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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


  1942年6月,芝加哥的《論壇報》發表了一篇文章,詳細描述了美軍在中途島戰役的勝利。問題是,對懂行的人來說,這文章的描述透露了美軍最近成功破解了日軍的密碼。軍方說,如果日本人知道這個消息,必然會全部變換密碼,美軍在往後的軍事行動中就失去了這次破解密碼獲得的行動優勢。在海軍部的要求下,羅斯福總統的司法部長展開了大陪審團調查。為了避免沾上政治鬥爭的嫌疑,司法部長甚至任命了原來共和黨執政期間的司法部長來擔任此案的檢察官。調查結果,大陪審團不同意起訴。幸虧,很多年以後得知,當時日本人根本沒有注意到這篇文章。

  美國新聞制度的遊戲規則是,如果媒體觸犯法律,確實洩密而損害了國家利益,政府是可以起訴追究法律責任的,但是,這必須是在媒體確實發表了違法洩密的東西以後。這是一種事後追訴懲罰的制度。但是政府不可以有禁止報紙發表消息的動作,不可以搞預檢。道理很簡單,事後追訴是由法庭來做出判斷,法庭只有在犯罪行為發生以後才可能接受指控、立案審理;而政府行政部門沒有權力來確立新聞標準,所以事前預檢在制度上不能存在。但是,這並不是說,預先禁止某個特定文章的問世絕對不可能。

  由於技術的發達,對現在發展的電視直播的實戰軍事報導,就自然有種種限定。在最近的伊拉克戰爭中,隨軍記者的攝像鏡頭的方向等等,要遵守軍方的一些規定。我們看到,一些其他國家的新聞從業人員表示不理解,說有這樣的規定,美國還有什麼新聞自由。其實,軍事行動必定有秘密,這是常識。電視不光是你看,對方軍隊也在看啊。

  《紐約時報》刊載五角大樓秘密檔的特點是,它是系列報導,已經發表了一部分,還有一部分即將發表。司法部要尋求的是,讓法庭發佈禁制令,來阻擋《紐約時報》繼續公佈政府秘密。這就相當於預檢或預禁的措施。

  1931年,聯邦最高法院在「尼爾對明尼蘇達」(Near vMinnesota)一案的裁決中,對政府阻擋報紙發表某文章的權力,規定了極為嚴格的條件。

  尼爾是明尼蘇達州首府明尼阿波里斯的報紙《星期六新聞》的發行人。這是一份反猶太人的報紙。檢察官指控這份報紙主要刊登惡意的和誣衊、誹謗的文章,造謠說一個猶太黑幫操縱了明尼阿波里斯和聖保羅市的賭博、私酒和訛詐等黑市交易,而當地的民選官員都已經被猶太黑幫收買。檢察官向法庭起訴要求禁止報紙發表這樣明顯是惡意誹謗的文章。此案經過激烈的司法較量,政府檢察官最後在州最高法院贏得了支持,尼爾敗訴,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做出了5:4的裁決。首席大法官CE休斯代表法庭多數意見寫的裁決書說,明尼蘇達州法律裡關於阻止報刊文章發表的條款「即使不是獨一無二,也是很不平常的,它提出了一個超越此案在當地之意義的極其重要的問題」。休斯承認,「言論的自由,以及新聞的自由,並不是一種絕對的權利」,濫用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政府是可以予以懲罰的。但是,他譴責了明尼蘇達州法庭對尼爾的裁決是一種「事實上的預檢」。休斯大法官補充說,即使是那種專門惡意地搜羅炒作醜聞的人,也有「新聞自由的保障」。在休斯大法官起草的裁決書裡,有一段話成為後人惟一可以看做是衡量「預先禁止令」合法性的話,他說,「沒有人會反對說,政府可以阻止報導那種實際上會妨礙徵集軍隊,或者有關出征日期、部隊人數和地點(的消息)。」

  有四個大法官反對尼爾一案的裁決,他們在反對意見裡指出,對預先禁止令施加如此狹窄苛刻的條件,將把社區之和平與良好秩序及個人之私人事務置於某些報刊發行者的無窮無盡的惡意騷擾之下。可以想像,這樣的警告不是沒有道理的。這個裁決同意和反對意見的接近比例,以及雙方意見都具有的合理性,可以使我們體會到,許多問題都面臨著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選擇。做出一個選擇之後,往往是要支付代價的。

