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如彗星劃過夜空 | 上頁 下頁 |
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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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追究的是偽證行為本身,而不是偽證的內容是否重要。而克林頓總統的偽證行為,最終被事實揭露,導致國會對克林頓總統啟動彈劾程式。這是美國歷史上的第二次。 又經過半個月的爭論,一致認為,解決的方案是,不給絕對的行政否決權,而是給相對否決權,否決之後,國會還有一次再否決的機會。就是說,在議會立法後,總統可以行使否決權,表達自己的不滿。主人吩咐怎麼做,作為執行的管家,也有權說,這規矩我根本沒法執行。總統否決之後,議會若要再次通過,一半的多數就不夠了,就必須要2/3多數通過,才能壓倒總統否決權。這時,總統就必須執行了。這就是直到今天還在運行的做法。 行政、立法兩大分支,命定就是不斷地在「鬥法」。在此後實際的運作中,美國國會就有一些立法,被總統否決之後,永遠也休想達到2/3的強行通過票數。結果,他們就把總統不肯簽字的立法,和總統急著需要的立法捆在一起,算作同一個法案。總統按照規定,不能部分簽署立法。就是說,同一個法案,總統要簽就全簽,而不能局部否決其中的條款。迫使總統為了促成自己需要的立法,也就只好把自己不喜歡的立法也一起簽下來。這種法案在美國被稱為「豬肉桶」。反「豬肉桶」,也是今天美國政治改革的一個細節內容。 和行政分支相關的,還有一個任命和解雇的問題。總統雖然是最高行政官,有權任命他自己手下的行政內閣官員,各部部長、外交大使什麼的。可是,任命都必須得到參議院的通過。 可假如總統出大問題,又有誰有權力來解雇總統呢?最後他們決定,為了防止行政權力腐敗,如果總統有叛國、受賄等不軌行為,作為人民代表的國會有權彈劾。彈劾總統的程式,必須由較為草根層的眾議院以多數通過而啟動,由更為精英層的參議院模仿法庭形式展開審理,審理過程要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最後經過參議院的2/3多數通過,才能成功彈劾總統。 彈劾制的來源是英國,可是今天的英國已經廢除了這種制度。彈劾制在費城會議進入美國憲法,是他們擔心總統萬一要發展成皇帝、為所欲為的時候,國會可以合法地把他趕下臺。 可是,這也有危險的一面。美國總統由民眾普選,而不是從議會誕生,所以,占國會多數席位的政黨,和總統所屬的政黨,經常不是同一個黨。國會和總統有重大分歧不稀奇。假如國會沒有自製能力,那麼,彈劾制很可能被濫用,造成國會動輒趕總統下臺,政局就不穩定。 可是,在美國兩百多年的歷史上,國會只有兩次動用彈劾程式,而且都沒有成功。其中最出名的,就是我們都看到的幾年前對克林頓總統的彈劾案了。 「案情」你都已經很熟悉了。克林頓總統在執政期間有了婚外情,非常不巧的是由於其他案子,當時他正好面臨獨立檢察官的調查。於是,他在總統任期中的私人生活問題,被無孔不入的檢察官列入了司法調查範圍。最後,克林頓內外交困,在大陪審團面前、在誓言之下,面對自己的隱私問題,有了一次「誓言之下」的謊言。 美國法庭要求作證者發誓保證證詞都是實話。「誓言之下」的謊言,在美國就是「作偽證」,就是刑事重罪。因為證言的可靠,是司法最重要的支柱之一。假如司法證據任憑偽造,作偽證不受重罰,就根本談不上什麼司法公正了。 因此,追究的是偽證行為本身,而不是偽證的內容是否重要。而克林頓總統的偽證行為,最終被事實揭露,導致國會對克林頓總統啟動彈劾程式。這是美國歷史上的第二次。 現在,一切時過境遷。人們已淡忘了當年的那場大風波。克林頓總統也在正常任滿離職、回歸平淡之後,出版了他的回憶錄。回顧往事,他一方面表示了對個人行為的反省,一方面,卻憋著一口氣,在回憶錄中強烈抨擊了國會的彈劾運作本身,指責這是對立政黨在政治上的惡意炒作。 這也令我再次回想這個彈劾案的意義。最初引起我注意的,是國會在彈劾案當時的投票結果。在啟動彈劾的時候,就「偽證」本身來說,事實已經非常清楚,幾乎沒有什麼疑問。這是彈劾案啟動的依據。