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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〇


  這名女劇作家出現在法庭上的時候,是以辯方證人的身份出現的。實際上,她並不是辛普森案的直接證人,她只是有關佛曼和錄音帶的證人。當被告律師提出錄音帶的證據之後,法庭照例又要對這一證據是否應該呈堂,避開陪審員展開一場激烈的法庭辯論。這位女劇作家就是在陪審團不在場的這種情況下出的場。

  檢方只能試試看亡羊補牢,於是拼死阻止錄音帶向陪審團播放。在混戰一場的時候,高德曼的父親再一次在法庭外發表講話。他質問辯護律師,這到底是審判辛普森還是審判佛曼。檢方也援引「與本案無關」的條例進行抗辯,說佛曼是不是種族主義者,和辛普森有沒有殺人根本沒關係,他是種族主義者也並不說明他就會去栽贓。但是,要說這份錄音與本案完全無關,已經是非常困難了。

  為了慎重處理佛曼的錄音,伊藤法官決定再一次把佛曼傳來聽證。當然,陪審團是不在場的。佛曼又一次來到了法庭,這一天,法庭上也是氣氛凝重。這時,他已經不再是一名員警的身分,錄音帶一曝光,他馬上就申請退職了。可以說,作為這場案子的證人,他已經遠不是在法庭上被「審」得狼狽的問題,他幾乎是聲敗名裂,丟了工作,前途茫茫。他這次走上法庭,已經是一個在全國聲名狼藉的種族主義者的象徵。引人注意的,是他帶了一名他的律師同上法庭。現在是他自己遇到了麻煩,他也需要律師為他出主意,保護他自己的權利。

  佛曼求助於律師已經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了,他自己一定遠在錄音帶公佈之前,就知道自己遇到了大的麻煩,所以,一直有兩名律師為他工作。他的錄音帶一曝光,其中的一名律師就宣佈辭職了。許多人猜測,他是不願意再為這樣一個臭名昭著的雇主服務,也有可能,他覺得對這樣一個「死老虎」,他已經無計可施了。

  辛普森案使我們不得不又一次想起那個法學院學生的笑話,以及這個笑話所引起的有關律師職責的思考。律師到底應該是怎樣的一個社會角色呢?我想,律師只是類似于一個諮詢加上服務的機構,他只是向客戶提供有關法律方面的知識,資訊和服務。他和顧客之間只是一個平等的交易過程,顧客付費,律師提供服務,任何一方不滿意的話,都可以解除契約。由於律師諮詢內容比較特殊,使這一行業比其他技術諮詢行業增添了更多的感情色彩和社會內容,但是實際上,把過多的社會責任壓在這個角色頭上,不僅是不公正的,而且還有可能使這個職業產生畸變。所以說,直接地尋求和追求社會正義,本來就根本不是一個律師的職責。

  律師是有他的職責的,他的職責就是,不論他的顧客是什麼人,在收取顧客費用的同時,就提供盡善盡美的法律服務,使他的顧客能夠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公民權利。當這個社會上的每一個人,在必要的時候,都能夠通過這樣的法律服務充分享有了公民權利,真正的社會正義就已經得到體現了。

  其實,對於你我來說,這個道理是非常容易想通的。我們都經歷和目睹過不同歷史階段對於「正義」的不同社會理解和不同個人理解。如果律師的責任是伸張「正義」的話,那麼你指望他伸張的是哪一個歷史階段的「社會正義」,他本人又傾向於哪一類社會群體的「正義」理解呢?如果律師都被要求去「伸張正義」的話,大量的個人就會由於得不到應有的法律保障而失去他們的合法公民權利,他們最基本的自由,最基本的生存條件和家庭幸福,都有可能被風靡一時的所謂「正義」一口吞掉。

  因此,不論是尚在未決之中的重大殺人嫌疑犯「活老虎」辛普森也好,「死老虎」佛曼也好,作為一個律師竭誠為他們服務,都沒有違反律師的職業道德。

  佛曼在法庭上只待了四分鐘。這短短的幾分鐘,卻把法庭變成了檢方的「滑鐵盧戰場」。佛曼接受了被告律師的一系列提問,其中包括「你在此案初審聽證時所說的證詞,是不是完全真實的?」「你有沒有提交過捏造的警方報告?」最致命的一個問題是「在此案中你有沒有栽贓和假造證據?」在這些問題提出時,檢方幾乎是不停地跳起來「抗議」這些提問,但是,問題都被當裁判的法官通過了。每當佛曼接到一個問題,他就把頭側向一邊,悄悄向他的律師諮詢。然後,他回過頭來,快速並且簡單地答道:「我要求引用我的憲法第五修正案權利。」他用這句話象神符一樣抵擋了所有的問題。這到底是這麼回事呢?

  我曾經在前兩封信裡,在介紹陪審團的時候,提到過美國的憲法修正案,即權利法案的第五條。這短短的十條法案,其中每一句話對於一個美國公民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說不準在什麼關鍵時候就能維護你的基本權利。實際上,佛曼只引用了權利法案第五條中的一句話,就是人民:「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這一句也被擴大為:不能強迫一個人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而這一條更普遍的應用,是你和許許多多中國人都非常熟悉的一句話,所有看過美國電視連續劇「神探亨特」或其他美國匪警片的人,都會記得,每當「神探」們抓住嫌疑犯的時候,不管如何跑得上氣不接下氣,都會一邊氣喘噓噓地給犯人帶手銬,一邊背誦同樣的一段話,它的第一句就是「你有權保持沉默」。被捕的人有什麼「權利」保持沉默呢?這就是憲法第五修正案所給予每一個公民的權利。你有權保持沉默,不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同時要求一個律師,由他協助你擺脫困境。有一次我和好朋友蘿拉聊起來,我說,員警要是忘了把權利告訴犯人,那會怎麼樣呢?她毫不猶豫地說,那只好放他回家了。

  恰到好處地運用權利法案第五條,可以在美國非常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在這裡有厚厚的一本書,書名就叫「運用第五條」,專門介紹公民如何在各種情況下借此保護自己的。「運用第五條」,是所有的美國人都非常熟悉的法律術語。

  實際上,佛曼警官並不是這個案子中第一個「運用第五條」來保護自己的人。在這個案子剛剛開審不久,有一個被告的證人為辛普森作證,她是辛普森鄰居的女傭,是一個從南美過來的移民,來的時間不久,只會說西班牙語,法庭還特地給她配了一名翻譯。當時,她說在一段關鍵時間裡,就是檢方認為辛普森是開車出去殺人的那一段時間裡,她記得自己看到過辛普森的車停在家門外。最後,在檢方的追問下,大家覺得她對時間的記憶不準確,所以對案子沒有形成太大的影響。但是在一開始的時候,檢方對於這個證人的出現感到非常緊張,定了一系列的策略要把她「攻下來」,其中很重要的一個策略就是攻擊她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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