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如彗星劃過夜空 | 上頁 下頁
六七


  與此同時,華盛頓的共和黨政治家們也忙碌起來。他們看到,這批文件的暴露,揭了聯邦政府行政分支的醜,實際上對共和黨卻是有利的,因為這批文件研究的階段,特別是越戰陷入很深、決策過程大可置疑的階段,是在詹森總統和前任甘迺迪總統期間,而這兩個總統都是民主黨的。現任共和黨的總統尼克森當政期間,沒有包含在五角大樓秘密檔涵蓋的時期裡面,也就傷不到他。所以,有些共和黨人就敦促尼克森和他的班子,不要採取法律行動阻止《紐約時報》。取這一觀點的包括共和黨全國委員會主席杜爾。

  尼克森總統從第二年即將到來的大選出發,也傾向於這種意見。反正揭的都是民主黨的短,有何不好。但是最後的決定卻是相反的,關鍵是基辛格。

  因為這個時候,1971年的6月,可以說是美國外交史上最微妙的時候。基辛格正在巴基斯坦政府的幫助下,安排秘密訪華,並策劃尼克森的訪華,同時,基辛格還在巴黎與越南北方當局展開秘密談判。這一切都是高度機密的,不僅美國民眾不知道,立法的國會議員們也不知道。基辛格要尼克森總統想想,如果五角大樓秘密檔在報紙上公開刊登,政府連這點秘密也保不住,人家中國人是不是會有所顧忌就不和你談了?尼克森一直很自豪的是他和蘇聯關於限制戰略武器談判的成功,而且深知談判成功有賴於保密做得好。

  因此,在這裡我們也可以看到,事實上民眾的知情權是一件非常複雜的事情。戰爭、軍事行動、政府的外交,都可能在一個階段裡有確需保密的必要。可是另一面,保密又可能是政府遮蓋錯誤的危險外衣。

  星期一整整一天,司法部和國防部之間來回商量,到晚上,司法部長蜜雪兒和副部長馬甸湊在一起,先給《紐約時報》發了一份電報。這份電報是以司法部長個人的名義發的,說根據國防部的通報,你們這兩天發表的五角大樓檔中,含有對國家安全至關緊要的高度機密資料。發表這樣的檔,是違反了美國刑法中「反間諜法」的某某條某某款。繼續發表將嚴重危及美國的國防。所以,請你們停止發表這一類檔,並且告之你們將怎樣把文件歸還國防部。

  在晚上7點半,馬甸決定把電報內容用電話告訴《紐約時報》的發行人蘇爾茨伯格,可是蘇爾茨伯格到英國開會去了,現在是班克羅福特當家。在電話裡,馬甸把司法部的警告告訴了班克羅福特,班克羅福特答應過一個小時打回來,他得回去商量一下。結果,過了兩個多小時他才回電。這兩個多小時,他幹了些什麼呢?

  《紐約時報》這時候已經鬧翻了天。一派堅持不理睬司法部,此時馬上就得給明天的第三期定稿付印了。但是還有一些人認為,在司法部如此警告以後,繼續發表後果將無法預見。處於中間立場的人則一方面擔心《紐約時報》遭到更大的法律麻煩,另一方面擔心,如果停止發表,則給公眾以《紐約時報》在政府壓力下屈服的印象,這是報人們都不願意看到的。

  班克羅福特打電話給LDL律師事務所諮詢,對方回話說,應該服從司法部長的要求,立即停止發表五角大樓秘密檔。這時候,羅森塔爾堅持認為,只有發行人蘇爾茨伯格才能最後做決定,必須通知發行人。

  蘇爾茨伯格這時候在倫敦的旅館裡,半夜給電話從睡夢中叫起來。羅森塔爾對蘇爾茨伯格說,我們不能停止發表,《紐約時報》的前途付不起這個代價。蘇爾茨伯格沉思良久,隨即發出繼續發表第三期的決定。《紐約時報》的編輯迅速地起草了一個聲明,發還給司法部,並且向公眾發表。聲明說,《紐約時報》拒絕司法部長的要求,並且相信,堅持民眾對此系列報導資料的知情權,是符合這個國家人民的利益的。至於司法部決定要法庭發出禁止發表的禁令,《紐約時報》聲明說,《紐約時報》將服從「最高法庭的最後決定」。這個項目的發起人、前國防部長麥克納馬拉雖然認為這套資料應該用於今後的歷史研究,而不是馬上公佈;但是,他卻鼓勵《紐約時報》繼續發表。在他的建議下,《紐約時報》將聲明中服從「法庭的最後決定」改為「服從最高法庭的最後決定」,避免了一個對自己不利的錯誤。

  6月15日,星期二,《紐約時報》發表了希漢的系列報導第三期:越南檔案――研究揭示詹森怎樣秘密開闢通向地面戰爭的道路。但是在這篇報導的後面還有一篇報導,標題卻是:蜜雪兒要求停止發表越南系列,《紐約時報》拒絕。