假如這是一個似有似無、模棱兩可的事情,相信彈劾案根本不會啟動。 所謂對總統的彈劾,是一個立法機構對行政首腦實施的類似司法審判的機制。審理過程是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參議員做出非常近似於陪審團的投票。但是,這是公開的投票,電視全程轉播。後果的差別是,彈劾成功的話,總統受到的處罰只是丟官,而不是判刑。 在這個彈劾案開始之後,我就一直有些疑惑,因為,按照它的程式,參議員們是對克林頓總統「是否作了偽證」,投出「事實與罪名相符」或者「不相符」的選擇票。根據當時公佈的確鑿證據,「偽證」幾乎已經是一個人皆盡知的事實。 通常來說,正因為參議院的投票是公開的,那麼,他們的態度,其實是在選民面前的一個亮相。我在想的是,假如依據對事實的判斷來投票的話,全票通過也不是什麼奇怪的事情。可是,彈劾沒有被通過,幾乎又是大家事先都已經預料到的結果。這裡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美國政壇面對從未料到的、已經走得十分尷尬的棋局,依據他們對憲法的理解,運用了他們政治實踐的智慧。 站在今天,我們回頭去看這個事件。一個總統犯下「偽證罪」,假如國會什麼都不做,聽之任之,這個國家的立國根本――法治,就形同兒戲了。因此即使在今天去看,彈劾程式的啟動,都不是過分的。對總統來說,彈劾啟動本身,已經是一個警戒或者說懲罰。但是,是否彈劾成功、廢黜總統,又是另一回事。 彈劾總統成功,美國歷史上還從來沒有發生過。追溯費城制憲會議的制度設置,最基本的出發點之一,是防止政府的行政、立法兩大分支失去平衡。最危險的事情,是一頭過大。也就是說,最怕的是總統可以輕易地合法解散國會,或者是動輒國會能夠合法地趕總統下臺。這樣的事情經常發生的話,說明政府的建制本身是失敗的。國家也就可能隨之動盪。 因此,在真的面臨是否彈劾的時候,議員們又是在非常謹慎地對待這個美國歷史上的先例。好在,彈劾本身並不是司法程式,而是一個類司法的國會投票。因此,參議員們有一定的法理上的迴旋餘地。畢竟克林頓不是賣國賊,事件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情況,慎重地對待彈劾,其實是慎重地對待兩大分支的平衡。 因此,雖然你可以說,一方面,這確實是兩百多年前,費城會議設計制度的成功。因為,憲法規定了,彈劾必須達到2/3的票數,方能成功。根據兩黨席位,當時在野的共和黨一方,還沒有占到2/3。 可是,從投票情況來看,參眾兩院的兩次投票,分別有20%和10%的共和黨參議員,投了否決票。也就是說,假設當年的費城制憲會議,定下彈劾不是以2/3、而是以超過一半的多數票為准,那麼,在這個共和黨占多數席位的參議院,對克林頓的彈劾仍然不會成功。因為在對手党中,也會產生相當比例的、以克制的態度,來對待可以名正言順、合法地把對方党總統趕下臺的機會。而當年定下眾議員以半數票啟動彈劾,參議員以2/3票實現彈劾這樣的比例,表現了制憲者保持政治穩定的智慧和技巧。 給你講著費城會議審慎對待兩大分支平衡的過程,我重提克林頓的故事,是讓你看到,一個憲法條文的精巧設置,固然重要。可是,它依然只是「紙面文章」。它需要執行者的自律,來完善制度實踐的另一半。 這一點,也是費城會議最擔心的地方。因為他們知道,要使一部憲法在13個主權州的聯合體、在一個複雜的移民國家正常運作,大半的成功,不是紙上的制度構築,而是在今後的實踐操作。 他們知道,每天,一船船的移民還在到來。他們知道,貧困的美國人正懷抱著希望,興致勃勃地向西部開發挺進,在日日開拓擴大美國的疆界。他們因此在討論著新的州如何加入美國的憲法條款。他們在預料一個迅速成長的美國。可是,他們仍然無法料到,美國今天會是這樣的規模。因此,他們一邊在起草憲法,為管理美國打下基礎,一邊又很悲觀,其中一位代表的想法很典型,他說,「我們的憲法能有20年的正常運作,就算很不錯了。」 結果是,這個憲法成功地運作了200年,仍然保持著生命力。 好了,下次再把費城制憲的故事聊下去。 祝好! 林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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