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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六


  他批評法官古爾芬沒有認真對待這一點,沒有能夠徹底檢查檔裡的資訊是不是可以發表。也就是說,批評法官沒有徹底檢查司法部提供的總共47卷五角大樓秘密檔。

  《紐約時報》的律師比蓋爾遞交了83頁長的陳述,以及一份備忘錄,用來證明在法官古爾芬的法庭上,政府方面的證人沒有能夠證明五角大樓檔裡的任何部分是不可發表的。比蓋爾引用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伯格的話,「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選擇承擔風險來保證表達不受禁止」。

  《紐約時報》的陳述還在技術性的用詞上做文章,說《紐約時報》並不擁有失竊的政府財產,它手裡只有「從不公開的途徑得到的檔複印本」。《紐約時報》還指出,《反間諜法》從來就只針對通常意義的間諜案,從來沒有用於針對新聞和出版。舉例來說,前總統詹森就在某年某月某日的電視實況採訪中談了一個問題,讀了一段政府檔裡的話,而這份檔現在就包括在五角大樓檔裡,並且毫不例外地列為高度機密。難道你能用反間諜法來指控詹森總統嗎?

  《紐約時報》的陳述還回顧了1917年國會通過《反間諜法》的情況。原來的法案文本中有一條,是授權總統在戰時有權禁止發表和交流被認為能被敵方利用來危及國家安全的消息。這一條在國會通過以前給刪除了,因為國會認為這一條款就相當於政府有權對新聞界施加「預檢」。在1953年和1957年,有人想把《反間諜法》擴大到新聞界,都遭到了國會的拒絕,認為這是憲法所不能接受的。因此,《紐約時報》指出,「司法部的檢察官沒有權力做國會拒絕的事情」,因為司法部只是執行機構,只有國會有立法權,司法部應該而且必須依法行事。

  在法庭上,還有一些民間組織出席並向法庭提供被稱為「司法之友」(amici curiae)的陳述。這是美國上訴法庭和聯邦最高法院的常用做法,就是在一項有爭議的案件辯論以前,邀請民間中立的專家學者,就此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讓法庭儘早掌握這一衝突背後的法律問題及其來龍去脈,以便做出最「聰明」的判決。

  這一次,提供司法之友陳述的全部是站在《紐約時報》一邊的組織: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全國緊急公民自由委員會等等。他們的陳述說,政府的權力不能超越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新聞自由的保護。下級法庭的臨時禁制令已經傷害了美國人民的利益,因為這個階段國會正在辯論反戰提案,美國民眾沒有得知他們有權知道的資訊。

  在法庭辯論階段,西慕爾表現出他的雄辯能力,他侃侃而談且通情達理,引著八位法官的思路跟著他走。他說,在他擔任這一辯論任務的時候,他知道這份工作不得人心,他能感覺法庭裡的記者們明顯的敵意,在走進這個上訴法庭的時候,他聽到了人們的噓聲。他請求法庭考慮,五角大樓檔是失竊的政府財產,是通過政府雇員的違法失信才來到《紐約時報》手裡的。

  西慕爾提出,政府方面願意組成一個專題組用45天時間來檢查五角大樓秘密檔,以確定什麼是可以公開發表的,什麼是不能公開發表的。然後,在法官的鼓勵下,他提出了一個程式,說如果《紐約時報》要發表這套檔,應該的做法是:向國防部申請發表五角大樓文件的許可;或者發表文章敦促國防部將檔解密;或者根據《聯邦資訊自由法》要求國防部遞交特定檔給報社發表。

  《紐約時報》的律師比蓋爾運氣似乎不太好,上訴法庭的首席法官富萊特利(Friendly,英語意思是「友好」)似乎對《紐約時報》並不「友好」,時時打斷比蓋爾的話,要求解釋。比蓋爾盡可能地為《紐約時報》辯護,他的最有力的依據很簡單:這是一件涉及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案件。

  《紐約時報》一方,看著法庭的聽證過程,根據法官們的態度,預感到此案裁決前景不妙。

  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辯論《華盛頓郵報》一案,形勢剛好相反,看上去對《華盛頓郵報》有利。在上訴法院的九個法官中,自由派法官只是微弱多數,但是這個上訴法院位於首都,是接觸這類涉及聯邦政府當事人的案子最多的上訴法院。考慮到此案在首都的重要性,司法部長親自點兵,要聯邦總檢察長(Solicitor General)格列斯沃特親自擔任司法部一方的代表。

