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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


  在美國,各個州對於是否允許電視臺進入法庭是有不同規定的。有些州是絕對不允許的。在這種情況下,法庭上既不准錄影,也不准錄音,甚至也不可以拍照。因此,電視觀眾就只能在新聞節目中聽到一些簡單介紹。這也為一批畫畫的提供了一種專門的職業,因為新聞媒體為了彌補電視觀眾對法庭審理的視覺瞭解,總要雇一些藝術家畫現場速寫。有些州的法律使現場的電視傳播具有可能性,但是,必須考慮辯方和檢方的意見,最後,由法官裁決。加利弗尼亞州就屬於此列。好在伊藤法官批准了辛普森案的電視轉播,使所有的人都有了一個難能可貴的機會,去瞭解這個國家的司法制度是如何運轉的。但是,電視轉播有一個非常嚴格的規定,就是不可以「暴露」陪審員。

  法庭的四大要素,檢方,辯方,法官,陪審團都好不容易齊全了,但是還不能開庭,因為要由法官先決定哪些證據可以呈堂,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證據都可以真的算證據的。這話可怎麼說呢?實際上,這個問題在我以前的信中已經提到過了,你還記得在阿巴拉其山區受到地方治安警察無理搜捕的那對年輕夫婦的故事嗎?在那個故事裡,我已經提到過憲法第四修正案,以及最高法院依據這個修正案所定出的「排斥原則」。我又一次體會到,美國的權利法案中的每一個字都不是白寫的。只要你能夠找到條文對得上號,你就可以切切實實地用它來保護自己的自由和權利。

  這一個過程叫審前聽證。在審前聽證開始的時候,被告也必須先回答法官提出的是否認罪的問題。如果承認有罪,一般都可以事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作一些有限的討價還價。在電視機前,我們看到辛普森無精打采地回答說,不認罪。於是,聽證開始。辛普森的辯護律師一開頭就提出,在辛普森案發的當天晚上,員警在他家裡所找到的一大堆證據,都不能作為合法證據在法庭上提供給陪審團。他們的依據正是憲法修正案的第四條:「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檔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壓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

  我前面說過,妮可分居以後和辛普森依然住得很近。當員警接到報案,查看現場之後,很快就去了辛普森的家。他當時已經離家去了芝加哥,員警在他的家裡,發現了一些證據,然後才據此取得搜捕狀,這確實是非常規的做法。在美國,一般來說,沒有非常確定的理由(猜測,推理和懷疑都根本不是理由),員警是根本拿不到搜捕狀的。許多案子,員警都因此而束手無策。那麼,如果員警違規作業,在無搜捕狀的情況下私闖民宅進行搜查,並且成功地如願拿到了證據,這時怎麼辦呢?鐵證如山之下,罪犯是否就可以得到懲罰,員警的違規在成功破案的事實面前是否就可以忽略不計了呢?這在美國是絕對行不通的。我以前的信中曾經提到過,權利法案的核心就是防止美國政府剝奪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如果以「成敗論英雄」,豈不是鼓勵員警違反憲法。如果出現製造藉口為非作歹的員警,老百姓還有什麼力量可以把他們抵擋在門外呢?所以,如果員警未持有搜捕狀進行搜查和逮捕,那就是違憲,即使拿到天大的證據,也只有一個結果,證據作廢,放案犯回家。

  所以,在開庭之前,法官首先要判定,員警在案發當晚第一次進入辛普森的家是不是合法,如果不合法的話,那麼所有在他家發現的證據都不能在審判的時候在法庭上出現,這就是「排斥原則」。也就是從理論上講,「非法證據」被「排斥」掉之後,在整個案子裡唯一有權決定辛普森是否有罪的陪審員們,就不會知道曾經在辛普森家裡找到過什麼東西。這樣,這些找到的東西也就等於不存在,如山的鐵證也就在頃刻之間化整為零了。你是否覺得,這簡直是不可思議?我當時儘管已經知道這個憲法修正案和「排斥原則」,但是還是覺得很新鮮,因為這畢竟是一個謀殺的刑事案件。在我的想像之中,對於一個重大殺人案,真是唯恐證據不足,天底下哪有這號事兒,逮著證據還讓它作廢的呢?

