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歷史深處的憂慮 | 上頁 下頁
六〇


  查閱了這些檔,他們才知道,在這個秘密計畫實行時期,他們的電話曾被竊聽,銀行帳號被查閱,他們的鄰居朋友被召去談話。更重要的是,他們發現,當年和黑人的「陣線」組織在反戰集會聯合問題上的失敗,原來是聯邦調查局偽造信件搞的小動作。在他們的律師查看檔案的時候,還發現了一些他們這個案子以外的問題。比如,在50年代,聯邦調查局就有過類似的計畫,針對調查美國共產黨。還有,在60年代的民權運動的集會中,聯邦調查局使用一些小伎倆,破壞過其它組織的集會,比如利用步話機誤導遊行隊伍,等等。

  最終,陪審團宣佈,具體參與「秘密計畫」的幾名聯邦調查局的被告罪名成立,賠償金額達70萬美元以上。他們大叫冤枉,他們辯稱,對於他們來說,這只是執行公務。但是從1971年起,美國的法律已經要求公務人員對執行公務中的行為負法律責任,只有在一個情況下例外,就是在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時候,堅信自己是不違反憲法的,才可以免予起訴。在這個案子中,這些被告無法使陪審團相信這一點。

  在他們上訴的時候,美國上訴法院批示,政府任何企圖瓦解和破壞合法組織,或者恐嚇他的成員的做法,都是絕對違憲的。

  經過曠日持久的調查,這些被告在判決時基本上都已經退休了。當初的聯邦調查局局長胡佛也已經死去近十年。這些退休的被告並沒有多少積蓄,也根本賠不出錢來。最終,直到1986年,雙方達成庭外協定,減少了賠款數位,也同意由聯邦調查局替它的前雇員支付賠款。對於將來,作為被告之一,曾經是美國聯邦調查局總部的國內安全部頭頭,查理斯·布萊南說,他相信,聯邦調查局今後再也不會去試圖恢復這一類的計畫了。

  實際上,重要的並不是聯邦調查局此後還想不想這樣做和敢不敢這樣做,重要的是,走過這樣的歷史階段之後,美國防止聯邦調查局這一類機構侵犯公民權利的法律,更為健全了,把這些有過特權的機構,也不例外地置於監督之下的機制,更為完善了。也就是說,關鍵是從制度上保證,以後哪怕胡佛又轉世回來當局長,「秘密計畫」也行不通了。

  回顧美國歷史上的這樣一個階段,我總是覺得內容很豐富。仔細看看當時聯邦調查局發生的違憲干擾集會的情況,他們的舉動還是相當小心,動作幅度還是很有限的。他們對於當時混亂的局面感到緊張,因此而越軌,似乎也情有可原。在社會動盪的時候,這樣做是不是就是可以原諒的呢?美國最高法院對這一類問題的有這樣的看法。他們認為,保護個人權利,尤其是象集會自由這樣的基本權利,在平靜的年代和社會安定的時期,是容易做到的。可是,在社會產生危機的時候,要做到這一點就顯得困難得多。但是,恰恰是這個時候,更應該讓人民有集會和把話說出來的權利,讓他們有機會表達一種和當時正統的觀點不同的意見。

  早在1937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寫過這樣一段話:「有人會煽動以暴力推翻我們的制度,我們是應該把社會從這樣的煽動中安全引導出來。但是,我們越是認識到這樣做的重要性,越是應該堅持保護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集會自由這樣的憲法權利不受侵犯。堅持這樣做,正是為了使我們能夠通過和平的手段完成所要求的社會變化。幾個世紀以來,共和制度就是建立在這一點上的,這也恰是一個依靠憲法建立起來的政府的真正基礎。」那麼,這位大法官是不是太天真,太理想化了呢?是不是把複雜的社會轉變和社會動盪看得太簡單了呢?

  再回顧60年代的美國,要求給黑人以民權,至少是美國南方各州的「非正統觀點」,要求從越南戰爭中擺脫出來,也肯定是和當時美國政府所制定的政策相違背的「非正統觀點」。但是,站在今天的立場上,所有的人都會看到,美國人民的這兩種「非正統觀點」,無疑是代表了一個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好在,儘管有聯邦調查局這樣的問題,但是,美國習慣於遵從憲法的總趨勢,還是基本保障了這樣一種民間「非正統觀點」的自由表達,也使得30年代那位大法官非常理想化的預言基本實現。美國經歷了一場巨大的變革,思想,藝術,觀念,精神面貌的各各方面,無一不受到這場變革的影響。如果當時美國政府採取強制封殺的政策,將不會阻止這場社會變革,而只會使矛盾激化。所幸的是,在美國憲法精神之下,這一變化基本上以和平的手段完成了。

  所以,今天的百萬黑人大遊行,美國政府儘管有可能感到不安,但是和三十多年前相比,畢竟放鬆得多了。遊行的那天,我也很感興趣,因為30多年前,馬丁·路德·金所領導的「走向華盛頓」的百萬黑人大遊行,我們沒有趕上,很想看看今天是個什麼勁頭。儘管這個遊行是趁著辛普森案之後,估計黑人的種族情緒最為高漲的時候舉行的,但是人們還是明顯可以看到,美國在三十多年來,在處理種族問題上,已經有了明顯的進步。整個集會的氣氛顯得非常輕鬆和愉快,就像是一個盛大的節日。

  在美國,有不計其數的「少數民族」,但是最為惹眼的種族問題,還是白人和黑人的關係問題。首先是因為黑人是人口比例最高的人種,在美國占總人口的百分之十一點八,(亞裔只占百分之三點一),其次是任何種族問題,一般總是拿白人作為參照物件。一方面是白人數量大,(占人口比例的百分之七十四),在各個層次上都佔優勢,另一方面白人和黑人在美國歷史上有過一段奴隸主和奴隸的宿怨。其實可能還有一個原因,就是他們在外觀上的強烈反差。

  對於美國的種族問題,我不想在這樣短短的信裡展開,我只想打破一種簡單的「種族歧視」的傳統故事。因為事實上,從美國通過民權法,在法律上禁止種族隔離,並且通過平權法案以保障包括黑人在內的少數民族的就學就業等等,到今天已經30多年過去了。我只想告訴你,今天的美國種族問題和黑人問題,都不是一個象一加一等於二這樣邏輯清楚的簡單問題。

  例如,我曾經幾次提到的「平權法案」。30多年前,它的設立是為了保障黑人(主要在南方)在長期教育機會不平等的情況下,能有同樣的升學和就業升遷的機會。因此,它規定了在政府機構和學校等等,在招生招工等方面必須有關於種族的硬性指標比例。比如,郵局有十個工作人員,其中一定要有兩個是少數民族。大學招生也是如此。當時,除了一些有種族主義傾向的白人之外,大多數的白人和同是受惠者的其他少數民族,都是贊同這個法案的。但是30多年以後,有些情況反而變得含糊不清起來。今年,加州大學首先提出要取消招生時的平權法案,就是這種變化的一個反映。是不是主張取消平權法案,就是說明種族主義抬頭呢?似乎問題並不那麼簡單。平權法案所起的積極作用是一目了然的,我就不多作解釋了。我想還是談談它所帶來的問題,使你可以瞭解問題的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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