  羅森塔爾在幾個月以後提到這件事情的時候說:想一想這對於美國新聞史意味著什麼。要是那文章的標題是「司法部要求停止發表越南系列,《紐約時報》服從」,美國新聞業的歷史就此將完全不同,因為遊戲規則就變了:前者等於是報紙說,你有你的要求和利害,但是我說了算;後者則是,我有我的打算,但是規則是你說了算。

  《紐約時報》不知道司法部將採取怎樣的法律行動,但是既然司法部長的電文裡提到了反間諜法,這是一個線索。《紐約時報》的法律部主任郭代爾已經準備了一個備忘錄,但是他自己的水準和力量還不足於在法庭上完成辯護,他立即打電話給LDL律師事務所。LDL經過一番通話研究以後回答,由於從一開始LDL就反對發表五角大樓秘密檔,而《紐約時報》對此事的處理完全沒有聽從LDL的意見,所以LDL從明天早晨開始不再代表《紐約時報》出庭。

  郭代爾在半夜11點得知這個回話,頓時驚呆。面臨著一場法庭較量的關鍵時刻,正是最需要律師的時候,律師卻不幹了。郭代爾萬般無奈的時候,突然靈機一動,想起了耶魯大學的法律教授亞歷山大·比蓋爾。比蓋爾是一個憲法專家,他當天午飯時恰好見過比蓋爾,比蓋爾當時表示他支持《紐約時報》發表五角大樓秘密檔,並且認為《紐約時報》有權發表。

  可是,明天很可能一早就要出庭,必須在出庭前找到他。他只能半夜裡先打電話找到比蓋爾以前的一個學生,通過這個現在紐約律師事務所工作的學生,找到比蓋爾。

  比蓋爾同意為《紐約時報》出庭,立即約了這個以前的學生,半夜2點在辦公室見面,通宵準備一個法庭陳述。早上9點半,他們拿著十頁紙的法庭陳述出現在郭代爾的辦公室。幾乎同時,電話鈴響,聯邦檢察官打電話通知,《紐約時報》代表必須在半小時內出席位於Foley廣場的聯邦法庭。

  司法部方面,鑒於必須立即阻擋《紐約時報》繼續發表,這種阻擋又必須滿足法庭的一套手續和檔要求,所以也是忙得不亦樂乎。司法部副部長馬甸所提供的調查報告就像證詞,按規矩必須公證。馬甸只好半夜裡開車出去,找到附近的警察局,為檔蓋章公證。可是,司法部對五角大樓檔實在是無所知,他們讀到的就是已經發表在報紙上的那些,所以,提出「繼續發表將危及美國的國防外交」,理由在什麼地方,他們也說不出來,因為他們根本就不知道還沒有發表的檔是些什麼,而法庭卻是要證據的。另外,到開庭前,司法部發現,他們在陳述檔中引錯了反間諜法的條款,得重新來過。這樣一拖兩拖,終於拖到午後才開庭。

  法庭辯論是簡短的。司法部的代表赫思指控說,這樣發表國防部秘密檔,會嚴重傷害我國的外交關係和國家利益,所以,至少法庭應該命令《紐約時報》稍微延遲發表,等法庭進一步聽證以後再做決定。《紐約時報》代表比蓋爾則反對這種說法,說這是一個經典的「預檢」措施。我以前介紹過,就是美國新聞自由的規則是,對媒體是不能做「預先檢查」的。

  比蓋爾還說,在國會通過反間諜法的時候,根本就不是用來針對報紙的。他反對延遲的命令,「報紙生存就是發表,而不是服從美國政府的發表日程」。

  法官在簡短地和助手商討以後做出了決定。他對案件雙方的對錯不做任何判斷,但是同意發出一個法庭禁制令,認為《紐約時報》延遲發表所可能帶來的傷害,比不上繼續發表秘密檔可能對美國政府造成的傷害。但是法官拒絕了司法部關於沒收《紐約時報》擁有的五角大樓秘密檔的要求。法官要求雙方都回去做準備,星期五上午再開庭聽證。

  這個禁制令,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一份報紙在法庭命令下擱置發表一篇特定的文章。

  我們以前聊起過,新聞業的權利和政府的保密,兩者之間如何平衡,這始終是一個問題,特別是在危機時期。在歷史上,報紙都具有地方性,所謂報紙,都是地方上的報紙。由於地方自治的傳統,報紙就天生有一種歐洲自由城鎮的文化基因,說什麼是無所顧忌的。我在以前的信裡已經講到過,美國現代新聞業是逐步建立起來的,所以在報紙和政府相處的早期,遊戲規則更不正規,衝突就更多了。南北戰爭期間,北軍的謝爾曼將軍就曾經命令把紐約的《先鋒報》記者抓起來當間諜斃掉,還幸虧林肯總統的干預才救了這記者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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