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歷史深處的憂慮 | 上頁 下頁 |
三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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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可以看到,這就是麥克蘇利夫婦很不幸遇到的雙重巧合。一方面,是一個悶在封閉山區,十分狹窄無知的小小地方檢查官。另一方面,是自持擁有國會議員豁免權的參議員。實際上還有一點不可忽略的背景因素,就是美國當時的國內騷亂。這種動盪的情況使得美國上下很多人在認識上都產生混亂,不知道應該如何尋找和確定這些騷亂的後果承擔者,也不知應該如何看待民權運動中的激進分子,不知是否可以把他們看做一種潛在的「危險」,甚至「反美國的危險罪行」的調查對象。沒有這種背景,這個案件也是很難發生的。在這個案子中,檢查官雷特力夫是根本上的認知混亂,而參議員麥克萊倫,應該說是有意識地在利用這種背景和手中的職權泄私憤。 但是,我還必須提到的是,儘管如此,參議員麥克萊倫還是不敢肆意妄為。可以看得出,他走出一步的時候,還是必須三思而行。他拿到這些檔之後,曾經下令,把這些檔都鎖在調查員布立克的私人檔案櫃裡。那些瑪格麗特和專欄作家皮爾森的情書他拿去看了,但是,他又把這些信密封在一個信封裡,除了規定的少數幾個人,其餘人都不得打開。儘管是在動盪的年代,美國畢竟還是憲法精神根深蒂固的法制國家,,麥克蘇利夫婦擔心的很多事情都沒有發生,沒有一個激進組織和個人由於他們的檔而遇到迫害或麻煩,就連專欄作家皮爾森,也沒有受到任何影響。 至於參議員麥克萊倫,他只能三思而行,因為他是心虛的,他知道這不是一個光明正大的調查行為,他的行為是經不起推敲的。他知道,他可以因為豁免權逃脫法律的懲罰,但是,只要這件事情鬧大,他躲不過專對議員設置的「道德委員會」的追查。而且,在美國,越是象他這樣的「公眾人物」,越是沒有什麼可以隱藏的角落,只要一公開,這種侵犯公民隱私的事情在美國絕對會引起公眾的憤怒,這樣,他在選民們心中的「形象」就完了,換句話說,他的政治前程也就完了。所以,在拿到這些檔之前,他也許抵擋不住自己心裡想去做這樣一件事情的誘惑,但是,當他拿到手之後,他不可能不清醒過來,發現自己是捧著一個「燙手的烤白薯」。 麥克蘇利夫婦一直堅信,這個參議員就是想借此對專欄作家皮爾森進行報復。但是他們的律師卻一直認為,參議員麥克萊倫只是無法抑制自己對於一個「宿敵」的陰暗面的好奇心。正因為皮爾森在他的專欄裡,從不放過包括麥克萊倫在內的議員們的私人弱點,所以,他就是忍不住要拿來看看,然後罵一句,你自己算什麼東西。我如果假設麥克蘇利夫婦的觀點是正確的,假設參議員麥克萊倫確實是存心報復,那麼,你也可以看到,在美國的制度下,他「三思」以後的結果,只能是放棄這個「報復計畫」,因為他本人也在各種制約和監督之下。如果說,我們假設律師的估計是對的,那麼,你也看到了,即使只是「好奇心」,只要它超越了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侵犯了另一個公民的憲法權利,就很難做到不受追究。 因此,即使在已經發生的這個案子中,我們仍然可以看到,美國制度的設計還是在那裡悄悄地起作用。那就是,美國政府公職人員的個人素質或品質是可能出現問題的,這類問題所造成的偏差,使得平民受到侵犯,這在美國也是完全有可能發生的。但是,這種偏差是被約在一定的範圍內的,不可能氾濫成為一場大的災難,不可能因此就株連一大片,揪出許多「陰謀小集團」的。也就是說,在整個憲法和制度之下,美國民眾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還是受到保障的。同時,已經發生的問題,也由於這個制度的運作而能夠得到糾正,老百姓最終還是不怕找不到講理的地方。 經歷了所有這些漫漫長途,此案民事訴訟的開庭是在1982年,已經是事件發生的15年之後了。阿蘭和瑪格麗特已經離婚,現在只是因為這個案子,他們重新坐在一起,他們的律師還是15年前的摩頓·斯達威。