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如彗星劃過夜空 | 上頁 下頁
一一


  我們也見慣了這樣的場面,一旦沒有重量級人物壓陣,一群意見各異的人們馬上就要吵翻天。是啊,我們都知道,人實在是一種很難說服的動物,人不僅會趨向於自以為是,而且常有虛榮、固執的一面。一旦爭執發生,不要說認為自己沒錯,就是明明知道自己是錯的,也會因為放不下面子,就非要堅持自己錯誤的主張。

  華盛頓這個會議主席,是被麥迪森和其他人花了很大力氣才勸來的。那麼,這樣一個不吭氣的主席,是不是讓大家很失望呢?其實他們都是華盛頓多年的好友或政界同事,他們對他再瞭解不過。再說,這些美國紳士對會議主席的理解,也本來就不以為他應當是自以為是的領袖,而只應當是一個謙和的「公正」的象徵。他們之間的這種默契,其實已經是一種文化習慣。

  這個會議本身就是一個民主實踐。他們在會議之前,先制定規則。

  規則規定,代表發言,必須站起來面對主席,先稱主席「先生」,然後把會議主席作為表達自己意見的對象。在提到在場的他人時,要用第三人稱。

  這樣一來,即使有非常對立的不同意見,看上去發言人也是在向主席正面表述自己的意見,而不是和不同意見的人在直接爭執。主席按照慣例是中立的,於是針鋒相對的觀點,被隔在了主席這堵防火牆的兩邊,想吵也吵不起來了。這些規則來源於英國的國會規則,一直在英國保持到今天。現在每次電視轉播他們的國會辯論,我們都要稍稍看一會兒,因為實在很有趣,他們幾百年練下來,已經非常熟練。議員們一個個伶牙俐齒,飛快地把自己與對手的爭執,轉化為面對主席的陳述。激烈,卻很有秩序。

  規則中還有現代辯論中的「同等時間」原則,對一個議題,每個人的發言時間是同等的,一圈一圈地輪過來。甚至有對禮儀的規定,規定發言者要文雅禮貌。別人發言時,不可喧嘩走動,不可看書看報。每次會議結束,等主席起身離開,代表們才能起立離座。

  他們還仿照自己在各州議會的長期經驗,搬來一些議事程式。例如,委員會的制度。這個制度在美國議會一直保持到今天,而且在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今天的美國國會,都組成不同的委員會,像外交委員會、預算委員會等等,讓議員們能夠根據自己的專長,內行地對一些國事專題深入探討、提出建議。

  讓內行的委員會在小範圍裡討論出推薦方案,表決通過,再提交大會討論和表決,這種做法比較好理解。可是,在今天的英國議會下議院,還有一種全體委員會,出席的是所有的人。就是同樣一撥人,以委員會的名義先做出一次決議,這個決議只算是委員會的推薦方案;還是這撥人,在全體大會上再表決一次,才算是正式通過的決議。

  這聽起來簡直就是多此一舉,可是,在英國議會歷史上,卻有重要的理由。

  當英國國王還出席議會的年代,平民百姓是不能太過放肆地議論國家大事的,不小心說過頭就可能被入罪。一旦龍顏大怒,議員就麻煩了。也就是說,沒有現代議會的「議員豁免權」。後來王權漸弱,英王不再出席下議院會議,妥協的做法是,議長面前的桌子上,必須放著代表國王的權杖,以示王權威懾還在。英國下議院的對策就是,另設委員會。委員會開會,就可以把權杖收起來,表示國王不在,而且,議員們的發言和表決都不予記錄,國王被蒙在鼓裡,也就無從發怒。這就是「全體委員會」的來歷。

  熟悉英國議會制度的代表們,在費城會議中也設立了全體委員會,作用卻不一樣。它只是一個矛盾的緩衝設置。全體委員會討論時,華盛頓不再「高高在上」做主席,而是坐到自己那個州代表的桌子旁。討論一陣,就表決一次,看看結果如何。這時的表決結果,只相當於委員會推薦方案,是對可行方案的試探。可以一次一次地表決、試探。這種嘗試接近的感覺,使大家比較容易放鬆,互不相讓的意見也容易漸漸平衡。一直到統一得差不多了,才作為方案提出。然後,原班人馬,再開全體大會,華盛頓回到主席椅子上,再次正式表決。

  代表們多數任殖民地議會或戰後州議會的議員多年,執行這些英國式規則,可以說是輕車熟路。這是紳士們的規則,典型地表現了英國式的經驗主義智慧,也在證明著民主作為一種文明成果,是怎樣在有教養的階層中生長出來,因為它是不可能從街頭市井的吵架中誕生的。規則雖小,背後卻是漫長積累的文明。

  這些規則,也讓我又一次想到那個「民主」概念。

  現在人們常常說民主是一種生活方式。這有時候讓人很是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搞不清這民主明明是一種制度,怎麼又變成了生活方式?但從這個思路推衍,也許更容易理解,民主制度背後,是一種思維方式。

  制度背後,是一種思維的表達。它主張人的平等、寬容,主張一種自由意志與另一種自由意志之間的相互不干預、妥協、禮讓、雙贏,等等。我們把這樣一種思維方式稱為民主式的思維。一個人的個體生活,是不需要什麼民主的。

  也許不必把「制度」二字看得過於高深莫測,制度也可以是非常小的規則。例如,文明產生了符合民主思維的開會原則,就是「讓我說話,也讓你說話」,「誰也不能一個人說了算」,「我有說話的自由,你也有說話的自由,我的自由不能侵犯你的自由」,「要相互尊重」,「要遵守大家規定的程式」等等。

  這樣的規則,可以用來開費城制憲會議,也可以用來開非常小的會議。這些思維方式,可以在大大小小的社會交往中都形成一些規則,最後,逐漸成為人們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成為一種習慣。個人養成這樣的習慣,我們會說,這個人有「民主性格」,而一個社群以這樣的習慣交往,就是「一種生活方式」了。以這種思維方式去主導建立一個政治制度,就是民主政治制度了。

  今天人們在討論的民主,往往都是指政治制度。為什麼要去牽扯出「民主是一種思維方式」或者非政治領域的「生活方式」呢?我想,政治制度,其實是需要一個相應的社會文明程度去配合的。在民主制度自然生成的國家,是文明的土壤長出了這棵制度之樹,而不是相反。也就是說,沒有這樣的土壤,壓根兒長不出這棵樹來。

  你想想,我們就說這個費城制憲會議吧,假如會議本身是以一種「專制的思維方式」在舉行,假如華盛頓將軍什麼都要他說了算,誰都要聽他的;或者裡面開會的人個個膨脹著「專制性格」,互不相讓甚至爭鬥得你死我活,你還怎麼指望由他們為一個「民主社會」制定一部能夠認真實行的憲法?在初生的美國尤其如此,他們不是在移植一個現成的制度,而是在自己孕育。假如他們的文明程度還沒有達到,那麼,美國憲法這個新生兒,也許根本就不會在費城獨立宮,在那間擠著一些鋪著綠臺布桌子的房間裡誕生了。

  也許你會問,那麼,對那些移植他人文明制度的地方呢?我想,制度是容易的,因為已經是現成的了,例如可以去抄一部憲法,可是制度之樹生長的土壤,仍然是需要改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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