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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


  佛蘭克林是東道主賓夕法尼亞的代表,已經81歲,正生著痛風病。他是當地人,就住在兩條街以外的地方。我們曾經去參觀過他的家,樓下就是他自己開的印刷廠。他每天坐著特製的轎子來開會。他多年在歐洲擔任外交工作,是當時美國罕見的具有國際聲譽的人。在這個分歧重重的大會上,佛蘭克林以他獨有的智慧、名望,總是在關鍵時刻起著「和稀泥」的作用。

  可佛蘭克林也反對單一元首制,他認為單一元首制風險太大,一方面是要防止這位元首自我膨脹,再有,萬一他生病、去世了又怎麼辦?缺任期間,誰來管行政?

  佛蘭克林年事已高,但是腦子很清楚。他經常是寫好了發言稿,讓威爾遜代讀。他也不贊成給總統發薪水。他認為,不管行政長官是一人還是多人,都不應該有薪水,因為人都會受野心和貪欲的誘惑,開了這個口子,他就會利用權力給自己長薪水。他說,英國的高官就是沒有薪水的,賓夕法尼亞的教友派也是這樣,把擔任公職看成榮譽,榮譽重於酬勞。從這裡,你也可以看到美國民主政體的歐洲傳統。它自然地從上層精英向下逐步擴展。一開始人們都認為,參政者不會來自底層,不會有養家口的問題。

  在制憲會議上,對於行政、立法、司法這三權,要平衡和制約。從理論追溯的話,原則在古代就有了,可是具體怎麼做?其中討論得最多的,還是立法者和執行者,就是立法和行政的關係。原則上,是立法的一方定規則,身份上是主人,總統照規則做,就是個管家。原則是這樣,事實上卻並不那麼簡單。

  在當時的歐洲,民主在漸進中,就是從國王大權獨攬,到漸漸產生立法議會。立法議會本身,又是從貴族獨佔議席,到作為平民的上層紳士和商人逐漸分占席位。然後,是君權漸弱而立法議會漸強。直到美國的制憲會議時,歐洲那頭的民主演進,還在君權和議會爭高低、求平衡的階段。這樣的演進是利益分配的過程,一頭覺得不合算了,就會有擺脫對方的念頭冒出來。

  例如在法國,它的議會是所謂三級會議,出現的年頭並不晚,也就是說,就漸進改革的「起步」來說,它並不落後於英國。只是,路易十三的攝政王一強,就把議會給停了。如此打破權力結構的平衡,在英國也屢次上演,只是英國沒有像法國那樣,出現議會中斷160年,也就是政治改革中斷160年的糟糕局面。

  在北美殖民時期,作為行政分支的總督與議會之間,從來沒有過歐洲本土那樣兵戎相見的血腥衝突,可是,議會和總督不一致的時候,「法律和秩序」最終得由總督說了算。爭議還是靠一邊壓倒另一邊來解決,權力偏大的一頭,經常是總督。

  這些經驗,使得美國的國父們看到,行政分支,似乎總是隱含著很深的皇帝、總督的歷史根源和專權傾向。自然漸進的制度改革,就是專權者逐步向民間讓權。在一個民主制度下,議會的立法,也不可能有許多執行細則。這些細則往往是留給行政分支制定的。行政這個管家在執行過程中,有相當大的權力膨脹的餘地。再說,行政一頭是具體操作,對大展宏圖自有一套看法,卻必須受到議會的約束。事實上,也常常有這樣的事發生,就是行政明明覺得自己是對的,議會是錯的,卻說服不了議會。這種權力制約的機制,也會演變成降低工作效率的牽扯。行政一方幹著幹著,受不了約束,心生「踢開議會」的想法,這是很容易發生的「正常情況」。

  這使得他們對總統很不放心。最後經過充分的辯論,權衡利弊,好不容易才通過了單一元首制,也就是今天美國的總統制。

  不僅是總統讓他們不放心。北美的形勢,也使得他們對所謂代表人民利益的立法議會一頭,同樣充滿警惕。在美國這一段各州的共和制實踐中,他們看到,一些州裡因欠債者占上風,就通過立法緩償(stay law);不想還債,就立法迫使債主接受貶值的紙幣(tender law)。所以立法機構的權力膨脹,也同樣危險,因為他們可能既損害了自己的長遠利益,也忽略了少數人的死活。

