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歷史深處的憂慮 | 上頁 下頁
五一


  檢方因此收集了有她的全部資料,然後在法庭上要她回答,為什麼她在進入美國國境的時候在表格上填的出生年月,和她的身份證上的出生年月不相符合。對於一個從貧窮的南美國家來美國移民的人,很可能為了能在美國留下來,在一些類似出身年月的問題上搞點小花樣,這是很常見的情況。但是檢方就是要利用一切可趁之機,使得陪審團認為這是一個不誠實的證人,證詞也就不可信了。但是,檢察官的問題剛剛提出來,伊藤法官馬上叫停,然後,對這個毫無美國法律知識的南美女傭說,回答這個問題對你有可能不利,你有權「運用第五條」,不回答這個問題,你也可以找一個律師,讓他告訴你如何處理這樣的情況。結果,檢方也就不再提這個問題了。

  因此,在佛曼當時的情況下,律師給他的建議就是,引用憲法修正案第五條的權利抵擋所有的問題,因為他已經有無可抵賴的大量證據在辛普森的辯護律師手裡。例如,他第一次的法庭證詞顯然有謊言,人們如果願意,至少可以追究他的偽證罪。他的錄音裡已經有不少他拿來誇耀的捏造警方報告的事例,等等。現在,他如果當庭回答這些問題,不但那些答案肯定屬於「對自己不利的證詞」,甚至可能是「自證其罪」。同時,他的回答,一定還會引來辯方律師一大串窮追猛打的進一步提問。這樣,他本人的形勢將會變得無法預料,弄不好還會引一場官司上身,真正地由一個證人變成一個被告。面對極為險峻的形勢,他當然首先選擇自保。他的律師受他雇用,當然首先考慮的也是保護他的利益。他已經不可能再去管什麼辛普森案的檢察官的困境,他顧自己都顧不過來了。

  那麼,也許你會問我,那個南美女傭和佛曼警官明知自己不是「無懈可擊」的,在法庭上會遇到麻煩,那麼他們能不能因此而選擇回避,不上法庭作證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樣的話,就侵犯了被告受到憲法第六修正案所保護的權利,我前面已經介紹過,在第六修正案中是這樣規定的,「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公開的審判,並由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並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這位南美女傭和佛曼都是對被告有利的,如果他們拒絕出庭,被告方面可以要求法庭出傳票強迫他們到庭作證,以保護被告的憲法第六修正案的權利。

  前面提到的那個為佛曼警官錄音的女劇作家,也屬於同樣的情況。鑒於她和佛曼的多年私交,她當然知道,她作為辯方的證人出庭,對於佛曼是多麼不利。而且,交出錄音帶之後,她知道自己在一般人眼裡總是一個「見利忘義」私德可疑的形象,她當然巴不得隱姓埋名,至少不要再在這個案子裡抛頭露面了,最好所有的人都不知道那個女作家就是她。因此,一開始她是拒絕了辯方的要求的。在這種情況下,辯方有權利要法庭出傳票命令她出庭。辯方律師的依據,就是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六條中的一句:「被告人應有權……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當時伊藤法官表示,他無權這樣做,因為他無權命令另一個州的居民來他這個法庭作證,而必須由她所居住的北卡羅蘭納的法庭出一張傳票。可見,她的出庭一方面是辯方律師大量工作的結果,另一方面更是被告受到憲法修正案保護的結果。

  由於憲法第六修正案的存在,使得美國保護證人的問題變得特別嚴重。在現代技術發展的情況下,不僅可以錄音,甚至還可以做到錄影,這一切是否可以取代證人呢?錄音和錄影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一部分的,但是,如果這些證據是牽涉到一個證人的話,被告仍然有權利根據憲法第六修正案要求與證人當面對質。如果證人由於某種原因不能出庭的話,那麼,被告雖然還是有可能被判下來,但是,在上訴的時候,他多半就可以逃掉了。因為美國的上訴法庭並不是把案子再重審一遍,而是審查這個案子有沒有不符合法律程式的地方。如果被告在上訴的時候提出,他的憲法權利在審理過程中沒有得到保護,那麼,上訴法院是有充足的理由駁回地方法院的判決的。

  結果證人常常成為一個案子的關鍵,少了一個證人就輸了一場官司。對於檢方來說,經常有這樣的問題,案子破了,真相大白水落石出了,可是證人或是死了,或是跑了,你拿不出證人,只好眼巴巴地看著罪犯逍遙法外。所以保護證人非常重要。尤其是象販毒集團這樣大的集團犯罪,經常以殺害證人作為逃避法律懲罰的一個重要手段。美國的司法部門因此有龐大的保護證人計畫。不但要在審判之前確保證人的安全,甚至還要保護證人事過之後的安全。重大案件的證人,一般在審理之後都由美國司法部門負責幫助他和家屬「消聲匿跡」,安全地在一個無人知曉的地方重新開始生活。每一個這樣的證人,都要花去上百萬的美元。在美國電影裡,你也常常可以看到反映這種情況的故事。

