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歷史深處的憂慮 | 上頁 下頁
五二


  辯方提供證人證據的階段,相對于檢方的聽證階段,是要短得多了。人們經過漫長的聽證,終於等到了結辯的來臨。在結辯開始之前,還有幾件事我想提到的,一是辛普森本人決定放棄上證人席作證的權利。這個權利,是在憲法第六修正案裡規定的,即,「被告應有權……與原告的證人對質」,但是這一舉動有時對被告有利,有時卻是有風險的,因為當被告走上證人席的時候,檢方也有權利對他大量盤問,除了問到與案情有關的問題,還會盡可能質疑他的個人品質問題,使陪審團對被告留下一個壞印象。因此被告是否為自己作證,一般都由他的律師根據利弊為他分析和決策。二是伊藤非常出人意料地同意了辛普森在陪審團不在場的情況下,發表了很短的,為自己辯解的講話。儘管這段話只有一分多鐘,而且陪審團也不在場,但是法官的這一決定使檢察官氣得雙手發抖,因為這不是作證,檢方無法對他提問。被告律師提出這一要求一定也是經過精心考慮的。這一做法由於並不犯規,所以他們也估計法官有可能會同意。雖然法官對法庭上的一些情況有決定權,但是所有的法律專家對伊藤這一決定的評價都是:「極不尋常」。

  在結辯之前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裁決,就是法官同意了檢方的要求,讓陪審團不受「全肯定或全否定」判定的影響,如果陪審團發現辛普森是出於衝動而不是出於預謀殺害兩名被害人的話,他們也可以將被告判為「二級謀殺罪」。法律專家們都認為,這一裁決是檢方「非常重大的勝利」,原因是陪審團有了更大的空間去達成合議,甚至可能會使陪審員改變態度。

  可是,我覺得檢方的這個要求很難說就是明智的。因為「一級謀殺罪」和「二級謀殺罪」有著邏輯上的差異。當初檢方堅決提出「一級謀殺罪」的唯一指控時,曾經強調了辛普森是「在夏天帶手套,攜帶利刃,穿戴暗色衣帽」,並且針對這種指控配上了物證,如皮手套,暗色絨線帽……等等。但是,現在檢方的要求恰恰證明他們自己都對這種說法沒有信心,何況在要求陪審團也轉而考慮「二級謀殺罪」的時候,那些只能和「一級謀殺罪」相匹配的物證又該如何處理呢?陪審團在這種情況下,反而完全有理由質疑物證的可靠性。

  不管這麼樣,在距離初選陪審團整整一年的時候,結辯開始了。所謂結辯,就是檢辯雙方分別向陪審團總結自己的證據,陳述自己的觀點。由於在整個聽證過程中,雙方律師在證人面前只有提問的份,他們表達自己意見的方式只能是間接的,因此,這是雙方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完整地表達自己,直接地爭取陪審團的支持。這最後一錘子是很體現律師水準的。一般都儘量動之於情,曉之於理,因為陪審團畢竟是一些大活人,就看誰能把他們給說動了。

  檢方集中向陪審團重複了證據,這包括,妮可所住的公寓後門發現的血跡,DNA測試與辛普森的血型相同(570億人中間才有一個這樣的血型);現場發現名貴鞋的鞋印,尺寸與辛普森的相同;作案者戴的一雙稀有的皮手套(一隻在現場,一隻在辛普森的屋後),辛普森曾經擁有過一雙同類型的手套;此外,還有辛普森汽車裡有血腳印,他的臥室裡有帶血跡的襪子。

  在結辯時,檢方不得不嚴厲批評了佛曼,但是強調,「佛曼是一名種族主義以及他在證人席上對此問題說謊的事實,並不意味著我們未能證明被告是有罪的。如果陪審員因為一名員警的種族主義態度而不理睬如此有力的證據,這將成為一個悲劇。」