  格列斯沃特的職位就是代表聯邦司法部在重要司法程式中出庭。如果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子中有一方是美國政府行政分支,通常就是由這位格列斯沃特做代表。所以,他肯定是一個善辯的人。同時,他還是一個十分注意舉止和細節的人,是一個19世紀式的老派人物。當他接到司法部長電話的時候,離開庭只有三個小時。根本來不及準備,但他還是臨危受命。他只有時間給妻子打了一個電話,要妻子立即送一套黑西服黑皮鞋和深色領帶到辦公室,以便符合上訴法庭出庭的氣氛。

  《華盛頓郵報》和司法部在上訴法庭的陳述,雙方的理由幾乎和紐約的對陣一模一樣。政府方面堅持,新聞界手裡的五角大樓秘密檔是「失竊」的政府財產,而政府沒有義務來證明什麼是應該保密的。而《華盛頓郵報》方面則堅持,新聞界得到新聞,能不能發表,是不是會危及國家安全,由新聞界自己來判斷,而不是政府方面說了就算。否則,政府方面大筆一揮,檔都蓋上保密章,新聞界就無可奈何的話,新聞自由就沒有了,民眾的知情權就被剝奪,而這是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

  《華盛頓郵報》的律師還告訴上訴法庭,在美國,政府方面想這樣單方面保守秘密,不僅不合法,而且是做不到的。報紙得到消息就有權發表。事實上,就在這些日子裡,全國大大小小的報紙都在報導這個案件,也在報導五角大樓秘密檔的內容,政府不可能讓這些報紙全部封嘴。

  司法部代表格列斯沃特則堅持,政府方面有權保護行政工作的完整性。他舉了一系列例子來說明,並不是拿到東西就有權發表的。比如海明威失竊的手稿,如果你發表了那就是違反了版權法;英國維多利亞女王的照片也不能隨便發表。他也提出了政府方面的提議,給政府45天時間來決定什麼是可以發表的,什麼是不可以發表的。

  《華盛頓郵報》的律師堅決反對這種「一切都經過政府的手」的規矩。他說,「新聞界必須可以自由地用它們認為最好的辦法來探明真相」,「現在是讓新聞的機器重新轉動起來的時候了」,如果照政府的規矩辦,那麼民眾不到戰爭結束是不可能知道戰爭真相的。

  經過兩個小時的公開聽證,法庭轉入秘密聽證,以聽取涉及機密內容的證據。到晚上,華盛頓和紐約的聯邦上訴法院不約而同做出繼續延長禁制令到明天的決定。

  第二天,華盛頓的聯邦上訴法庭繼續開庭聽取證據。然後法庭休庭長考,準備裁決。兩地法庭做過一次不尋常的聯繫,約定在差不多同時公佈法庭的意見。不過,到底是什麼意見卻是無法約定的,因為兩地上訴法庭都必須經過法官個人投票來決出最終的意見。

  兩個地方的聯邦上訴法院的17位法官,知道自己身上責任重大,在下判斷的時候都有點猶豫。上訴法庭比起下級法庭來,更多地考慮程式性問題和合憲性問題。根據他們對憲法及其修正案的理解,他們都不願擔當「預檢」和壓制媒體的責任,他們知道從理論上講,在美國的法律傳統下,新聞業是有特權的。消息到了報社手裡,那就是報社的事情,政府要保密,只能小心管住自己的檔。但是,他們從直覺出發,又覺得五角大樓檔是從政府那兒「偷盜」出來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保守派的法官傾向于在這個具體案例裡,對新聞界實施禁制令;而自由派法官則傾向于解禁,即肯定下級法官古爾芬和格賽爾已經做出的裁決。

  在紐約的第二巡迴法區上訴法院的八個法官中,保守派和自由派法官是一半對一半。如果投票結果是4:4,按照程式將自動認可下級法官古爾芬的裁決。可是,自由派一方的曼斯菲爾特法官卻對此結果感到不夠妥帖。他在法官中溝通,最終達成一項妥協。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以5:3做出一項法官們個人不簽名的意見書。這意見不是對《紐約時報》發出禁制令,而是將案子退回古爾芬,要求古爾芬舉行新的秘密聽證,審查司法部一方提出的證據,以再次確定到底有沒有什麼資訊確實是發表了會危及國家安全的。意見書說,到6月25日星期五,除了司法部一方在古爾芬法官的法庭上提出禁止發表的檔以外,其餘任何部分,《紐約時報》可以隨意發表。這個裁決肯定了至今仍有效的對《紐約時報》的禁制令,其含義對政府一方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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