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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


  §告別古典政治

  盧兄:

  謝謝你的來信。你問道,為什麼說美國的憲法第12修正案,是又一個古典政治遠去的信號。它不是一個技術性的措施嗎?

  說起美國的第12憲法修正案,還是要從費城制憲會議制定的選總統方式說起。

  制憲會議規定的選總統辦法,其實非常簡單。每個州推選出的選舉人投票選總統。憲法規定,每人可以投兩張總統票,其中一名必須不是本州人。最終選出票數最高的人為總統,次高的為副總統。

  這樣的制度設置,源于一種思路,就是「選好人」。是設想每個投票人都會挑選自己心目中最符合總統標準的人。標準很自然,就是道德和能幹。而大家對於「好」的理解,更偏重于道德。就像在制憲會議上,佛蘭克林對於政府的憂慮非常典型:「我們知道第一個總統會是個好人,可是,誰知道後面會選出什麼傢伙來呢。」大家都知道,他指的「好人」是華盛頓將軍。

  在費城會議上,所有的人都有同感,因為華盛頓將軍的道德,是久經考驗、有目共睹的。也就是說,假如他們能夠確信,以後的候選人都是華盛頓這樣十全十美的「好人」,也不用費神設置那麼多監督機制了。所以,費城會議上有關「選舉」的概念,是「盡可能」選出「好人」來。「不夠好」的,讓制度來制約他。

  這是一個單線選擇的思維方式,所有候選的政治家都是排在一條隊伍裡的。他們排隊的先後次序,是依據他們「好」的程度,就是道德和能力水準的程度。排在隊伍最前面的,就是最好的兩個,讓他們分任正副總統。而且既然是道德最高尚的兩個人,他們也必定會合作、配合得最好。

  憲法被批准之後,1789年,美國進行了第一次總統選舉。這次選舉完全是按照佛蘭克林的預料、其實也是大家預料的方向完成的。華盛頓全票當選,亞當斯以次多票當選。開始第一屆的「好人政府」。

  首次選舉的特點是,沒有競選。因為在這樣的概念下,不競選才是正常的。一方面,經歷了1776年獨立戰爭之後,大家對於「老一代革命家」,對他們的品行心裡都有一個譜。因此認為,根本不用競選。「施政如何」是和「總統個人道德如何」聯繫在一起的。一個好人,當然會盡力以最公正、最好、最廉潔的方式來管理這個國家。候選人也從來沒有想到過要競選、要出來說明自己將來的施政綱領。因為不論是在選舉人或者候選人的觀念中,競選就是道德和能力的高下之爭。假如自己出去競選,就是一個人到公眾面前去宣揚自己是如何道德高尚,這樣的行為本身,就不符合紳士們謙虛的美德,就已經「不那麼道德」了。

  再有,就是候選人沒有黨派。在紳士們看來,結黨沒有必要,甚至也是不道德的行為。

  華盛頓和亞當斯就是這樣古典政治中的「好人」,他們的一個特點是,宗教生活使得他們一生都在自省之中。以致他們離開青年時代,步入中年、晚年之後,都會不斷在書信和日記中,認真地提醒自己的為人之本,如誠實、正直、盡職。似乎那是一個沒有止境的、永遠要追求的人生目標。

  華盛頓的「好」恰體現在最初的監督機制不完善的時候,他表現出的中庸和克制,成為後世的典範。那個時代,反對黨派和政府其他分支的平衡機制還沒有成熟。所以需要行政分支盡可能自製,不惡性膨脹起來。如亞當斯對自己副總統職權的克制,如華盛頓總統竭力維持中立、小心聽取兩派意見,都是很重要的開端。他們的這種克制、謹慎,幾乎表現在每一個細節中。

  華盛頓總統剛剛上任不久的1790年4月17日,制憲會議上年齡最大、有著極高聲望的佛蘭克林,在費城去世了。眾議院通過決議,在議會搞了哀悼儀式,可是參院和行政分支卻拒絕這樣做。按說,這本來是向公眾表現自己對戰友和先輩「有情有義」的一個機會,可是華盛頓對提出要求的傑佛遜說,他覺得最好不要開這樣的先例,因為一旦做了,他不知道以後怎樣來制定標準,什麼人才能夠享有這樣的殊榮。他們對於由官方出面的給個人的「崇拜」,持非常謹慎的態度。華盛頓總統的克制、不「作秀」,其實反映了他的道德自信。

  對於華盛頓你已經很熟悉了,我再給你介紹約翰·亞當斯。

  亞當斯是一個非常用功的學者,一個非常有原則的律師。他雖然沒有參加制憲會議,可是,早在1776年,《獨立宣言》剛剛發表、離制憲會議還有11年的時候,他寫下了一本小冊子《關於政府的思考》。在這本小冊子裡,他已經指出,「人民的幸福才是政府的目的」,共和制是「法治而非人治」的。他還指出「獨立的司法體系」是司法公正的關鍵。他特地指出司法權必須和行政權、立法權分離,這是他對當時殖民地政府的反思。

  1779年,在費城制憲會議的八年前,亞當斯在出使歐洲、短暫回國的間隙裡,就為他所在的麻塞諸塞州起草了憲法草案。現在我們去看,美國憲法幾乎就是它的翻版:參、眾兩院的立法機構,一個有否決權的州長作為行政長官,一個獨立的司法體系,由最高法院任命的、表現良好即可終身制的法官。在前言裡,還有一篇「人權宣言」。這部由亞當斯起草的《麻塞諸塞聯邦憲法》,現在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至今還在使用的憲法。

  最令人折服的是,他在早期的律師生涯中,就能夠不為民眾和大的政治局勢所左右,堅持在辦案中不偏不倚、讓證據說話。1769年,在英軍強行上民船抓壯丁當兵的事件中,他為四名在被抓時抗命、殺死了一名英海軍軍官的美洲水手作正當防衛的辯護,並得以勝訴。可是,一年後的1770年,堅決主張美國獨立的亞當斯,在被人們稱為「波士頓慘案」的事件中,為開槍打死了民眾的英軍士兵辯護。當時,已經沒有一個律師肯為這些士兵辯護。亞當斯卻逆著民眾的怒潮,接受了辯護的邀請。他誠實地分析案情、提供證據,做出了逆民眾憤怒而行的判斷和辯護,使得幾名英軍士兵得到了公正的裁決。他自己的律師業務因此大大減少,還被憤怒的民眾攻擊,可是他依然堅持了法律的原則。

  在商討「對英合約」的時候,他和漢密爾頓的觀點不謀而合,就是不能任意沒收「親英保皇黨」的財產;欠下的外債、包括對英方政府和個人的欠債,都要償還。要知道,在當時的對英談判中,他的這種看法是孤立的少數。可是他始終堅持美國不論經濟狀況多差,在可能的時候,一定要還債。他認為,否則的話,那是美國的恥辱。

  他是最早提出美國獨立主張的,在戰爭的大多數時間,他兢兢業業地奔波在歐洲,為獨立戰爭籌款。直到制憲會議結束,他還是在任駐英國和荷蘭大使。照理,他不是像華盛頓將軍這樣的領導戰爭的實戰英雄,又一直在海外,到大選前夕才回到美國,選舉好像應該沒有他的什麼事兒。可是,他的資歷,他千辛萬苦的外交努力,贏得了大家的敬重,當時幾乎是可以預料的,他會當選為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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