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如彗星劃過夜空 | 上頁 下頁 |
七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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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華盛頓的聯邦上訴法院的九個法官,他們在裁決中經常發生嚴重分歧,這已經是家常便飯了。可是,這一次卻相當一致地支持下級法官格賽爾所做出的對《華盛頓郵報》有利的判決。他們在裁決書中指出,司法部提出的理由,按照尼爾標準的衡量,不足以證明對報紙的禁制令是正當的。但是,上訴法院的裁決中同意將現有禁制令再一次延長,以便司法部有時間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 6月24日星期四,《紐約時報》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審查第二巡迴法區上訴法院的裁決。幾乎與此同時,司法部也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要求推翻華盛頓的聯邦上訴法院的裁決。 聯邦最高法院一反常態,迅速做出了反應。6月25日,經由五位大法官提議,聯邦最高法院宣佈將接受這兩個上訴案,回答所有人都關心的新聞自由對國家安全的問題。 當6月25日星期五最高法院宣佈接受這兩個上訴,兩案並一案來做出裁定的時候,正好也就是上訴法庭所裁定的時間線,即由司法部提出五角大樓檔中不可發表部分清單,然後報紙可以發表任何其他部分。 這時候,《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就面臨著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他們要不要按照這一要求,照著司法部提出的清單,剔除清單中列出的任何內容,然後繼續發表五角大樓秘密檔中餘下的內容? 對《紐約時報》來說,還有一個實際操作的問題。因為他們是經過幾個月的準備,10期五角大樓檔報導已經全部完成,現在他們就得逐字逐句地檢查,報導裡是不是有哪句話,哪個說法,是包含在司法部提出的清單裡的。而這樣的檢查不僅費時費力,而且還十分危險,弄不好就真的是「洩密」而且講不清了。 如果不接受這個條件,那麼兩家報紙在法庭上說的,公眾利益要求立即發表他們得到的新聞,不應該拖到事件結束之後,這樣的訴求就顯得言不由衷了。既然在法庭上表示急著要發表,現在為什麼不發呢? 儘管上訴法庭的裁決說得很清楚,這是針對五角大樓秘密檔所做出的臨時方案,就事論事,下不為例。可是,這個困難的決定仍然涉及此案一個最關鍵的問題:媒體在得到一件新聞或資料的時候,它是不是危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是不是能夠發表,應該由誰來說、來判斷。這是政府一方和報社一方真正的分歧。而此案的意義在於,這是一個開先例性質的案子,這個案子的結局就是將來媒體面臨如此問題時候的遊戲規則。 如果接受這種安排,無異於說,機密不機密,政府說了算。儘管現在司法部將提供一份清單,也許只是這套檔中的一小部分,很多蓋著機密或絕密章的檔不在清單裡,允許發表。但是將來,當媒體得到一條新聞或一份內部消息的時候,並沒有這樣的清單可供參考,那麼它惟一能夠遵循的就是政府部門對此資訊的保密分類,如果列為機密,你就不敢發表了。也就是說,這個安排無異於立下了新聞發佈由政府說了算的規矩。 這樣的安排,從美國人的政治傳統眼光來看,就是一種「預檢」,就是由政府單方面地無可抗爭地確定了什麼不可發表。 而原來報社方面一直堅持的是,能不能發、該不該發,媒體有權自己判斷,媒體也有能力自己判斷。從媒體和美國民眾的角度來說,政府對自己的檔的保密分類,是為了政府自己的運作,他們可以根據這種保密分類來控制資訊在政府內部的流通,控制資訊傳達的範圍。這可以,這是政府內部自己的事情。但是用這種保密分類來約束民眾的知情權,這就超越了憲法規定的政府權力和民眾權利的分野。 所以,這個時候的決定,看上去只是退一小步,其實卻等於把整個訴求完全推翻了。 《紐約時報》的羅森塔爾看到了這一點,堅持「原則」,表示拒絕。他說,《紐約時報》永遠不會接受由政府官僚來選擇什麼可以印在報紙上這樣一種規矩,即使這是一個暫時的規矩。羅森塔爾聲明:「有條件地發表新聞,我們不會這樣做。」 《華盛頓郵報》一方一開始覺得,既然司法程式還在進行之中,最後的遊戲規則還有待最高法院裁決,既然這是一種臨時安排,那麼要是在符合司法部清單的條件下,報社仍然可以發表五角大樓秘密檔中具有實質性內容的報導,鑒於公眾有權知道這些內容,報社應該認真考慮接受這一安排。 誰知道,星期五下午5點,在規定的時間內司法部把這份清單交給兩家報紙的律師的時候,這個困難的問題很容易地就解決了。 司法部以政府部門一以貫之的態度開出了一份龐大的保密清單,這份清單等於向美國人民證明:如果一切由政府說了算,一切必須經過政府鑒定才可以發表在報紙上,那麼,新聞自由就確實是完了。 司法部的這個清單是如此龐大繁複,覆蓋了五角大樓秘密檔的大部分內容。《紐約時報》已經準備好的十期報導,如果按照這份清單的話,就會割得所剩無幾,除了一些婦孺皆知的雞零狗碎,剩下的都是禁止發表的。 更糟糕、也是更意味深長的是,司法部規定這份清單是機密的,只有以前由於工作需要而通過了國防部背景調查的記者編輯才能夠看到這份清單,當然更禁止發表這份清單了。一般記者編輯根本不被允許瞭解這份清單的內容,也就不能參與下面的工作。 原來還打算和政府合作的《華盛頓郵報》的布萊德利,在和三位律師商量以後,不得不宣佈:「這樣一份龐大的清單,使得我們在時間允許的條件下,就算我們願意印,事實上也沒有能力去決定什麼是可以印出來的。」 這兩家報紙居然都不合作,而且都責備司法部。司法部的反應是惱怒。司法部發表聲明說:司法部曾經一再地要求報社向法庭公佈他們手上有哪些五角大樓檔,這兩家報紙都予以拒絕。如果他們向法庭公佈他們手上有什麼檔,他們打算發表什麼檔,那麼,我們司法部會負起這個重擔,來逐條告訴他們什麼是可以發表的,什麼是不能發表的。可他們不肯公佈,現在又反過來責備,說是司法部讓他們的工作沒法做。 在這個具體衝突上,最集中地表現了政府和報社對於民眾知情權的理解有多大的差距。看起來好像大家都同意,危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是不應該公開發表的,然後雙方都要求由自己來判斷什麼是機密。而對機密的判斷,政府方面和媒體方面的著眼點完全不同:政府方面是,只要有可能是機密就一定是機密,只要有一部分是機密就全是機密,只要有一刻是機密就長久是機密;而媒體方面是從民眾的眼睛來看的,只要民眾知道了不會出大事的就不是機密,民眾有權知道的就不是機密,需要保密的那一刻過了就不是機密。 問題在於,所謂保密分類標準在政府體制中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只有弄清了這個問題,才有可能考慮民眾和新聞界對這樣的保密分類盡什麼義務,受什麼約束。 在美國明確要求人們接受約束的,只有法律。而根據美國政府權力體制的三權分立原則,只有立法分支國會才有權立法,而對法律的解釋和強制執行標準的解釋,由司法分支即法庭通過判案來進行。在日常生活中執行法律的人,也就是政府的行政分支,是沒有權力立法的。立法和執法分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如果執法者也立法,雙重權力集于一身,萬一濫施權威,民眾就沒有活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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