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歷史深處的憂慮 | 上頁 下頁
四九


  陪審團在這一段時間當然被請出了法庭,這一段風波,他們是不知道的。

  在陪審團不在場的情況下,先在法庭播放了一次佛曼的錄音帶,以確定這些錄音是否可以和哪些可以放給陪審團聽。放錄音帶的那天,法庭上氣氛凝重,鴉雀無聲。佛曼的錄音帶不僅迴響在法庭上,而且迴響在整個美國,震動了所有的人。你可以感覺到,這是一個「牛哄哄」的傢伙,好吹噓而且厚顏,他毫不掩飾他對黑人的仇視,誇耀自己的濫用職權。最嚴重的是,他以完全肯定的態度描述了員警作偽證和栽贓的違法行為。五個月前,他在這個法庭上,曾經發誓說真話並且宣稱自己十年來沒有提到過「黑鬼」這個詞。但是,現在在同一個法庭上,你可以聽到,他宣稱洛杉磯市政府裡的黑人都該一起槍斃掉。在十四個小時的錄音中,他不止四十次用了「黑鬼」這個詞。這一切,相信你在國內的有關報導中都已經看到了。

  這段錄音對於美國所有的人都是一個震動。我以前給你的信中曾經提到過,事實上,現在即使是三K黨,也會避免在他們的宣傳中使用直接的種族污辱性的語言,因為在美國種族問題上,三十年來已經有了巨大的變化。但是,由於歷史原因,由於非常複雜的種種因素,種族問題依然是美國的一個敏感問題。聽到這段錄音,黑人當然感到憤怒,大多數並不是種族主義者的白人,也感到十分尷尬。

  但是,當最直接的感情上的風潮過去之後,大家最集中的話題當然就是,佛曼的錄音會給這場審判到底帶來什麼。我想,這應該先說說在此之前究竟是什麼樣的局面。我曾經在上封信裡提到過我周圍的美國人的一般看法。實際上,每一天晚上,還有大量的法律專家們針對當天的發展作出許多權威性的評論。對於整個審判中發生的種種情況,隨著時間的拖長,分歧和爭論不斷在增加,但是在佛曼的錄音帶出來之前,多數的法律專家都認為,這一案件會因為陪審團意見不統一而無法作出判決。

  你也許會問,這是什麼意思呢?這是因為美國的法律規定,不論陪審團最後作出什麼樣的裁決,是「罪名成立」也罷,是「罪名不成立」也罷,都必須是陪審團全體陪審員一致的意見。只要是意見不能取得一致,就意味著「無法作出裁決」,就必須宣佈這一次的審判「宣告失敗」。在審判失敗之後,檢方必須立即作出決定,是重新再一次審判,還是撤銷起訴,就以「審判失敗」結案算了。如果選擇前者,那麼一切已經來過一遍的程式都必須從頭再來一遍。當然,如果有的話,雙方都可以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沒有新的證據,也可以改變進攻的策略。我又要拿運動場作比喻了,審判失敗說明這場球給踢和了,那麼就再踢一場,決個勝負。

  在辛普森案件出來之前,就有一個非常轟動的兄弟二人槍殺親生父母的大案。他們的父母有巨額的財產,看上去殺人動機明確。但是,這兩個人高馬大的兄弟,承認殺人的同時卻不同意自己被起訴的「一級謀殺罪」。他們在法庭上聲淚俱下,說是他們的父母長期對他們性虐待,最近他們懷疑父母要對他們「滅口」。他們是為了自衛,在驚恐之下才「先下手為強」的。這種說法成立的話,罪名和刑期都不一樣,幾年之後一假釋,就可以出來享受遺產了。這個案子審了很久之後,就是因為陪審團意見不統一,宣佈審判失敗的。最近正在重新開審。