  再三平衡之後,他們做出的選擇,是讓這兩個分支盡可能沒有牽扯。在來源上,不是由國會推出總統,而是國會、總統都分別由各州選出。在決策上,他們相互制約。總統雖然可以提出議案,但必須由議會超過一半的多數通過才能立法。

  那麼,假如總統不同意國會的立法,又怎麼辦?他能不能有否決權?佛蘭克林根據賓夕法尼亞的經驗,認為行政否決權不好。因為在殖民時期,總督就有否決權,這往往成為總督敲詐州議會的手段:不同總督講好條件,議會的立法馬上就會被他否決掉。他們在權衡,如果總統沒有否決權,行政長官可能淪為傀儡;可是,如果有了行政否決權,行政長官又會不會權力膨脹?

  又經過半個月的爭論,一致認為,解決的方案是,不給絕對的行政否決權,而是給相對否決權,否決之後,國會還有一次再否決的機會。就是說,在議會立法後,總統可以行使否決權,表達自己的不滿。主人吩咐怎麼做,作為執行的管家,也有權說,這規矩我根本沒法執行。總統否決之後,議會若要再次通過,一半的多數就不夠了,就必須要2/3多數通過,才能壓倒總統否決權。這時,總統就必須執行了。這就是直到今天還在運行的做法。

  行政、立法兩大分支,命定就是不斷地在「鬥法」。在此後實際的運作中,美國國會就有一些立法,被總統否決之後,永遠也休想達到2/3的強行通過票數。結果,他們就把總統不肯簽字的立法,和總統急著需要的立法捆在一起,算作同一個法案。總統按照規定,不能部分簽署立法。就是說,同一個法案,總統要簽就全簽,而不能局部否決其中的條款。迫使總統為了促成自己需要的立法,也就只好把自己不喜歡的立法也一起簽下來。這種法案在美國被稱為「豬肉桶」。反「豬肉桶」,也是今天美國政治改革的一個細節內容。

  和行政分支相關的,還有一個任命和解雇的問題。總統雖然是最高行政官,有權任命他自己手下的行政內閣官員,各部部長、外交大使什麼的。可是,任命都必須得到參議院的通過。

  可假如總統出大問題,又有誰有權力來解雇總統呢?最後他們決定,為了防止行政權力腐敗,如果總統有叛國、受賄等不軌行為,作為人民代表的國會有權彈劾。彈劾總統的程式,必須由較為草根層的眾議院以多數通過而啟動,由更為精英層的參議院模仿法庭形式展開審理,審理過程要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最後經過參議院的2/3多數通過,才能成功彈劾總統。

  彈劾制的來源是英國,可是今天的英國已經廢除了這種制度。彈劾制在費城會議進入美國憲法,是他們擔心總統萬一要發展成皇帝、為所欲為的時候,國會可以合法地把他趕下臺。

  可是,這也有危險的一面。美國總統由民眾普選,而不是從議會誕生,所以,占國會多數席位的政黨,和總統所屬的政黨,經常不是同一個黨。國會和總統有重大分歧不稀奇。假如國會沒有自製能力,那麼,彈劾制很可能被濫用,造成國會動輒趕總統下臺,政局就不穩定。

  可是,在美國兩百多年的歷史上,國會只有兩次動用彈劾程式,而且都沒有成功。其中最出名的,就是我們都看到的幾年前對克林頓總統的彈劾案了。

  「案情」你都已經很熟悉了。克林頓總統在執政期間有了婚外情,非常不巧的是由於其他案子,當時他正好面臨獨立檢察官的調查。於是,他在總統任期中的私人生活問題,被無孔不入的檢察官列入了司法調查範圍。最後,克林頓內外交困,在大陪審團面前、在誓言之下,面對自己的隱私問題,有了一次「誓言之下」的謊言。

  美國法庭要求作證者發誓保證證詞都是實話。「誓言之下」的謊言,在美國就是「作偽證」,就是刑事重罪。因為證言的可靠,是司法最重要的支柱之一。假如司法證據任憑偽造,作偽證不受重罰,就根本談不上什麼司法公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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