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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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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亞當斯就任總統之後,面臨的是另一場戰爭威脅。1795年美國和英國簽訂了《傑伊條約》,那是一個和平條約。可是,英法在開戰,法國就把這個條約理解為英美的結盟,並且拒絕美國派去作解釋的平克尼將軍。也許你還記得,這位將軍也是當時費城制憲會議的代表之一。現在,對英和平了,卻輪到法國開始在公海上大肆騷擾攻擊美國的商船。雖然從來沒有宣戰,可是,法國在海上對美國航運的事實戰爭卻一直沒有間斷。 在亞當斯的執政期間,他最焦慮、最疲于應付的,就是如何不斷地調節對法關係。曾經一度,所有的人都認為,和法國的全面戰爭已經無法避免。副總統傑佛遜和他並不合作,亞當斯獨力支撐這樣的局面,幾近崩潰。 美國是一個移民的國家,第一次在戰爭的威脅下,面對可能的、由移民造成的內部敵人的問題。這裡不僅有大量的法國移民,還有大量有著仇英情緒的愛爾蘭移民。很多人懼怕在內部產生敵人。沒有人知道應該怎麼辦,而當時批評政府政策的媒體,大多是反對黨在支持,媒體還沒有任何節制的習慣,往往是要麼不開口,開口就是攻擊。 結果在1798年,美國國會在「戰時狀態」、「臨時措施」的口實下,通過了《外僑和叛亂法》。在這樣強大的外部戰爭壓力和內部的刺激下,亞當斯總統則贊同並且簽署了這個法案。 其實這是一系列的法案。其中的《客籍法》給予總統驅逐「危險僑民」的權力;而《懲治叛亂法》規定了,凡對美國國會和總統發表「謊言、誹謗和惡意詆毀」文章的作者,凡企圖「挑唆美國的良善民眾、激起他們的仇恨來反對總統和國會的人……或煽動叛亂者」,都將處以罰款和監禁。 可見,德高望重並有著極佳人品、保守持重的政治家,並不能保證就是好的管理者,也並不保證不會把他的政治傾向推往極端。一個高高在上的管理上層,在某種特定的刺激之下,手中又有權力,就很可能會做出一些他身為平民的時候,不會做出的決定。 雖然亞當斯總統從來沒有運用過《客籍法》的權力。可是,《懲治叛亂法》不僅直接違反了有關言論自由的憲法第一修正案,而且付諸實行。雖然聯邦党人和亞當斯後來一再解釋,這是「戰時措施」。可是,在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曾經明確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 「不得制定」條款,是給國會攔出的鐵的界限。今天,在實踐中已經完善了制度的美國,知道可以用很簡單的辦法去解決。就是走向法院,讓監督和制衡國會的司法分支,來判定這樣的法律「違憲」。可是,在美國初建時期,最高法院還是最弱的一個分支。司法分支的「司法複審」權力,還有待於五年以後的1803年,才由最高法院的馬歇爾大法官來確立。所以,當時即使有了憲法,一個顯然是侵犯人民權利的法律,還是頂著「戰時措施」這樣的藉口,由一個民選的立法機構建立、由一個曾經是最優秀律師的「好人」總統,簽署出籠了。 當時的副總統傑佛遜感到,美國制憲會議上的憂慮,看來不是平白無故的杞人憂天。短短11年以後,人們已經可以看到一個強大的政府,有可能侵犯人民的權利。雖然上述法案只有兩年半的有效期,可是,憑什麼政府就有權剝奪人民兩年半的基本自由呢? 而且顯而易見,總統和國會的聯邦黨人,是被報紙罵得吃不消了,所以運用手中的權力,治治他們討厭的報刊。於是,在《懲治叛亂法》整個有效期間,總共有25人被捕,入獄的大多是共和黨一方的報紙編輯。其中也包括了佛蘭克林的孫子,那個尖刻的費城共和黨報紙的編輯,罪名是誣衊了亞當斯。他的被捕掀起了民眾反對《懲治叛亂法》的浪潮。 也許,這些報紙是在發表極端言論,是在對國會議員和總統造謠和進行人身攻擊。在美國的媒體日益成熟之後,他們越來越理解,必須有出自職業道德的自律,從而使得這樣的情況迅速減少。可是,他們也認為那些有過激言論的報刊能否存在,是民主社會的一個標誌。 傑佛遜是副總統,也是參院的議長。一方面,他顯然是傾向于他領導的共和黨的報刊和編輯;另一方面,他一貫傾向的立場,就是關注民眾的個人自由。他當然反對《懲治叛亂法》,而且憤怒之極。 可是,雖然身為副總統兼參院議長,卻是在法案將會被多數通過的局面下,他甚至連投票權都沒有。作為副總統,雖然憲法沒有具體的規定,可是在他的理解中,顯然又不應該公開表示和總統完全相對的意見。因此,在法案即將通過時,傑佛遜乾脆避開,回他的佛吉尼亞老家去了。在美國,副總統反正是個不重要的角色,他在家一待就是半年。 這些法令的出現,距離費城制憲會議,僅僅11年。它們的出現卻有必然性。美國憲法所設計的國家政府,是一個代議制的共和政府,是精英管理的政府。在最初階段,大眾的參與只限于選舉眾議員。由於一些州對選舉權的財產資格限制,大眾的政治參與還是有限的。可是,美國一開始就是一個幅員遼闊,南北差別很大的國家,各地和歐洲各國有密切的商貿和文化聯繫。那是一個技術進步的時代,在少數精英組成的政府週邊,必然會有民間的政治和文化活動,這種活動難免會出現「反對」的面貌。 這種活動在思想和言論上以「反對派」角色出現和存在是必然的,早晚要出現。美國特別的地方是,第一個有組織的反對派,是副總統傑佛遜在家裡寫信聯絡起來的。聯邦政府應該怎樣對待這種反對派,亞當斯總統沒有經驗,他對這種有組織的反對黨在美國歷史上將有的地位缺乏遠見。他想把反對黨壓下去,把推行政策的路鋪平。 有意思的是,亞當斯總統是一個優秀的律師,雖然新的法律是頂著「戰時措施」的帽子出來,但法律本身的問題,他是不會看不到的。這就是美國國父們對政府本身感到憂慮的原因。因為在政府開始成立、運作之後,自會有它自己的走向和規律。同樣一個人,在野的時候看得很清楚的問題,在當政之後的想法會自然改變。例如,一個行政分支的當家人,會在推行一個也許是關鍵的、正確的政策的時候,遇到反對派的批評、攻擊,因此而難以推動。他本能地就希望能夠有一種方式使得這樣的阻力消失。可是關鍵在於,首先他不能保證他永遠是對的。政府掌握巨大權力,假如沒有批評的聲音,從長遠來說,會帶來更大的災難。更何況,言論自由是人的基本權利。人們建立一個政府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自由,而不是為了受到壓迫。 傑佛遜不能公開反對總統。當時,最高法院對違憲法案的「司法複審權」還沒有「發展出來」。傑佛遜似乎無計可施。他不相信民眾的基本自由就應該束手待斃。於是,他想出自己的一套反抗方式,就是從州一級立法,否決聯邦法。他秘密起草了一篇文章,抗議聯邦《外僑和叛亂法》。可是他身為副總統甚至都沒法把文章拿出去,結果是一位肯塔基州議會的朋友從他那兒討走了文章,提交給肯塔基州議會通過,這就是《肯塔基決議案》。此後,他的朋友麥迪森也起草了《佛吉尼亞決議案》,1899年這兩個法案分別被各自的州議會通過,它們都是針對《外僑和叛亂法》發出的抗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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