  我們再回到辛普森案。佛曼警官的關鍵是,當辛普森的律師問他:「在此案中你有沒有栽贓和假造證據」的時候,他的回答竟然也是:「我要求引用我的憲法第五條修正案權利」!你說人們將會如何解讀這句話呢?最直接最明白的解讀就是:如果佛曼直接對這個問題作出回答的話,這個回答將會對佛曼不利,或者說,他的回答將會使他「自證其罪」。也就是說,在辛普森案中,他是栽了贓了,製造了假證據了。如果他如實回答了這樣的問題,他將無法逃脫由於栽贓而被起訴,這將對他不利。而他引用他的憲法第五修正案的權利之後,他不「自證其罪」,別人要證明他有罪也就非常困難。佛曼的這句話一出口,我認為,檢方從理論上已經全盤皆輸。

  儘管事實上存在另一種可能性,就是他這樣回答,只是為了抵擋更多的問題滔滔而來,只是他的律師的一個策略。他的律師確實是聰明的,佛曼以不變應萬變的回答,使他在法庭上只待了四分鐘就下去了。他只要對任何一個問題有實質性的回答,他就很難如此輕易脫身。

  但是,人們無法不考慮佛曼在「栽贓」問題上引用的第五條的最直接含義。那天從法庭上出來的黑人律師考克倫,活像一個從戰場上得勝歸來的將軍,站在法庭的門口就當場發表了講話,讓大家好好想想,檢方提供的最主要證人,當問他是否栽贓的時候,他居然要「運用第五條」!這說明了什麼?這時,黑人組織「伊斯蘭之國」又給考可倫律師派了幾名彪形大漢作保鏢,看上去著實有點滑稽。

  當時的法學院教授們評論說,佛曼所採用的立場是「完全在意料之中的」,檢方「只能指望別讓陪審團聽到佛曼的回答。只要陪審團聽到了,檢方的一切努力將會萬劫不復。最低限度的影響,就是陪審團不會相信和佛曼有關的一切事情。」的確,陪審團此時還被蒙在鼓裡,外面都翻了天了,他們卻一無所知。接下來,檢方所要做的,確實都在圍繞著如何阻止有關佛曼的一切被送到陪審團面前。當然,在我看來,這就象預審階段辯方曾經試圖阻擋證據呈堂一樣,總顯得有點勉強。但是,他們部分地做到了。首先是,伊藤法官宣佈,既然佛曼決定用「第五條」回答一切問題,就沒有必要再讓他在陪審團面前再來這麼一遍,也不告訴陪審團,佛曼不再出庭的原因是因為他「運用第五條」,但是,要求陪審團把他的不出庭,列為檢驗他的可信度的因素之一。

  伊藤法官不把佛曼「運用第五條」的情況告訴陪審團,他的考慮顯然是不想讓佛曼一個含義並不絕對明確的回答,一下子就毀了檢方的全部證據。同時,伊藤法官決定,佛曼長長的錄音,只挑選兩段放給陪審團聽。在佛曼四十一次謾駡「黑鬼」的錄音中,陪審團只能夠聽到兩次,而且是在不太刺激性的語句中。也沒有同意辯方所要求的,播放錄音中描述警方捏造理由抓人,銷毀證據等部分。法官的理由是,辯方律師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佛曼確實在辛普森案件中栽贓,因此並沒有為播放具有爆炸性的證詞提出所需的根據。伊藤依然認為,辯方有關佛曼栽贓的「這個假設在法理和邏輯兩方面,都還需要大為加強,這樣空泛的說法,還不能提到陪審團面前作為證據。」

  應該說,伊藤法官是在竭力維持裁判的公正,他又使陪審團通過錄音瞭解了佛曼初審階段證詞不實的真相,以及他的種族主義的傾向,又不讓他過去十年與本案沒有非常直接的關係的誇誇其談,由於其刺激性而對審判形成超出合理範圍的影響。辯方對這樣的裁決可以說是憤怒之極。一方面,陪審團在作出判決之前,將再也沒有機會知道,佛曼對栽贓的問題採取了「運用第五條」的態度,因為凡是沒有被批准呈堂的資訊,任何人都不允許在陪審員面前透露,另一方面,他們期望甚高的錄音帶被大大的打了折扣。但是,也只能服從裁判。作為彌補,他們又提供了一些證人。這些證人都清楚地向陪審團證明了佛曼對黑人仇視和對黑白通婚的憎惡。當天的聽證結束之後,檢方就承認,他們打了一場敗仗。

  我相信你看到這裡,一定對我屢屢把美國的法庭比作運動場不再感到奇怪了。說實話,這種雙方均勢力敵的陣勢,平等頑強的對抗,以及裁判為保證公平審判所作的努力,常常使我們驚歎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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