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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


  當他們回到家裡以後,接到通知,孩子再一次以同樣的中毒症狀病危,最後搶救無效,孩子死了。這位婦女被地方檢察官以一級謀殺罪起訴入獄。入獄之後,在等候審判的時候,她發現自己又有了身孕。她始終否認自己有罪,可是除了她的丈夫,其他人都將信將疑。

  在法庭上,最有力的證據是醫院的報告,證明最後化驗發現,臨死前,孩子的血液中總共還有約半湯勺的毒液。這位婦女有一名律師,他的辯護策略顯然不能使人信服。最後,她被判有罪,處以終生監禁。她不服判決,開始上訴。這時,她生下了第二個孩子。孩子一生下就和父親一起生活,過了不久,第二個孩子發生了同樣的中毒症狀。孩子的父母又憂又喜,儘管孩子又有問題,但是至少證明這和這位婦女無關。但是檢察官不同意以第二個孩子發生的情況否認前面的起訴。也許是什麼人為了救出那位母親,存心又給第二個孩子喂了冷卻液呢?

  這時,她雇用了第二個律師。當時她自己經歷了漫長的災難之後,已經心灰意懶。律師在同意接下這個案子之前,也對她到底是否毒死自己的兒子吃不准。她又由於前一個律師辦案失敗,對律師失去信心。因此,一開始,他們之間的溝通並不好。但是當那名律師真正相信了她之後,全力以赴展開調查,最後他找了許多醫學專家,發現冷卻液在體內的半衰期是一個小時,也就是說,每過一個小時就會有一半被排出體外。這樣的話,根據那位元婦女最後一次餵奶的時間,到孩子抽血化驗的時間間隔這樣計算,如果化驗時還能確定孩子體內有半湯勺冷卻液的話,他媽當初得給他一下子灌下去六加侖!

  這份證明一出來,檢察官馬上把起訴給撤了。經過醫學專家對她的第二個孩子的反復鑒定,證實他們的孩子有一種非常罕見的遺傳疾病。發病的症狀就活象是中毒。而醫院的化驗室當初肯定是先入為主,馬虎從事了。至今,這名婦女還保留著對醫院化驗室起訴的權利。

  這個案例至少使我瞭解到,一個看上去已經掌握了科學證據的案子,並不是意味著律師就沒有事情可做了,更不是意味著就不會再發生冤假錯案的可能。

  在辛普森案審理期間,還發生了一起這樣的案子,一名二十多歲的婦女被控搶劫,由受害者作形象辨認確定是她。這類案件,受害者的指認,往往成為關鍵的證據。她本人不僅提供不出不在現場的證明,而且根本說不出事發的時候自己在什麼地方。她否認有罪,但是,最終還是被判有罪入獄。在她坐牢大概七個月左右的時候,真正的罪犯因其他案件被捕,同時供認了這樁搶劫。這時,大家才發現,這兩個婦女長得非常相象。

  事實上,嫌疑犯表示認罪的情況是最皆大歡喜的。當然,也有一些罪犯雖然不認罪,但是卻明顯屬於「垂死掙扎」,比如,有大量證人目睹其犯罪,證據確鑿,當場人贓俱獲的。就象我在前面提到的,在紐約地鐵開槍濫射的那名黑人,他手持半自動步槍,在車廂的走道上邊走邊射,總共造成六人死亡,十九人受傷。他也是在法庭上宣佈不認罪的。同時,他不要律師,要求為自己辯護。由於事情發生在擁擠的地鐵上,證人(包括受傷的倖存者)很多,這個牙買加移民卻在自我辯護中宣稱,所有的證人都是因為他是黑人而在陷害他。儘管他不否認槍是他的,但是他辯稱是別人從他手中拿走了槍,殺了人再把槍還給他的。他在法庭上也是西裝筆挺,侃侃而談,以奇怪的邏輯自比是聖徒受難,但是我相信當全體陪審團員一致通過,認定他的六項一級殺人罪「罪名成立」的時候,肯定不會有絲毫的心理負擔,也不會有任何人相信他是被冤枉的。

  困難的是那些沒有證人親眼看到犯罪過程,嫌疑犯則堅決否認有罪。在這種情況下,要確認罪犯有時是非常困難的。你從剛才我提到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有時即使有證人,都會發生指認錯誤。有化驗報告,也有可能產生偏差。但是對於涉嫌的這一個公民,就很可能要為一個證據上的偏差而付出一生的自由作為代價。你必須理解這一點,在美國這樣一個把公民自由看得高於一切的國家,是沒有一個人願意看到這種情況發生的。一個無辜的人失去自由,是美國人認為最不可容忍的事情了。

  當辛普森案冗長的作證階段把全美國都搞得失去耐心的時候,有一天,我和一群美國朋友在一起聊到正在進行的審判,大家開始取笑法官,取笑律師,拿這場審判開玩笑。後來,其中一個名叫戴爾希的白人女孩說,不管大家怎樣取笑這場審判,但是有一點是肯定的,如果到最後還是確定不了辛普森是否有罪,那麼,就會有兩種錯判的可能:一是他真的殺了人而被放掉,二是他沒殺人而被判了無期徒刑。在這兩種情況下,我寧可他是殺了人而被放掉了,也不願意看到他是有可能被冤枉的,卻待在牢裡。對於這一點,所有在場的人都表示同意。