  但是,休斯大法官的那段話,還是成為後人對「預檢」或「預禁」的要求標準。報紙文章的「洩密」必須到了就像公佈軍隊行動日期、人數和地點那樣的程度,政府才有「預禁」的合法理由。這就是所謂尼爾標準。

  到1971年,尼爾標準已經實行了40年。在《紐約時報》的五角大樓檔案前一個月,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WE波格還在一件案子的裁決中重申了尼爾標準,重申對任何企圖預先禁止新聞的合憲性,必須施加嚴格的限定。

  可是,這個案子的法官的判決顯然有一定的理由的。事關國防部絕密材料,他沒有立判禁止,而是判了延遲發表,還是一種很合理、也很謹慎的做法。

  美國新聞界和聯邦政府的關係,集中在政府方面的行政分支,新聞界方面的幾個大報和電視新聞網之間,是一種亦友亦敵,互相依賴,又互相警惕的關係。這種關係的好壞,決定於國家所處的狀態。一般地說,在危機狀態,比如戰爭狀態,政府和新聞界的關係就比較好。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新聞從業人員對政府行政官員個人好惡的影響。

  這種關係時好時壞,人們記憶中最好的時候是「二戰」時期,新聞記者們就像拿著筆桿子和照相機的士兵一樣,和政府配合得非常好。一個經典的故事是,羅斯福總統是一個輪椅總統,但是他不願意讓民眾知道他們的總統是一個不能站立的健康不佳的人,他要求新聞界幫助他保持這個秘密。新聞界配合默契,從來沒有透露他的癱瘓狀態,從來沒有刊登過一張他坐著輪椅的照片。特別是在電視直播的就職儀式上,他在大群政府高官和家人的簇擁下慢慢「走」出來,其實是被後面扶著的人托著「架」出來的,周圍的人用自己的身體遮擋住總統癱瘓的下半身,電視和新聞記者們把鏡頭拍得一切正常。難的倒不是記者們居然能做到這一點,難的是,所有的新聞記者都一致地來做這一點。現在想來,簡直匪夷所思。那也是表現了「二戰」期間美國人的同仇敵愾吧。後來的總統再也不會有如此好的新聞人緣了。

  一般地說,新聞從業人員由於職業和見識的緣故,總體上比較自由開放,比較關心下層民眾的疾苦,對政府的權威抱一種挑剔的態度。在兩黨之間,民主黨比較容易和新聞界建立良好關係。當然這和總統、副總統、內閣成員,以及他們的新聞發言人的個人風格也很有關係,畢竟,政府的新聞是他們給出來的。行政官員和新聞記者,就像天天要見面的店員和顧客一樣。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要讓民眾理解他們的政策,須得利用新聞界的報導和分析解釋,因為政府自己沒有媒體。法律禁止政府用納稅人的錢在民眾中搞宣傳,推銷自己的主張。所以,搞好和新聞界的關係是十分重要的。新聞界也需要保持和政府的良好關係,特別是在白宮從事報導的大媒體機構的常駐記者。但是,他們和政府意見太貼近的話,是一種不符合專業形象的事情,他們必須形象上保持中立,在行動上顯示客觀,並且取一種批評的態度,這樣才能獲得讀者或觀眾的信任。

  雙方對這種關係的性質其實都很清楚。所以,一般情況下,總統是盡可能地避免批評新聞界的。

  尼克森當政期間,是美國政府行政分支和新聞界關係最不好的時候。尼克森歷來和新聞界關係不好,他特別不滿意新聞界在他幾次競選時期對他的報導。偏偏尼克森還攤上了一個和新聞界關係更糟的副總統阿格紐。

  阿格紐這個最終因醜聞先於尼克森辭職的人,對幾家大報如《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和一些有自由派名聲的報紙,在1968年大選期間對他不利的報導耿耿於懷。他甚至說要到法庭去控告《紐約時報》誹謗,說了好幾次,最終卻沒有行動。因為誰都知道,他這樣的公眾政治人物,要告動一家報紙誹謗是非常難的,幾乎不可能。以後,阿格紐在整整兩年的時間裡,經常地持續不斷地抨擊美國新聞業。我們現在熟悉的一些左派人士對美國媒體的攻擊,30年前這位右派阿格紐其實都說過了。

