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歷史深處的憂慮 | 上頁 下頁
四四


  §第十一封信

  盧兄:你好!

  來信收到。你在信中說,你已經在國內的報紙上看到了一些報導,但是從我介紹的辛普森案之中,使你對瞭解美國的司法制度產生了更大的興趣,很想聽我繼續講下去。這使我覺得挺高興的。你對於美國司法制度中「無罪假定」有興趣,可是也擔心:一個「犯罪事實」是否最終演變成一場「法庭上的遊戲」呢?

  實際上,我確實應該先講清楚,「無罪假定」也罷,檢方與辯方的公平角逐也罷,這一切都是為了什麼。實際上這又回到了最初你所提出的問題:美國人到底有什麼樣的自由?因為,美國人認為,在法庭正式宣判之前,這個嫌疑犯只是一個「嫌疑」犯。他有可能在最後被鐵一樣的證據被判罪名成立,因而從一名「嫌疑犯」變為一名「罪犯」,從而失去一個美國公民所應該享有的自由和權利。但是也有另外一種可能性,那就是,通過公平的法庭辯論,最終發現證據不足,使這名「嫌疑犯」洗清不白之冤。「無罪假定」和公平審判,正是為了保護一個普通人能夠擁有有洗刷自己的不白之冤的自由和權利。

  美國人並不認為被告就已經等於是半個罪犯了。相反,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嫌疑犯或者說被告,是意味著一個公民正處於一個非常被動和不利的地位。美國的司法制度在尋找罪犯的過程中,首先必須保護一個普通美國人在處於這種不利地位的時候所擁有的自由和基本權利。美國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被告面臨的檢查官與員警,往往是代表著美國的地方政府,甚至是聯邦政府的的力量,他們有著巨大的財力物力搜羅證據,維持訴訟。而一個普通人處於這樣一個特殊地位上,如果還不從制度上加以保護的話,那麼,被冤枉,甚至被政府或者執法人員陷害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因此,你可以看到,在十條憲法修正案之中,有五條涉及保護涉嫌案犯的美國公民的權利。

  所以,你可以這樣說,在美國,審判是一場遵循規則的「法庭上的遊戲」,但是對於美國人來說,這並沒有任何貶義,因為對於他們,這僅僅意味著公正對待一個普通人,儘管他處於「被告」這樣一個倒楣的地位。最後犯罪事實是否能確認,還是要看檢察官能否拿出充分的,足以說服普通老百姓的證據,陪審團即是老百姓的代表。

  你的信中談到,理論上能夠理解的情況,在事實上是否就會遇到問題。更何況,我前面提到的是兩個理想狀態,即:罪犯被證實有罪,以及嫌疑犯被徹底洗清不白之冤。但是,實際上我們會遇到大量的非理想狀態,就是案情是複雜的,判斷是困難的。這也是辛普森案的意義。這個複雜的案件就是讓所有的人面對一個困難的事實,看一看在這樣的情況下,理論是不是仍然起作用,從理論所設計出來的司法制度是否起作用。

  所以,我們再回到辛普森這個案子。在審判開始之前,大家都在緊張地等著看檢察官會提出什麼樣的罪名指控,同時尋求什麼樣的刑罰。因為美國各個州對於各項罪名的確立是有嚴格的規定的。比如說,一級謀殺罪,二級謀殺罪,誤殺罪等,量刑標準當然也不同。我覺得,對於各種罪名的嚴格定義確實是十分必要的。記得在你寄來的「讀書」雜誌上,有一篇文章的名字好象叫「把羞恥當羞恥,把罪惡當罪惡」,歷數種種「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的情況,我當然都贊同。只是再進一步細究,在多元文化和時代大變遷之中,確有「恥」和「非恥」界限不清的情況,比如說同性戀,恥與非恥即使在美國也仍在爭論不休。當然,這不是我提到的那篇文章的討論範圍。我想說的是,在解決這類問題之前,有一個簡單問題至少是可以先解決的,就是「把謀殺當謀殺」。這話聽上去好象有點怪怪的,可是有時候也挺現實,比如說,你我都見過好多「被迫害致死」這樣的詞兒,你說那屈死的主兒不是想告也顯得缺點條文,顯得有點理虧嗎?

