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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


  §民主的困惑

  盧兄:

  你來信提了個問題。你注意到費城會議在避開民眾,你問:這是不是違背民主原則呢?

  你確實問在點子上了。除了美國開會議事的老規矩,費城會議還有一條很不尋常的保密原則。會議一開始就約定不公開,議事的內容、過程、結果都不能隨意向外界透露。會議代表們都是美國最傑出的社會名流,費城又是當時美國最大的城市,會議開始之後,費城的上層社交圈子,經常把他們當做貴客,輪流邀請。人們至少是好奇吧,都會試著打探會議的內情。可是,一提會議,代表們都王顧左右而言他。

  華盛頓將軍作為會議主席,從來不發表什麼講話,也是出名的沉得住氣的人。可是,在會議中間卻發了一次脾氣,起因是有代表撿到一頁不知是誰遺落在會場中的會議記錄,交給了會議主席。第二天,華盛頓嚴肅地重申了會議的保密原則,告訴大家,他不願意再看到這樣的失誤發生。之後,他把那頁記錄留在桌子上,走開了,要「失主」自己領回去。

  憲法制定的過程,牽涉到平衡協調13個州的利益。你可以想像,這一點不比把今天的歐盟變成一個「國家」的難度更低。他們估計,就這些代表自己討論,要達成協議都千難萬難,假如會議過程外傳,再被媒體渲染一番代表們為各州利益發生的爭執,就很容易釀成民眾的激憤情緒。假如民眾再湧上來逼迫自己的代表:非要如何,或者一定不能如何;那麼,任何妥協就都休想達成了。而各方的妥協,看來是會議惟一的出路,他們可不希望這僅有的出路,被外面無端滾來的大石頭堵死。所以,保密規定在費城會議期間得到了很嚴格的遵守。

  這條保密規定我也想過很多次。和它非常鮮明的對比,就是在法國大革命期間,民眾經常沖進議會、參與議政,把議會變成群眾大會。結果,民眾的狂熱和激進最終把一切逼進死角,法國的制憲和民眾暴亂相互交相輝映。憲法是出來了,卻沒有效力,不能依據憲法建立一個穩定的法國政府,也控制不了混亂的局面。那是和美國費城制憲會議幾乎同時發生的事情,晚了沒幾年。

  可是,我們也看到,在兩百多年後的今天,美國的議會又是非常公開的。在這裡專有兩個電視頻道,總是在現場報告美國國會的辯論、投票、重大議題的調查聽證會等等。並不是說,現在議會討論的,就沒有對民眾造成重大刺激的題目。例如,在前一段日子,就有美國國會舉行的有關在9·11恐怖襲擊時,政府對民眾是否盡了保護之職的調查。這樣的議題除了總統的作證之外,其餘的聽證過程也是全部公開的。

  那麼,費城會議的這樣一個措施,究竟說明了什麼問題?他們瞞著大多數民眾,卻在討論著一件和民眾密切相關的大事,就像你問的,是不是違背了「民主原則」?

  寫到這裡,我突然想起了這輩子對我影響最大的一位長輩,他曾經一次次地對我這樣說過,「在你去分析一件事情的時候,千萬不要忘記三大要素:時間、條件、地點」。很高興我能在這裡和你分享他的經驗。

  因此,你看,所謂民主原則其實也是一個過程,在不同的「時間、條件、地點」之下,是不同的。在兩百多年前的美國,在民眾的文明程度對於充分民主還沒有準備好的時候,已經先走一步的政治精英們,能理智地承認這個事實,避開民眾可能發生的情緒激昂的非理性干擾,關起門來,理性制憲。然後,再把一個理智的結果,向民眾公佈,對民眾進行解釋和勸導、說服,最終得到民眾大多數的認可,投票通過,使憲法得以批准。這是一個既尊重了民眾意願也務實的做法。

  他們決議:憲法由各州民眾認可批准。這個做法,在美國並不是首創,麻塞諸塞州在七年前,就已經採用了州憲法交全民討論批准的形式。可是,要分別在有利益衝突的各州這樣做,困難重重。更何況,他們對當時民眾的認知水準很不信任,也坦率地說出對民眾的疑慮。所以,我還想對你講講他們對「民主」議題的討論過程,很有意思。

  「佛吉尼亞方案」的最後一條,講的是批准權。所以,他們遠在憲法出來之前,就因討論「佛吉尼亞方案」而開始探討:如果這次會議有幸達成比較一致的意見,出來的決議就是未來的憲法了。那麼,由誰來認可呢?

  當然,首先需要現有的邦聯政府,即大陸議會的認可。否則,就成了兩個政府了。這一認可大家估計不會有問題,因為費城會議幾乎囊括了當時美國的全部政治精英,已經包括了大陸議會的骨幹。問題是,隨後到各州,是由州立法機構批准憲法,還是要由各州民眾選出代表專門批准,即所謂「全民認可」。

  看上去只是手續問題,實際上回到了前面麥迪森關於國家制政府和聯邦制政府的解釋上。麥迪森認為,費城會議的決議一定要經過「全民批准」,因為如果是各州議會批准,將來的政府又將和現有的鬆散邦聯一樣,是一些獨立州的聯盟,批准的東西只是各州之間的合同,想參加就參加,想退出就可以退出,聯邦政府本身沒有權威。就像今天的聯合國,會員國只是「會員」,國民都是只屬於自己國家的,不是「聯合國人」,會員說退出就退出了。聯合國叫成一個「國」,其實滿不是那麼回事。這正是以往美國邦聯的經驗。可是,更多的代表對於「全民批准」、「人民的政府」這種說法本身,又深表疑慮,甚至不同意「全民批准」的做法。所以議題一度被擱置。

  這一系列的討論和擱置,花去很多時間。儘管有了「佛吉尼亞方案」這麼一個政府雛形,儘管麥迪森已經深思熟慮,可是代表們意見分歧,疑慮重重,都表現得優柔寡斷,反映了他們內心雙重的憂慮和防範心。他們既要防止一個英國歷史上克倫威爾式的政府專制,又要防止多數的暴政。

  出席費城會議的55名代表,有34位具律師身份,都精通法律。很多人在州政府的立法、司法部門工作過,還有如蘭道爾夫這樣的州長。他們熟悉英國的普通法系統,又富有實際經驗。他們有一些人熟悉法國盧梭、伏爾泰、狄德羅、孟德斯鳩的理論,更多的人熟悉約翰·洛克、大衛·休謨和亞當·斯密的理論。儘管他們也各有自己的理念,或者說理論上的側重點,可是他們知道,理論最終要落到實際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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