  對於被害者的家屬,這一點顯然也是難以接受的。在整個案子的審理過程中,最使美國公眾在感情上無法平靜的,就是我前面提到過的被害年輕人高德曼的雙親。出現在電視機前的老高德曼完全是一個心碎而有尊嚴,強忍悲痛尋求正義的父親形象。他長得很高,顯得清瘦憔悴,他的妻子,被害者的繼母,靠在他的一邊,看上去非常弱小和無助。她看上去是在竭力克制自己,他們在巨大的喪子之痛面前所表現的互相支撐幾乎打動了所有的人。在辯護律師提出員警取證非法,證據不應呈堂之後,高德曼的父親發表了短短的講話,他指責辯護律師是心裡有鬼,如果律師確信自己的被告無罪,就應該讓陪審團看到所有的證據。所有的人都對被害家屬的憤怒深表理解和同情,但是所有的人也都認為,這是沒有辦法的事,如果法官判決員警為非法取證,那就只有讓證據作廢。我早就說過了,美國人只認憲法,因為憲法是整體人民的自由保障。他們已經習慣於為此支付代價。

  還要向你介紹的是,辛普森的陪審團從宣誓就任開始,就隔離了。一般的案子,如果影響不是太大的話,陪審員通常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轟動,新聞界無孔不入的報導會使陪審團受到極大的干擾。一般在挑選陪審員的時候,就最好挑選那些對案情毫無所知的人,這樣,他們所得到的全部資訊,就是法庭上被允許呈堂的證據,在判斷時不會受到新聞界的推測和不合法證據的影響。這也是辛普森案挑選陪審團特別吃力的地方,因為在陪審團被選定和隔離之前,證據和輿論已經漫天都是了。你幾乎已經找不到一個人說是沒有大量看過有關報導的。但是,被選中的陪審員都會被告之,只有呈堂的證據才是算數的。至於在他們隔離之後公佈的證據,如果被法官宣佈為非法的話,陪審員根本就不會知道。

  所以,自從陪審員宣誓就任之後,他們所能夠知道的資訊遠遠少於一般的普通老百姓,甚至也遠遠少於被告。他們被允許知道的東西只限于法官判定可以讓他們聽到和看到的東西。既使在法庭上發生的事情,只要遇到法官認為還需要進一步瞭解之後才能決定的情況,都會先把陪審員請出法庭。但是作為被告,他有憲法所保證的面對一切與他有關證據的權利。因此,被告是始終在場的。陪審員不可以看報紙,不可以看電視新聞,所以那些庭外發生的事情,比如辯護律師舉行的記者招待會,被害者家屬的聲明等等,他們都一無所知。而被告卻有權知道這一切。

  陪審員在這一段時間裡,上食品店買吃的,都有法警跟著,以保證他們不與外界接觸。在整個案子結束並移交給他們決定之前,陪審員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討論案情。總之,一切都為了使他們不受到各界的情緒和非證據的影響,以維持公正的判決。因此,你可以這樣說,在這一段時間裡,陪審員的自由比該案的嫌疑犯還要少得多。因為受到憲法修正案的保護,被告有權面對全部證據和整個審理過程,因為他是當事人,沒有人可以瞞著他什麼東西,而使他糊裡糊塗地就給判了。陪審團卻只可以面對非常有限的合法證據。這個案子實在是比較特別,由於雙方的激烈角逐,審理過程特別長,導致陪審員被隔離的時間居然長達9個月。

  還有一點也是很有意思的,你如果問我,在美國,什麼場合上是必須穿得西裝革履,一點馬虎不得的?我想,那首先就是你如果當了被告,面臨一個比較需要認真對待的案子,出現在美國的法庭上的時候。在美國,人們的穿著打扮實際上是非常隨便的。但是,一個人哪怕他從來也沒有穿過西裝,在當了被告上法庭的時候,肯定會考慮要去買一套。因為在前面我已經介紹過,在判決之前,對被告是「無罪假定」,因此哪怕是最危險的被告,美國政府沒有權力強迫被告在法庭上穿囚服,更不能戴刑具,以免陪審團在判決之前對被告有「罪犯形象」的先入之見。被告也都會充分運用自己的權利,精心打扮一番,以最「正人君子」,最「體面」的形象出現在陪審團面前,以爭取「形象分」。

  這樣,在美國的法庭上,檢方和辯方的最後一點有可能形成不平等的感覺也消除了。在法庭上,上面坐著穿著特定大袍子的法官,法官的對面,並列地坐著檢方的律師團和被告及他的律師團,兩組人員座位排列是完全平等的。從視覺上看,都是服裝整齊,旗鼓相當的。他們的後面是旁聽席,法官的左側是證人席。某一側溜牆根的座位坐著從不開口,形色各異的一群,這就是法庭上真正掌握生殺大權的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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