  審判失敗之後還有一種可能就是撤銷起訴了。有時是因為檢方認為再審也不可能使陪審團一致同意他們所提出的罪名,就認輸放棄了。有時則純粹是出於經濟原因,檢方不願意或者不可能再承擔龐大的訴訟開支,因而放棄。在這種情況下,顯然是對被告有利的。至於判決本身一定要陪審團全體一致通過才能算數,這一條顯然也是「慎之又慎」的規定。在我看來,這只是進一步表現了美國司法制度「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的原則。

  為什麼大多數法律專家在佛曼錄音帶出來之前會認為陪審團意見會不一致呢?這正反映了這個案子本身的複雜性。一方面它有大量的科學證據,另一方面,它又有許多疑點和邏輯上不夠通順的地方。在事後,李博士甚至直接談到,一般的這樣的案子能夠找到的DNA之類的科學證據都是不多的,而這個案子的DNA證據「多得叫人起疑」。因此,專家都估計陪審團會產生確信大量物證的一派,和認為該案疑點太多的另一派,專家認為他們很難通過相互說服而達到統一。但是在佛曼的錄音出來以後,多數專家的意見趨於陪審團會一致作出無罪判決。專家作出這項判斷時,並沒有強調這是因為陪審團的種族比例。在最後的陪審團中,有九名黑人,一名拉丁裔和兩名白人。那麼事實上,究竟什麼是佛曼錄音所帶來的變化呢?有兩個變化是非常確定的:錄音使檢方最重要的一名證人從可信變為絕對不可信,錄音使辯方提出的不太可能發生的員警栽贓神話變得有可能。第一條的依據是佛曼第一次的證詞顯然有謊言,第二條的依據是佛曼強烈的種族主義傾向,使人相信他可能有對辛普森栽贓的動機。

  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對陪審員如何判案是有一套規範的。比如說,一切以法律為依據,要以證人物證為憑據,不可輕信雙方的律師,不可以參與自己的想法和看法,要確信證據毫無問題才可以作罪名成立的判定,等等。在這裡你可以看到,即使某陪審員自己認為有可能是辛普森作的案,但是,只要是證據有疑問,他仍然會根據法律對陪審員的要求,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定。

  在雙方的公平角逐中,檢方在這個問題上的失敗明顯是在實力上敵不過辯方,或者說,工作沒有做到家。因為,從表面上看,雙方的對抗遊戲是在法庭上的唇槍舌箭,但是實際上,顯露出來的只是冰山一角。這樣一個大案有著巨量的幕後工作,雙方都在盡自己最大的努力收集證據,這裡包括有關自己一方證人和對方證人的所有情況。象佛曼的錄音,是這一關鍵證人的關鍵資訊,如果當初是由檢方而不是辯方獲得了這份資料,檢方有可能根本不會讓他作為自己一方的證人出庭。這份錄音是在與佛曼私交非常好的一名女劇作家手裡,她住在北卡羅蘭納州,和洛杉磯的距離比上海到新疆還要遠。這份錄音又完全是私人之間的交易,知道的人應該非常少。檢方沒有掌握這一情況,看上去是情有可原的,可是你沒有拿到,對方卻拿到了,這就無法原諒自己。美國的法庭就象一個尋求公平的競技場,任何一方,如果在關鍵時刻出現後方空虛,只有活生生看著對方進球,悔斷腸都沒有用。

  這些錄音是在十年當中,斷斷續續錄成的。採訪的地點通常是在幽靜的飯館裡。採訪雙方居住的地方相距這麼遠,能夠持續十年的往來和合作,說明他們的關係是很深的。在法庭上,她曾經被問到她與佛曼之間的關係,她明顯地結巴了一下,然後回答,是一般的合作關係。檢方律師對這名證人當然討厭之極,所以在庭外,檢方律師說過,她要是再這樣說的話,我就要在法庭上公佈她給佛曼的情書了。之所以我提到這一點,也是想讓你瞭解,辯方能夠得到這份錄音帶存在的消息,以及能夠使這份純私人性質的錄音變成一份「證據」,是做了不知多少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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