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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


  在一次演說中,傑佛遜一方面強調,必須「絕對服從多數的決定,這是共和政體的主要原則,離開這一原則就只能訴諸武力了,而武力是專制的主要原則和直接起源」。另一方面他又告誡說,多數派的意願並不是天然就合理的……「大家也都會記住這一神聖的原則,即多數人的意願總是應該採用,但是那個意願必須公正而合理;而且,少數人也有同等的權利,必須受到平等法律的保護,如果加以侵犯,那就是壓迫」。

  在他1798年起草的《肯塔基決議草案》中,宣佈國會和總統的若干侵犯個人言論自由和人身自由的法案法令違憲,其中有許多的精警的論述。他說:

  在權力問題上,不要再信賴人,而是要用憲法的鎖鏈制約他不做壞事。

  如果信賴我們自己選擇的人,認為他會保障我們的權利,這將是一種危險的幻想:那個信賴無論在什麼地方都是專制之母――自由政府是建立在警惕而不是建立在信賴上面;是警惕而不是信賴,規定了限制權力的憲法,以制約那些我們不得不託付以權力的人:我們的憲法已經相應地為我們的信賴確定了界限,不能讓信賴超越這個界限……

  談到立法機構權力過大時,傑佛遜強調,多數人的暴政,並不比一個暴君的情形更少壓迫性:

  把這些權力都集中到同一個機構,恰恰是暴君政府的定義。這些權力之由多數人行使,而不是由一個人行使,並不能減輕暴政的程度。173個暴君肯定會和一個暴君一樣富於壓迫性。讓那些懷疑這一點的人們去看看威尼斯共和國吧。即使他們由我們自己選出,也將很少有益於我們。一個選舉產生的暴政並不是我們為之而戰鬥的政府;我們為之而戰鬥的政府,不僅應該建基在自由的原則上,而且也應該把權力分開,使其平衡,使任何一個權力機構都不能越出它們的合法的限度之外,使其得到有效的抑制和制約。

  愷撒說過,用錢我們將得到人,用人我們將得到錢。我們的議會不應該被他們自己的目的的完美無缺所騙,並且斷定這些不受限制的權力將決不會被濫用,因為他們自己並不想濫用它們。他們應該想到,不久將來的某個時候,在這個國家,腐敗將會像在我們的母國一樣,侵襲我們政府的首腦,並且通過他們傳遍人民大眾。那時他們將購買人民的選票,並且使他們付出代價。大西洋兩岸,人性其實都是一樣的,都會受同一個動機的影響。我們應該在腐敗和暴政襲擊我們之前,去防止腐敗和暴政的到來。與其在狼進羊圈之後拔它的爪牙,不如防止它進來。

  從法理的秩序來說,由州立法機構來判定聯邦立法機構違憲,不是一個「順」的關係。聯邦的基礎,聯邦立法機構,因此可能徹底失去效力。因為假如各州可以紛紛立法來否決聯邦的立法,那麼,整個制度結構就危在旦夕了。可是,傑佛遜認為,他寧可和聯邦脫離關係,也不願意放棄自治權利。所幸的是,能夠對違憲法案做出判定的司法權,在1803年由於馬歇爾的判決而「上交」到聯邦最高法院。從此,人們有地方可以申訴和解決像《懲治叛亂法》這樣違憲的立法,而不是由州立法來否定聯邦立法。各州分崩離析的可能,被堵住了。

  1800年,美國面臨第四次大選。大選的時候,《懲治叛亂法》還在有效期內,共和黨充分地利用了民眾對這個法案的憤怒,作為競選的武器之一。例如有編輯有意「觸法」入獄,然後競選議員成功,造成轟動效應。雖然亞當斯以極大的政治智慧,最終避免了和法國的戰爭,又為美國爭取了一段關鍵的和平時期。可是,《懲治叛亂法》大大損害了他的聲譽。

  1800年大選用的還是老辦法,每個選舉人兩張選票,選出兩個獲最高、次高票的人,來擔任正、副總統。沒想到,這樣的投票制度還引出了一場意外的選舉風波。亞當斯完全落選了。同屬共和黨的傑佛遜和伯爾當選。出人意外的是,他們兩人所得到的票數相等。

  在競選的時候,共和黨是主推傑佛遜當總統的,傑佛遜不論從哪方面來看,都要比伯爾高出一大截。也許,正因為如此,在競選過程中,他受到對方黨派的攻擊也更多,最後,陰差陽錯,他和伯爾的得票數反而被拉平了。按照憲法規定,再由眾議院一州一票在兩人之間決出正副總統。

  出於共和黨原先推選候選人的設想,傑佛遜希望伯爾能夠做出一個相應的表態,可是伯爾就看著眾院一輪輪投票,三十幾次都達不成協議,他還是不吭聲。就這樣僵持起來,變成一個選出了正副總統,卻決不出正副的危機。當然,最終還是有了結果,傑佛遜當上了總統。可是這次投票,顯然變成了大家記憶中的一場噩夢。

  1804年,又一次大選即將來臨,回想1800年的大選僵局,大家再也不想冒這個風險。就趕在大選之前,補上了這個漏洞。所以,你說得對,它是非常技術性的一個修正。

  1804年,國會通過了憲法第12修正案,規定各選舉人可以選一名總統,再選一名副總統,其中一名必須不是本州人。從此,在選票上把總統選舉和副總統選舉分開了。

  在通過這個修正案的時候,大概誰也沒有想到,它從此完全改變了美國民主政治的面貌。

  在此之前,是在選「好人」,可是就在正副總統的選票分開之後,就非常明確的表現出,是政黨輪流執政了。也許,你會問,為什麼就不會正副總統還是選出不同政黨的人來呢?

