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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劃定「罪與非罪」的界限

  一文激起千層浪

  看到一篇關於聶紺弩先生的文章,文章作者感慨聶紺弩當年是由於朋友的告密才被送進監獄。被點名的是一些文化名人,他們本身也長期受到政治迫害。後來,我又看到這些說法的來源——一位名叫寓真的作者寫了一篇關於聶紺弩檔案的長文。爆炸性的揭秘都是來自文中公佈的檔案材料。這些材料顯示,聶先生的罪名部分來自朋友的揭發。

  關於道德的討論沖在最前面,因為既然「告」的是「密」,告密者和被告之間應有比較親密的關係,而告密會有惡果,會帶來懲罰。把與自己有親密關係的人,送入一個受懲罰狀態,是人們按常情常理特別不能接受的事情。

  這樣的問題也可以說是全球性的。前不久,在布拉格研究院負責管理歷史檔案的年輕歷史學家,發現一份1950年的檔案,有米蘭·昆德拉的告密材料,也引起一場軒然大波。被告密的人差點被判死刑,最後被送到鈾礦強制勞動十四年。檔案材料提到是大學生米蘭·昆德拉的揭發,卻沒有留下他的筆跡。而米蘭·昆德拉本人否認有過這樣的事情。此案至今還是個謎。

  另外,在東西德合併之後,東德檔案公佈也一度使得告密問題公開,涉及面之廣,幾乎到了人人自危的地步。原有的人際關係要重新洗牌,維護最基本社會安定的家庭、朋友、同事和鄰里關係等等,都處在崩裂的可能之中,當局不得不暫停公眾對一些檔案的查閱,或者在檔案中隱去告密者的姓名。

  因此,有曾經是「政治運動過來人」的學者指出,告密根源是由於幾十年嚴酷的政治運動摧殘扭曲著人性,而人性本身就是複雜的。這樣的揭秘會帶來許多難以料想的傷害,我們應該停止「揭瘡疤」。也有學者認為,告密現象今天還沒有絕跡,所以,「揭」有警示作用,讓大家知道,告密是壞事,做不得,做了之後,有一天可能會被揭示,會被大家所不齒。那麼,到底如何是好呢?

  我想,首先要問:為什麼會形成社會的告密之風?大家注意到,在某種社會機制下,會出現大量類似的告密。我想,應該探究的是,為什麼會這樣,所謂告密的要害究竟是什麼?我以為這裡的關鍵不是這個社會是否缺失道德教育和警示警告,而是這個社會是否缺失健全的法制。

  大家在討論的時候,有一個概念時常是含混的。這裡所說的「告密」,並不是說某人犯下刑事重罪,被親近的人正當舉報;而是指某人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卻被告發而導致災禍。這就是說,關鍵不在於告發,而是「無罪懲罰」。換句話說,如果在法制健全的社會,哪怕被告發,也不會帶來懲罰和災禍,因為這些言論或行為本來就是「不違法的」。於是告密也就失去意義。

  在一個告密流行的社會,「罪與非罪」界限不清,非罪行為會受到等同犯罪的處理。這樣,問題突然就簡單了,不合理的制度在簡化複雜的告密問題。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社會,真正的刑事犯罪,對正當舉報有種種法律規定,以避免誣陷。也盡可能對人之常情予以照顧。例如,一個犯罪嫌疑人的直系親屬,可以有權不出庭提供對自己親人不利的證詞。可是,哪怕是親人,你也不能幫助罪犯藏匿罪證、不能協助逃亡,否則就是共謀罪。比如,在美國也有親屬舉報犯罪的,最出名的是一個校園炸彈手,專給人寄炸彈郵包,寄了好多個了,高額懸賞好多年也沒有破案,最終是他弟弟從他的「宣言」裡識破真相,告訴自己的母親。兩人商量下來,決定阻止親人的犯罪行為,舉報並謝絕了獎金。美國社會的大多數人體諒這對母子的內心煎熬,對他們還是很敬重。至於對犯罪集團布下「線民」,更是社會普遍接受的必要措施。因為這裡討論的是嚴重的刑事罪行。

  法治社會的最基本要求,是以法律劃出罪與非罪的明確界限。對罪行依法處置,鼓勵正當舉報。而對非罪的言論行為則依法保護。

  設想如果處在法治社會中,假如有人去報告說,聶紺弩寫了什麼文章,員警會說,對不起,出版社在隔壁,你走錯門了。假如有人報告領導說,聶紺弩批評了某項政府措施,領導會說,大家都在忙著掙錢,難得聶先生還關心國家,批評得可有水準?有水準的話我們給發點獎金。這樣,自然就杜絕了我們在討論的、充滿貶義的所謂「告密」。

  在我們曾經經歷的多次政治運動中,有層出不窮的「聶紺弩事件」發生,說明社會在那個階段,「罪與非罪」嚴重不分。這種不分是兩方面的,一方面是無罪公民受到嚴酷懲罰,一方面是社會假借法律名義傷害無辜者。告密者只是病態制度運作中必然會發生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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