  在檢方提到辛普森割破的手指的時候,過分賣力的電視轉播錄影師把鏡頭搖向了辛普森的手指。伊藤法官馬上命令拔去電源插頭,致使轉播中斷。因為錄影師的這一舉動有可能使電視觀眾看到辛普森的筆記本,這嚴重違反了「被告與其律師之間的交流必須保密」的規定,這一規定也是為了保護被告的合法權利。然後,法官馬上向負責轉播的的機構——電臺及電視新聞協會處以一千五百美元的罰款,罰款之後,又重新恢復了轉播。

  在檢方結辯的時候,還有一個插曲。女檢查官克拉克十分動情地向陪審團講訴她自己如何面對如山鐵證始終相信辛普森是此案兇手,決心克服種種困難,將他繩之以法。在克拉克講述的過程中,被告律師三次從椅子上跳起來抗議。最後一次,被告律師抗議的矛頭已經是指向法官,抗議法官沒有公平對待他的抗議,終於迫使法官宣佈休庭,把陪審團暫時請出法庭。看來檢查官克拉克確實是「犯規」了,在經過討論重新開庭的時候,法官下令檢查官克拉克在此後的結辯中,不准再說「我」如何如何,不許使用「我」這個詞。在她保證不再這樣做之後,結辯才繼續下去。被告律師認為,她前面的這種敘述方式是在暗示陪審團,她自己是在「伸張正義」,在為被害者「討還公道」,在「道義」上拔高檢方而貶低辯護方。用這種方法來影響陪審團,這在美國的法庭上是一種明顯的犯規,怪不得辯方律師十分憤怒,連連抗議。

  在檢方的結辯中,黑人律師達頓是受到一致好評的,他的發言集中要點,極富感情。達頓還很年輕,他給人的印象一直是很正直很忠於職責。對於什麼是律師的職責這樣一個的話題,在辛普森案期間已經不再如笑話那樣輕鬆。這個話題對於美國一般老百姓,對於法學院學生,對於象達頓這樣嚴肅的律師,都成為越來越沉重的困擾。他看上去象個理想主義者,相信自己是在為被害者的家屬討還公道,他在這個案子裡承受了額外的壓力,因為他自己是一個黑人,卻在試圖把一個「黑人英雄」送到無期徒刑的大牢裡,不少相信辛普森無罪的黑人都指責他「出賣黑人兄弟」,但是這只使他感到難過卻並不使他感到困擾,真正使他困擾的是,在他奮力在「討還公道」的過程中,他看到和他一樣的律師,正在他的對立面上工作,而且,眼看著要「拼不過他們了」。他在這個案子審了一半的時候,發表過十分傷感的講話他說,自己如果重新選擇的話,很可能不會再去做一個律師。在美國,實際上人們都有著很沉重的「追求正義」的心理負擔。看著完全站在對抗立場的雙方律師的這場「球賽」,很多美國人也一頭紮在「正義」這個概念圈子裡出不來。

  辯方律師的結辯是有別于檢方的。律師卡可倫明確對陪審團表示「我們不需要證明什麼」。這是在美國法庭上,對抗雙方最大的區別。檢方必須拿出鐵證來,而辯方不需要任何證據,需要的只是提出疑問。所以,在最後,卡可倫是以十五個問題來結束他的結辯的。美國司法制度對於要求判一個人有罪的檢方,嚴格到近乎苛刻的地步。在我看來,也是在貫徹「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的原則。在辯方的結辯中,律師直指物證受到污染和警方涉嫌栽贓。馮警官和佛曼再一次受到攻擊,他們被形容成「一對行騙的惡魔」,主攻物件當然是佛曼。但是辯方律師有大量的誇張的,煽動種族情緒的言辭,比如說,稱佛曼和希特勒一樣,是一名「滅絕種族的種族主義者」。我覺得,正是辯方律師所採取的這個策略,攪混了這一鍋水,在一個相當清楚的審理邏輯上蒙罩了一層迷霧。