  我逐步理解了美國人對於這一類問題的原則,他們一般來說,對刑事案件的審判從來不持有完全「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的樂觀態度。他們相信會發生一些情況使大家都難以判別,在這種情況下,我驚訝地發現,他們的原則很簡單,就是「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

  因此,在法庭上,檢察官最重要的,是要提供「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在辛普森一案中,辛普森對於他和妮可的離異始終沒有想開,而且在他們分開之後,曾多次到妮可居住的地方,不僅發生爭吵,還情緒失控動手打過妮可,以至於有一次當他憤怒地沖向妮可住所的時候,妮可嚇得打報警電話。這一類電話都是有錄音的。這一錄音在法庭上曾一再播放。同時,妮可還在銀行租了一個保險櫃,裡面有她被辛普森毆打以後臉上帶傷的照片,還有一份遺囑,似乎也在暗示辛普森對她有生命威脅。再者,其他人,包括辯護律師在內,都提不出使人信服的有動機的其他任何嫌疑犯。

  可是,這一切都還不是「超越合理的懷疑」的證據。包括計程車司機所提供的證詞等,也還不是「超越合理的懷疑」的證據。在作案現場沒有人證的情況下,真正有份量的,應該是那些現場的血液取樣DNA檢驗報告,以及血手套,血襪子等物證,但是提供物證的同時,檢察官必須向陪審團證明,取證是科學的,證人是可信的,是「超越合理的懷疑」的。

  同時,辯方律師卻根本不必去證明什麼,辯方律師所必須作的事情,就是對證據提出懷疑,並且使陪審團對證據的可信度也發生懷疑,那麼,就勝利有望了。

  在檢方證人非常漫長的作證過程中,辯方律師竭力使人們相信,檢方所提供的證據,有可能是員警栽贓的結果。說實話,我一開始是不相信這樣一個方向有可能走得通的。要讓陪審團相信這樣一個看上去很離譜,而且非常異乎尋常的假設,實在是太難了。在我看來,有幾個地方辯方律師使人感覺很勉強。比如,他們假設妮可有可能是被哥倫比亞販毒集團殺死的,因為妮可有吸毒的歷史,如果大量購買毒品又不能支付的話,犯毒集團是有謀殺此類客戶的情況。但是,這種謀殺一般都十分「專業」,不僅用槍,而且乾脆俐落,從此案的現場看根本不象。更何況這只是猜測,沒有任何依據。另外就是他們對馮警官表現得過分的攻擊。他們還曾提出,辛普森在運動生涯中,身體受過傷,這些舊傷導致他根本不可能做到去刀奪兩命,可是辛普森在從球場上退役之後,偏偏不甘寂寞,拍攝了大量商業性的健身錄影帶。檢方馬上在法庭上放起了這些錄影,只見鏡頭前的辛普森體魄強健,動作自如,還不停地在開著玩笑,看得他自己和辯護律師都哭笑不得。

  但是,有幾個地方他們顯然是成功的,首先是指出了取證過程的操作不規範,血樣保管有漏洞,提出辛普森被員警抽去作化驗的血少了一些(暗示有人利用了這份血樣去栽贓,給栽贓提供了現實可能性),還提出辛普森作案時間的疑問。另外,給陪審團留下深刻印象的一個場面,就是讓辛普森試戴在現場揀到的那雙血手套。儘管檢方此後調動了一切手段證明手套的本來的尺碼是合適的,只是有些縮水了,但是在法庭上,辛普森吃力地把兩隻大手硬撐進顯然偏小的手套,我相信這樣一個景象比任何說明給人留下的印象都更為強烈。

  儘管如此,當檢方的證人紛紛作證完畢的時候,並沒有給人一種形勢明朗的感覺,也絲毫看不出辯方有絕對取勝的跡象。在美國,被告被員警掌握了一大堆證據,卻反過來指責員警是栽贓,這種情況畢竟還是罕見的。如果被告的律師不拿出點什麼絕招來的話,很難取信於陪審團。同時,形勢不明朗的狀態,對檢方也是一個不詳之兆,因為這說明檢方的證據仍處於被挑戰的過程之中。

  在這一段時間裡,辛普森本人也盡了他最大的努力在外界爭取同情。他設立了一個免費的熱線電話,以收集尋找兇手的線索,以鉅款懸賞捉拿兇手,同時他還在牢裡寫了一本書為自己辯解。從我的感覺,這些舉動收效甚微。人們依然將信將疑。

  當時,在我周圍的美國人中間,很多人都傾向于認為辛普森也許是殺了人,大家的依據主要還是憑感覺,覺得除了他之外,實在找不到另外一個人有這樣說得過去的殺人動機和那麼多疑點。同時,他們也多數認為辛普森最後能夠「脫身」,因為他們都熟悉美國的司法制度,感覺檢方提供的證據沒有達到無可挑剔的程度。因此,作為這樣一個重大案件的定罪,很可能是不夠的。

  今天就先寫到這裡。

  祝

  好!

  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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