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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


  美國有一個笑話,說是在法學院一年級的課堂上,老師問學生律師的責任是什麼,全體學生都回答說,是為主持正義;到了二年級,以這個答案作答的學生已經大大減少;到了畢業班上,當老師問出同一問題而只有一個學生回答為主持正義的時候,引起了全班的哄堂大笑。這個笑話的取意是非常直觀的。律師的收入非常高,總是讓人看了心裡不平衡,對律師要錢不要正義的指責很多。當然,律師和其他職業一樣,也有一個職業道德的問題。但是,究竟什麼是律師的職業道德,律師在整個司法制度中究竟起什麼作用,律師的責任到底是什麼,這是我在經歷了辛普森審判之後,不得不思考的問題。

  象夏皮羅這樣的名律師,確實只有辛普森這樣的「明星」請得起。在美國,最能夠迅速致富的就是「明星」了,但是誰也不會嫉妒。因為明星都要有點招數的,尤其是球星,絕不是光靠運氣就能當上的。接著,辛普森又請了另一名黑人名律師卡可倫。很快,他的律師已經發展成了一個小小的律師團,擁有全美國最優秀的幾十名高級律師。同時,由地方女檢察官克拉克,黑人檢察官達頓為首的一個檢方律師團也組建起來了。這兩個律師團,一個代表被告,一個代表原告,他們之間有沒有什麼性質上的差別呢?通過辛普森案,我們才真正體會到,在美國,檢方和辯方是完全平等對抗的兩個梯隊。

  美國的法庭和運動場沒有什麼區別,檢方和辯方就象兩支均勢力敵的運動隊。因為根據美國的法律,不論嫌疑犯被控的罪行有多麼嚴重,不論檢方手中掌握的證據看上去是多麼的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須假設他是無罪的。「無罪假定」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是極為重要的一條。正是這一條,決定了檢方和辯方從道義上的平等地位。正因為在宣判之前,假定被告是無罪的,律師也就可以毫無心理負擔,理直氣壯地進行辯護。如果沒有這一條,被告律師一出場就矮三分,就根本談不上「公平」二字,被告也就很有可能輕易淪為「待宰的羔羊」了。

  所以,在被告不認罪的情況下,檢方的責任是陳列證據,證明控告可以站得住腳,以期找出真正的罪犯。而作為辯方,是竭力對檢方的證據提出疑點,甚至推翻檢方的證據,以期維護有可能被冤枉的被告的清白。因此,在道義上,雙方絲毫沒有貴賤高下之分。檢方即使手中掌握確鑿證據,你所能做的,只是讓證據說話,而不能有哪怕是些微的表示,以暗示雙方有道義上的差異。如果檢察官有任何抬高自己在道義上地位的跡象,比如說,宣稱自己是伸張正義,而暗示辯護律師是為罪犯開脫等等,都是違反了「公平遊戲」的原則,是嚴重犯規的行為。

  當然,更重要的一點,是美國非常徹底的司法獨立。不論是什麼性質的案件,美國政府無權干預任何一個審理過程。所以,首先是雙方都沒有來自上方的壓力。其次,是法庭上的對抗雙方在道義上完全平等,這就確立了他們在法庭上公平抗衡的前提。如果雙方都力量很強,唇槍舌戰,邏輯推理,巧妙調動證人,就會變成一場非常有看頭的智力角逐。難怪美國有許多電影故事片的大段場景都是在法庭上。

  在美國法庭這個「運動場」上吹哨子的裁判,就是法官。他所起的全部作用就是維持秩序,也就是當雙方在對抗的時候,維護「遊戲規則」。雙方的證據是否可以呈堂,提出的證人是否可以出庭,向證人的提問是否恰當,在法庭上可以說什麼,不可以說什麼,在有一方犯規的時候叫停,等等,這些都是法官的責任。但是,真正在案子裡最終決定輸贏的,卻不是法官。在審判中,法官只是活像個球場上辛辛苦苦監視雙方是否犯規的裁判。而且在整個審理過程中,他確實在不斷地吹哨叫停。法官跟運動場上的裁判一樣,他的水準一是體現在對於遊戲規則的熟悉,還有就是對抗衡的雙方「吹哨吹得公正」。他的水準絕不是體現在給被告定罪時能夠「明察秋毫」。在這些案子中,美國法官並不是斷生死的「青天大老爺」,斷案根本就不是他的事兒,他也壓根兒就沒那份權力。那麼,最終到底是誰在掌握被告的生殺大權呢?是最最普通的美國平頭大百姓,即陪審團。