  接近尾聲,人們的情緒都顯得激動不安。辯方的「種族策略」更是在那裡添亂。法庭外,被害者高德曼和辛普森的家屬分別發表了針鋒相對的談話。高德曼的父親是猶太人,他說,把言辭中含有種族主義傾向的佛曼,比作殺害了千百萬猶太人的希特勒,根本是比喻不當。他還說,卡可倫雇傭的保鏢是來自「伊斯蘭之國」,他就沒什麼資格談種族主義的問題。這裡我略為解釋一下,老高德曼這樣說,是因為「伊斯蘭之國」是法拉肯領導的,他就是我以前提到過,馬康姆·X的女兒始終懷疑他是殺害自己父親兇手的那個人。法拉肯在美國是出了名的反猶太民族的另一類種族主義者。辛普森的家屬則也發表談話,為辛普森的律師辯護。種族話題終於越炒越熱,新聞界也不斷公佈黑人和白人對辛普森「是否有罪」不同觀點的比例。法庭外,開始聚集一些民眾,有的高叫「釋放」,有的則回應「有罪,DNA」,還有人大叫:「讓陪審團裁決,這是美國!」

  檢方最後為結辯安排了一個戲劇性的高潮,一邊播放妮可以前在辛普森沖到她家裡時,她向警方報警的錄音,在她惶恐不安的聲音背景下,銀幕上,是巨幅的兩名受害者滿身是血的屍體照片。總之,在這幾天裡,檢辯雙方都已經充分運用了他們有可能利用的一切辦法,包括各種展示手段,去說服陪審團。歷時九個月,聆聽了127名證人的審判,終於走向判決。伊藤法官給予陪審團最後的指示。這些指示主要是美國法律對於陪審團的規定。法庭上一片肅靜,伊藤法官一字一句地,清楚地念了兩遍。其中有,法律規定,陪審團在合議之前,不得互相討論案情;在合議之前,不得對案子形成固定的看法;陪審員必須按法律判斷,而不能參雜自己的好惡;陪審員不得輕信雙方的律師,要以證據為依據;陪審員不得由於對雙方律師的印象好壞而影響對證據的判斷;在雙方的證據出現矛盾的時候,必須傾向于相信證明被告罪名不成立的證據。給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上面的最後一條。在辛普森的案子裡,始終沒有出現過直接的證據,所有雙方提供的證據,都是所謂週邊的「情況證據」。這時,最容易出現雙方證據有矛盾的情況,而美國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是站在保護被告的立場上的。

  法官給出這些指示以後,這個案子就正式交給陪審團了。對於陪審團的研議時間,專家的猜測都在十天半月不等。在這段時間裡,已經沒有律師什麼事兒了。如果陪審團對於法官最後的指示不清楚,或者對法律上還有什麼問題,法官會給他們法律上的指導。除此之外,法官也絲毫不能再給這個案子任何影響了。對法官來說,案子已完全交出去了。由於大家對於研議時間的估計比較長,因此法庭幾乎是空的,就連從不離開的高德曼的家屬都不在場,法庭上只有辛普森和他的一名不太唱主角的律師在陪伴著他。

  可是,就在不到四小時的時候,這十二名陪審員表示他們已經作出裁決,然後,神情嚴肅地進入法庭,把裝著裁決的密封信封交給了伊藤法官。辛普森面容凝重地盯著他們看,他當然也想看出一點蛛絲馬跡來。但是,他們之中只有兩個人向他這個方向投了一眼,其他人的眼光都避著他。一般分析,陪審員避開被告的目光,十之八九不妙,所以,當辛普森離開法庭的時候,看上去臉色陰沉。法官決定第二天早上十點鐘拆封宣佈。

  當天晚上,全美國的人都在猜,什麼是陪審團的裁決。所有的情況細節都被專家搬出來分析了又分析,但是,依然莫衷一是。

  儘管你已經知道了結果,我還是決定把宣佈裁決留到下次再寫,回想宣佈時全美國的激動,至今還覺得很有意思。可是,我要再想想,對於辛普森案,我到底還要告訴些你什麼。

  祝

  好!

  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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