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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


  §柳暗花明找報紙

  盧兄:

  我接著把「五角大樓秘密檔案」給你講下去。

  艾爾斯伯格試圖通過美國政府的正規途徑發表五角大樓檔的努力,屢遭挫折。其根本原因,是國會議員們受嚴格的保密規則制約,即使是在特殊情況下,也不會越軌行動。因此,艾爾斯伯格試圖發動立法分支來制約行政分支的努力,無法得到預想的效果,這是很好理解的。在這樣的情況下,他自然想到要走的路,就是尋找更為民間的途徑,這樣的途徑更為間接,但卻是永遠可以走的,而且這樣的途徑受憲法的保護,因為涉及言論自由。權力制衡的路不通,就走言論自由的路。這條路最有效的是新聞途徑。

  在這期間,艾爾斯伯格成為一個反戰積極分子,多次出席民間會議,有些是反戰組織的,有些則是學術界的。同時,他還繼續給報刊雜誌寫信,發表他對越南戰爭的看法。在這一階段,艾爾斯伯格的觀點更加明確了。他不再相信很多人的觀點,即美國是由於不瞭解情況,由於粗疏而在「二戰」後誤入越南的泥淖。通過對五角大樓檔的研究,他認為,「二戰」後歷屆總統一步步踏入越戰是有其主觀原因的,他們有時明明知道決策會造成嚴重的後果,他們睜著眼睛往裡走,其根本原因是國內的政治邏輯,誰也不願意在自己手上認輸,誰也不願意在下一次大選前表現出失敗。

  艾爾斯伯格已經準備通過媒體把五角大樓檔暴露出來。既然國會議員們不公開五角大樓檔,那麼只有找新聞界,看看新聞界有沒有這個膽量。因為他知道,新聞界有「新聞自由」的憲法保護,或許膽量要大一些。可是,當他和一些律師朋友商量的時候,律師們無一例外地勸他還是走國會的路。因為只要找到一個國會議員願意在國會公佈五角大樓檔,那麼至少這個國會議員由於立法豁免權的原因,還不至於進監獄,而他自己把檔捅到新聞界去,新聞界或許沒事,他卻免不了要吃官司的。

  艾爾斯伯格感到,他已經沒有別的路可走了,只有走向新聞界。主意一旦打定,然後就是找誰的問題了。他去找《紐約時報》華盛頓分部的尼爾·希漢。希漢是新聞界報導越戰的一個名記者,當年為合眾國際社派駐越南的時候,艾爾斯伯格剛好也在越南,他們在越南的時候就相識。希漢的反戰觀點和他對越戰的報導是非常有名的。在親臨越戰前線報導的西方新聞界,合眾國際社的希漢、《紐約時報》的大衛·霍布斯坦和美聯社的布朗,被記者們譽為「三無畏」。希漢在《紐約時報》的書評中指出,決策越戰的美國領導人,根本就沒有好好讀過美國法律對戰爭權力的規定,也就是說,他認為,美國領導人在指導戰爭中的行為,是違反法律的。

  1971年春天,艾爾斯伯格要希漢到麻省理工學院所在的坎布裡奇,交給他幾千頁五角大樓秘密檔的影本。

  希漢拿到這批匪夷所思的秘密文件,立即向他的頂頭上司《紐約時報》華盛頓分部主任福蘭克爾通報。他們倆商量下來,認為有幾點是必須考慮周到的。第一,當然是這批文件的真實性,即使它們是真的,它們是不是全面地、客觀地反映了越戰決策的真實歷史?因為片面就不是真實。

  第二,當時,尼克森總統已經開始逐步從越南撤軍,在這樣的時候,如果發表五角大樓檔,民眾的反應將會是什麼?

  第三,希漢的消息來源,即艾爾斯伯格的動機是什麼?他們必須確定,他們是在和怎樣的一個人打交道,這是不是一個正直的人。美國新聞界的道德標準是,他們必須保護他們的消息提供者,為消息來源保密。這裡不僅有新聞界利益的成分:你不為消息來源保密,久而久之就沒有人敢冒風險向你提供消息,等於斷了長遠的消息來源。還有在新聞業成熟之後,有一種自我要求的文化和道德完整性:新聞報導是在做一件道義上正確的事,保護冒著風險提供消息的人,就是必然的道德要求。即使這種道德要求和法律衝突,也要去做。《紐約時報》記者Caldwell曾經報導過60年代聞名的黑豹黨,後來在加州的一件刑事案件中,大陪審團要求Caldwell秘密作證,提供關於黑豹党的消息來源,Caldwell斷然拒絕,寧可以藐視大陪審團的罪名無限期入獄。現在,同樣,希漢和《紐約時報》明確約定,他將不公開五角大樓檔的來源,甚至連他的頂頭上司也不告訴。