  美國的憲法修正案,即權利法案,它的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都有涉及陪審團制度的內容。它的第五條是這樣規定的:「非經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應受判處死罪或會因重罪而被剝奪部分公權之審判;惟於戰爭或社會動亂時期中,正在服役的陸海軍或民兵中發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急生命或肢體之處境;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式而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征為公用。」

  憲法修正案的第六條如下:「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並由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並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

  第七條是這樣的:「在引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所涉及價值超過二十元,則當事人有權要求陪審團審判;任何業經陪審團審判之事實,除依照習慣法之規定外,不得在合眾國任何法院中重審。」

  其實,你我都早就聽說過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但是只有在到了美國之後,在瞭解了陪審團制度的種種細則規定,並且看了陪審團判案,尤其是看了辛普森案件這樣驚心動魄的大案審判之後,我才真正理解陪審團「是什麼」和當初設立它的「為什麼」。

  你在上面的憲法修正案中已經看到了,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只要你提出要求,都可以由陪審團審理。而重大案件,尤其是有可能導致死刑的案件,則必須通過陪審團審理。但是,選陪審團有什麼標準呢?從表面上來看,似乎只要是案發地法院的管區之內,年滿十八歲以上的美國公民,都可以當陪審員。但是,實際上遠不是那麼簡單。

  首先是與案子有關的人員,包括與原告或被告有聯繫的人不得入選。有一些職業有可能產生思維傾向的,比如律師,醫生,教師等等,也不得入選。初選陪審團時,法官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審團能夠真正代表最普遍意義上的人民,他的選擇會從選舉站的投票名單或者電話號碼本上隨機地選擇。初選的名單總是遠遠地超出所需要的人數。比如在辛普森一案中,陪審團的初選是在去年九月底完成的,共選出了304名候選人,最終所需要的只是12名陪審員和12名候補陪審員。這是因為初選之後,還有一次嚴格的刪選,除了我前面列舉的不得入選者必須刪除之外,其餘的候選者還必須經過非常嚴格的審查,主要是刪除一些由於環境和經歷所造成的有心理傾向的候選人,以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斷。

  辛普森案一出來就被稱之為「世紀大審判」。主角是名人,美國一流的律師團,檢方也擺出決一死戰的最強陣容。法官的確定都必須同時被雙方所接受,經過雙方再三討論同意,由日裔法官伊藤出任。伊藤的公正無私是出了名的,他的妻子恰好是承辦此案的洛杉磯警察局的警官,他居然還能被極其挑剔的辯方律師所接受,可見其聲譽好到什麼程度。

  第二輪的陪審團的刪選進行了近兩個月,可見其困難和慎重的程度。候選人首先要接受法官的審查,比如,有一名女候選人曾經有過被丈夫虐待的經歷,由於辛普森曾經打過他的前妻,所以,這名候選人的資格立即被法官取消了,以免她在作判斷時觸景生情,不由自主地「公報私仇」。除了法官的審查,候選人還要接受辯方律師和檢方的審查。由於最終的判決將出自這些陪審員之口,雙方誰也不敢掉以輕心,他們都有否決權,所以稍有疑惑就被刪除了。這也是初選選出了三百多人的原因。

  有一點必須強調的是,雙方的律師團都只有否決權,而沒有「絕對錄取權」。這就是說,任何一方都只能說不要哪一個,而不能說非要哪一個做陪審員的。任何一名入選的陪審員都必須同時得到雙方的認可,這很不容易。尤其在這個案子裡,被告是黑人的運動英雄,而他被害的前妻是一個白人,你很難說陪審員種族成分就完全不影響他的判斷。另外,由於被告和一名被害者之間是離異的夫妻,因此,普遍認為,陪審團的性別比例也可能成為一個有影響的因素。不管怎麼說,到去年11月,陪審團終於建立起來了。其中大多數是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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