  再說辛普森,如果檢察官提出的是「一級謀殺罪」的罪名指控,按照加利弗尼亞州的法律規定,你就一定要提出充分證據,不僅證明嫌疑犯殺了人,還必須證明他是預謀殺人。這是因為,陪審團最後作出的判斷並不是「有罪」或是「無罪」,而是「罪名成立」或是「罪名不成立」。如果檢方只提出一種指控,陪審團的判定就稱為「全肯定或全否定」判定。也就是說,如果你提出的只是「一級謀殺罪」指控,你又只能證明殺人而不能證明預謀,陪審團仍然會說,「一級謀殺罪的罪名不成立」,如果檢察官沒有提出其它指控,唯一的指控又被否定,案犯就可以回家了。所以,對於檢察官來說,這是一個非常技巧性的問題。如果提出一級謀殺罪的指控,最後罪名成立的話,殺害了兩條性命的罪犯就可以得到較重的處罰,比如說,死刑,或者,無期徒刑,不准假釋等。

  但同時,檢察官的風險也大得多。如果提二級謀殺罪,即指控他是在爭吵之類惱怒中,一時性起無法控制而殺了人,對於檢察官來說,尋求「罪名成立」當然壓力要小得多,但是,可以尋求的處罰也就輕得多了,不僅刑期較短,而且關一段時間之後案犯就可以設法申請假釋了。這對於檢察官來說,顯然心有不甘。辛普森案的檢察官經過再三推敲和權衡,終於對他提出兩項一級謀殺罪指控,也就是說,指控他對於被害的兩個人都是一級謀殺。

  檢察官的指控當然是有他們的理由的,他們提出,在夏天戴著皮手套,攜帶利刃(兩人都是被利刃割斷脖子而死),穿戴暗色衣帽(現場揀到一頂暗色帽子)以及在現場停放逃脫工具(指辛普森的汽車裡發現血跡),這都說明他是有預謀的。當時,我聽到檢察官尋求的是兩項一級謀殺罪的時候,覺得這個指控是有一些疑問的,或者說,檢方這樣做是有些擔風險的。首先是非常偶然地出現在現場的那個年輕人,你很難說服陪審團,說是辛普森是「預謀」要殺他。其次,「如果辛普森是個預謀殺人犯的話,」當時我們所有的美國朋友都在開玩笑地說,「那麼,他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個。」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你想想看,在天天都可以在電視裡看到好幾個破案故事片的美國,哪一個打算逃脫的預謀殺人犯會用這種方法殺出一地血來,然後帶回一大堆證據,撒得自己家裡到處都是呢?如果是辛普森幹的話,這種情況看上去更像是一種情緒失控的衝動。

  另一個問題就是檢察官是否要求死刑。在美國,各個州的法律不同,有些州根本就沒有死刑。比如說,前年在紐約,有一名黑人在地鐵裡突然開槍濫殺,造成多名無辜旅客的傷亡。但是由於紐約州當時沒有死刑,就只能判處多年監禁。不久之後,該州又恢復了死刑,但是這名罪犯已經不能重新改判了。辛普森案所發生的加利弗尼亞州是有死刑的,但是按照美國的法律規定,檢察官必須在審判之前就提出是否尋求死刑,而不是在被告確定有罪之後再考慮這個問題,這也給檢察官的決定帶來很大難度。因為在美國,是否應該有死刑這回事,一直是一個非常嚴肅爭執久遠的議題。有非常多的人反對死刑。

  美國有許多人質疑死刑是否人道,是否能真正地遏止犯罪,同時,由死刑的問題還牽扯出許許多多的其他問題,比如,判定死刑的界線,究竟那些人應該處死?社會是否有能力承擔死刑犯的龐大上訴費用的問題。因為在美國,要以法律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是非常謹慎的。即使處於死刑,也要允許犯人有充分的再三上訴的機會,因此,每個死刑犯在宣判到執行,其平均等候時間長達十年左右。還有大量的宗教教徒和民權活動人士在質疑死刑的道德問題。由於在憲法修正案的第八條裡,規定法院對罪犯不得以殘酷和異乎尋常的方法來懲罰,因此一度美國曾經考慮死刑是否違憲,並且曾在1972年,聯邦最高法院布死刑為違憲。但是到1976年,又在「死刑必須很適當地執行」的前提下,重新作出接受死刑的決定。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