  直至今年大選,我還看到一篇美國人寫的文章說:事實上從理論上來講,你選出一個共和黨總統,加上一個民主黨副總統的可能,也是存在的。是的,按照憲法第12修正案,這樣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為是兩張選票,你可以在一張選票上選某党的總統候選人,在另一張上選另一党的副總統候選人。可是,事實上,選民們都是在投票給與自己的利益和理念接近的政黨。他們投票內含的意義,是在投票給執政綱領和理念,而不是投給一個「個人」。

  因此,自從正副總統的選票分開以後,實際結果就是,美國的總統和副總統就都是配套的了,同一個黨配出一套正副總統人選,選舉的結果,總是要上一起上,要下一起下。就這樣,「來自不同政黨的總統輪流執政」作為一種現代政治觀念,替代了美國建國初期的「兩個好人」執政的古典政治概念。這是政治哲學的革命。

  這個技術上的修補,事實上是在制度上確立了美國的現代政黨政治。也就是說,沒有「好人政治」、「紳士政治」的概念了,對立派、對立的政黨成了美國政治生活的常態,不再把它視作洪水猛獸,不再把它看做是不道德的事情,不再試圖尋求一致和在同一觀念下的團結,而是兩種觀念、兩個政黨的平衡和制約。美國不再對最高得票的兩個人「一定是兩個密切合作的好人」抱幻想。也從此習慣了屬於不同黨派的總統副總統以及內閣一套班子的輪流執政。

  「好」的概念本身也被改變了。政治家們不再是排在一條隊伍裡,不再能對他們按照一個標準,判斷其高下。不是執政總統所屬的党就是「好的」,在野的、對立的黨們就是「不好的」。它們只是有不同的傾向,側重不同階層的利益,代表不同的理念和偏重不同的政策。原來,不論人們對「好」是怎樣理解的,都是一元的思維方式。可是,在第12修正案之後,那是一個和社會本身同等豐富的多元選擇。民主的概念,從由一些好人、一些文明進化程度高的人來確定一個社會管理方式和發展方向,變成了民眾高度參與的多極選擇在競爭。

  因此,總統候選人們逐漸感到競選是理直氣壯的事情,既然「美德」不再是主要標準,競選也就不再意味著是紳士的道德自誇,而成為不同的施政綱領在理直氣壯地競爭。

  每到總統大選,民眾表面上的「分化」就會被強調出來。我也在想,為什麼競選的政治家們就不能都往中間走走,取中庸之道?其實,這才是民主本來的意義。每一個社會階層、每一個觀念,都大聲為自己的利益呼喊,推出自己的代表。他們在競選的時候,要竭力區別於他人的觀點,既要有非常特殊的治國方略,又要兼顧大多數人的基本利益。假如競選各方都是中庸的,民眾就只能回到「選好人」的路上去了。而事實上,現代民主政治的競爭,在逼迫政治家的智慧和對管理社會方案的改進,在促使大家看到自己注意不到的社會層面的問題。因為,有對立派在那裡。而最終在競選各方的張力之下,社會得到的是平衡的利益。因此,在朝和在野,選上和沒有選上,不再是對「好」、「壞」的評價,他們可以都是「好」的,只是側重面不同。

  一個政黨,由於其對立面的存在,而產生完善自己的動力;也由於對立面的存在,它不可能走極端。因為,只要多走一步,它就可能在下一次被選到台下。對立的政黨,即便在執掌政權,也不可能擺脫對方,也不可能再利用權勢壓服、甚至消滅對方。《懲治叛亂法》所嘗試的方式,顯然無效。相反,在民眾面前,當政者必須表現得有風度,贏得起也輸得起。而在野的政黨,也不再嘗試政變,因為沒有必要。對立的政黨,也成為對立的合作夥伴,每過四年,它們就要在同樣的遊戲規則下,再玩一次競爭遊戲。

  這樣由實踐產生的修正,是在費城會議上,人們並沒有料想到的。從此以後,美國政治就是一種有反對派的政治,由制度來保障反對派的存在。任何政治家,不管在臺上還是台下,都必須平等地對待自己的對立派,以民主制度的要求來對待「政敵」。任何政治家都失去了在道德上貶低反對派的機會,因為在制度上,你不過是你的反對派的反對派而已。從此以後,反對派的存在,也成為美國民主制度的象徵,成為政治開明的判斷標準。

  這封信寫長了,下次再聊。

  祝好!

  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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