誰。因此,立法應該是「利益中性」的,是理性的過程。如果讓議員們身處狂熱民眾的實際包圍之下,這個理性過程就難免轉變為非理性過程。這可不是危言聳聽,法國大革命時期,俄國十月革命時期,都發生過議員在那裡立法,民眾沖進議會大吼大叫的情況。更有甚者,民眾甚至軍人在那裡持槍威脅立法者,甚至用武力驅趕議員。走到這一步,所謂民主當然就全玩完了。

  正是為了杜絕上述情況,才立下規矩,國會大廈裡面是不允許民眾進行任何政治表達活動的,不管你是什麼人,不管你表達的是什麼。想演講、想表達、想示威,得上外面去。到了外頭,隨便你是什麼人,隨便你表達什麼,怎麼都行。既然有了這規矩,就得嚴格執行。結果,不聽員警勸告的桃老太和她的支持者,就在國會大廈被員警抓起來了。員警不抓都不行,他們不敢開這個先例。

  誰都知道桃老太沒有惡意,再說,還是個九十歲的「長征紀錄創造者」,大家都敬重她。可是,並不能因此就壞了規矩。法律的特點,就是沒有例外。所以,桃老太還是必須接受逮捕和上法庭。聯邦法官升堂開庭,該怎麼審怎麼判,還是得按規矩來。不能看在是祖母級的老太太份上,就破了規矩,因為規矩一破就沒有個頭,別人也會找理由破上一回,否則不就是不公平了嗎?規矩一破,這法律就不成法律了。

  桃老太特明白,所以一開庭她就「認罪」,趁著「認罪」的機會,她又在法庭陳述中,滔滔不絕地表達了自己對政治改革的看法,對「民主」的認識,給所有在場的全是孫子輩的法官、檢察官、律師、記者和看熱鬧的,好好地上了一堂經典民主課。

  法官也挺有意思,判處她「囚禁已關押之時間」,多少時間呢,沒說,反正她是正式逮捕過了,就是一分鐘也算是「已關押之時間」了。她和她的支持者們立即「刑滿釋放」,每人判交十美元法庭手續費。

  這判決,大家都覺得公正。判完以後,也就是按規矩做了之後,法官恭恭敬敬地把桃老太請到自己辦公室裡,表達自己對老太太的敬意。就是在那個時候,法官對她說了那段話:「我們美國的許多法律,就是由像您這樣堅持不懈地努力著的普通人所促成的。」

  記者報導說,法官在說這句話的時候,他和周圍的人,眼裡都閃著淚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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