  第四,用這一批五角大樓檔作為材料寫的報導,是否能提供足夠的反面意見,也就是說,《紐約時報》的規矩是,不願意任何報導表現出自己有傾向性。這也是成熟的美國新聞業的行規。用他們的話來說就是:《紐約時報》寫出來的東西,不能是蘇聯《真理報》的,不能一邊倒。

  對報紙的生存來說,當然是新聞性第一。希漢的頂頭上司,華盛頓分部主任福蘭克爾在讀了希漢提供的部分文字以後,立即意識到,「這是一個金礦」。他馬上向《紐約時報》的總編羅森塔爾等高層人員通報,說有龐大的閱讀工作量,要求增援人手。

  艾爾斯伯格告訴希漢,參議院富布萊特手裡也有這套檔,他一直在促動國會公佈這套檔,只是至今暫時還不成功。他還告訴《紐約時報》,關於五角大樓秘密文件的事情,他已經在一些學術界會議上提到過,有些民間反戰組織也知道。這下,《紐約時報》更有了緊迫感,因為他們知道,如果他們不動作,那麼其他報社可能很快就會得到這批文件。特別是他們的競爭老對手《華盛頓郵報》和《洛杉磯時報》。

  美國新聞界「刺探」政府機密來做有新聞價值的報導,這有著長久的傳統。新聞界受憲法保護的新聞自由權力,使得他們較少法律上的負擔。他們主要是自己在新聞價值和客觀影響之間做出衡量,一旦為洩密而闖了禍,政府很難讓新聞界記者因洩密本身負刑事責任而入獄。政府能夠抓的是那個把機密捅出去的傢伙。而民眾和新聞界在道德上的輿論則是,新聞界有義務保護消息來源,這種保護是道德的。提供消息的人也確實往往受到新聞界的刻意保護。很多重量級的記者,他們的主要力量就是在政府內部的一些內線關係,這是他們的飯碗,他們職業的資源。這樣一來,有些政府官員也就利用新聞界,故意把一些機密捅出去。「洩密」有時候就成了一種政治遊戲。

  保護新聞來源,一直是一個大的題目,也是法庭和新聞界經常發生衝突的焦點。美國有將近30個州有保護新聞來源的相關法律,但是規定各不相同,也不適合於以聯邦法審判的案子。由於2004年,發生了幾次相關的案子,從保護新聞自由的角度出發,最近又有參議員提出要制定聯邦法保護新聞來源,以期一勞永逸地免除記者為保護新聞來源而坐牢的危險。可是,聯邦能不能真的立法,仍然不那麼簡單。其原因是,這又是一個兩難命題。

  法庭要求記者交出新聞來源,往往是涉及對被告的證詞。例如,某被告在法庭上,面對著記者宣稱自己調查出來的證據時,依據憲法有權要求面對證人。這個時候,法庭為了維持公平的審判,就必定要求記者交出調查的來源。因為假如記者的來源是不可靠的,或是誣陷,就是侵犯了被告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

  因此,經常是法庭要求記者交出來源,記者站在新聞業利益和保護消息來源的道德立場上,就可能拒絕交出。這時,法庭就必須依法判記者為藐視法庭罪入獄。這樣的事情經常發生。近期都有過好幾次。一般來說,記者入獄的時間不會太長,一般審判結束,對證據的需要消失,也就放出來了。

  《紐約時報》面對希漢手裡的五角大樓文件,還有一些別的顧慮。雖然這些檔都是反映歷史的老檔,但是它們卻會揭開美國陷入越戰的傷疤,可能觸痛各方面。他們會有什麼反應?社會的反應又會如何?另外,如此龐大的檔量,都是從國防部的機密中「盜竊」出來的,怎樣用來報導才是妥當的?這也是一個問題。

  《紐約時報》的外交新聞編輯格林菲特曾經在國務院工作過,比較熟悉政府部門可能的反應,他又是羅森塔爾的好友,羅森塔爾就要求他總體負責這個五角大樓檔的報導,定下一個名字:「X項目」。

  格林菲特立即派他的助手高爾德前往首都華盛頓協助希漢。1971年4月5日,高爾德就在離白宮不遠的16大街的希爾頓飯店訂了兩個房間。他們倆關在房間裡通讀五角大樓檔,想從新聞報導角度理出一個頭緒,怎樣連續地報導這批材料為好。他們的初步想法是:在《紐約時報》連續報導,每天10到12個版面。他們回到紐約向高層編輯彙報,高層編輯決定,以希漢為主繼續準備報導,報社提供必要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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