  他指責美國大媒體操縱在一小撮人手裡,比如《華盛頓郵報》公司除了擁有這家大報以外,還擁有四大電視臺之一,擁有華盛頓的一個新聞電臺,以及《新聞週刊》雜誌。他攻擊說,這些媒體是四個巨大的聲音聽命于一個老闆,即著名的《華盛頓郵報》女老闆凱薩琳·格雷厄姆。他指責美國媒體由於並購而集中,形成龐大的媒體集團。這是事實,但是他對媒體因此導致輿論統一的批評卻不是事實。所謂「聽命于一個老闆」的四大媒體,其作業是獨立的,其聲音並不一致。凱薩琳·格雷厄姆回憶說,「當我第一次聽說他的斷言,即公司所有的分支機搆都要對我負責時,我對他如此缺乏瞭解感到目瞪口呆……我仍然堅持我們公司各部分不要『在同一評論路線上走』。相反,每個分支機搆都有其自主運作的權力,他們相互激烈地競爭,甚至在許多問題上都持有不同看法。」

  根本的原因是,美國讀者和聽眾不在乎報紙的老闆是誰,他們卻在乎輿論是不是一律,他們不信任一律的輿論,不管這種輿論是不是說了他們喜歡的話。聽到總是有不同的聲音,他們就比較放心。所以,老闆即使做得到讓手下的各種媒體輿論一致,他(或她)也犯不著這樣做,這樣做長遠來說不合算。更何況,根本就做不到,因為作業是各自獨立、互不干擾的。

  阿格紐指責媒體的「一小群精英」濫用自己對公眾輿論的影響,可是他找不到證據。他指責說,電視評論員「眉毛一抬,或者嗓音一轉,在廣播過程中插入的一句挖苦話,都能在成百萬民眾心中造成對公共官員能力或政府政策智慧的懷疑」。這話不能說一點沒有道理,但是作為一個副總統,對媒體的指責到了這個地步,就給人不遺餘力的印象了。

  阿格紐在全國各地,對他所認為的壞報紙展開攻擊。美國的新聞界並不是鐵板一塊。報紙和電臺始終是地方性的,電視網在政治傾向上也不盡相同,但是面對阿格紐的攻擊,反而都有同舟共濟的反應了。有些記者認為,阿格紐的攻擊太過分,乾脆不要理他,讓他自己表演,民眾不難看清事情的本質。但是,也有人擔心,如果新聞業不做出適當的反擊,阿格紐畢竟是副總統,久而久之,民眾就會相信阿格紐說的話,就會懷疑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新聞自由的保護是不是非要不可,就會認為新聞界不是在反映社會的問題,而是在製造社會的問題。假如阿格紐的人把媒體單位告上法庭,會對媒體造成更大的干擾。至少,法庭在聽證的時候,會要求媒體單位提供證據,這些證據涉及消息來源,往往是媒體不願公開的。法庭在這種情況下,會發出傳票,強迫媒體提供,如果媒體不從,就犯下了藐視法庭罪。這樣的麻煩會對媒體造成震懾。從1969年1月到1971年7月,CBS和NBC就拿到過122張法庭傳票。

  位於曼哈頓的聯邦法庭法官古爾芬(Gurfein)的禁制令是命令《紐約時報》暫停刊登五角大樓檔,等待進一步聽證以後決定。由於是暫停而不是禁止,《紐約時報》服從了法庭禁制令。1971年6月16日星期三的《紐約時報》,在原來要刊登第四期五角大樓檔的地方,刊登了一條新聞,大標題是:應美國政府申請,法官下令《紐約時報》停止刊登越戰檔,等待聽證。這一事件立即成為全國性的一大新聞。在星期二法官宣佈這一延遲發表禁制令的法庭上,擠滿了記者。在美國,政府對新聞的案件,不論大小,從來就是戲劇性的。

  好了。明天再給你寫。

  祝好!

  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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