專欄作家皮爾森已經在幾年前去世,參議員麥克萊倫,調查員布利克等都已經去世,因此由司法部代表這些參院的被告,檢查官雷特力夫是整個法庭裡唯一活著的被告。在作證時,他除了為自己辯護之外,依然滔滔不絕地談到他對於麥克蘇利夫婦的反感,尤其是對瑪格麗特的厭惡,甚至當庭大談她的日記中的隱私細節,希望陪審團能夠理解,他的做法也不是「無緣無故」的。他似乎還是不能明白:作為一個個人,你有權厭惡另一個人的生活方式,但是作為一個執法人員,這不能成為你利用手中的職權侵犯他人憲法權利的理由。 陪審團宣佈認定被告的罪名成立,並且定出對麥克蘇利夫婦精神傷害的賠償,雷特力夫,160萬美元;參議員麥克萊倫,20萬美元;布立克,10萬5千美元;另一名參院調查委員會的被告愛德勒曼,8萬4千美元。 對於這個判決,司法部立即代表參院的被告,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理由還是國會議員的豁免權。上訴法庭最終同意了這幾名參院被告的豁免,但是,認定調查員布立克的行為,例如以不適當的態度歸還瑪格麗特的日記私信等等,仍然是符合定罪條件的。所以,調查員布立克的賠款不能被豁免。至於檢查官雷特力夫,最後和麥克蘇利達成了庭外和解,他們沒有公開這一「私了」的賠償數位,但是,根據麥克蘇利的律師所說,他們所得到的賠償,「已經足以改變他們的生活了」。 有關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討論,200多年來一直沒有中斷。根據發生的不同案例的不同情況,討論也步步深入。總的趨勢是對美國員警的限制越來越嚴格。除了緊急追捕之中,限制嚴格的「搜捕狀」是絕對的必要條件。搜查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也會受到嚴格的檢驗。最近,美國最高法院又作出一項裁決,裁定員警在持有搜捕狀進入民宅執行任務前,通常必須先敲門及表明身份,並且認定司法官員是否表明身份,屬於搜索作業合理性的一部分。只有在可能發生暴力衝突,罪證可能被毀滅的情況下,員警才可能對不表明身份的搜查為自己作辯稱,但是這種辯稱是否成立,還是要由法庭作出判斷。 與此有關的問題在美國是很難含含糊糊過去的,老百姓也非常敏感,政府部門更是唯恐捅出什麼亂子來不好交代。最近,又有一個轟動全國的案子,搞得聯邦調查局非常頭痛。在美國的愛荷達州,有一個叫郎迪·威夫的白人分離主義者,他住在一個十分偏僻冷落的地方,不僅觀點十分激進,還作過違法的槍枝交易,比如私賣截短了槍管以後的長槍,結果成為聯邦調查局關注的對象。在得到證據之後,先是法庭開了傳票,要他去法庭為他非法出售槍枝的行為作答辯。他拒之不理。1992年8月聯邦調查局的警官帶了寫著他名字的搜捕狀準備去逮捕他,結果他又拒捕,不准他們進入。 後來,不僅發生長時間的對峙,還發生了槍戰。最後造成一名聯邦探員和威夫的妻子及14歲的兒子在混戰中死亡。為此在全美國引起很大轟動。事情一發生,聯邦調查局就知道這下完了,沒辦法向美國的民眾交代了。因為,不論他們怎麼解釋,都無法證明他們拿了一張對威夫的搜捕證,卻打死了他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兒子是一件無法避免的事情。儘管威夫確實開槍拒捕,儘管還打死了一名聯邦探員,甚至還有說他兒子也參與抵抗,或者還有說可能死者是在混亂中被威夫自己的子彈誤殺的。但是,這場發生在一個美國公民私人住宅之中的悲劇,在美國人的概念裡,聯邦調查局無論如何也推卸不了責任的。 保守派「談論節目」名嘴,戈登·利迪憤怒得幾乎隔三差五就要提到這件事,把聯邦調查局的人稱作是拿了殺人許可證跑到平民家裡行兇的惡棍。甚至告誡聽眾,如果有聯邦調查局的人到你的家裡來,一定要對著他們的頭部和胯下開槍,因為這兩個地方防彈背心掩蓋不住。儘管這些言論聽來過激,但是,至少反映了相當數量美國民眾對聯邦調查局的憤懣情緒。我問過我的有著自由派社會主義傾向的朋友杉尼加,他說聯邦調查局的做法「非常非常壞」! 調查進行了三年,包括舉行國會聽證。這些聽證都是公開的,給聯邦調查局帶來極大的壓力,導致5名聯邦調查局的官員,其中包括一名聯邦調查局的副局長,遭到停職。主要追究的就是政府方面的責任。至今細節還未調查清楚,但是,政府已經付給威夫的一家310萬美元的賠款。 從這裡你也可以看到,美國政府對於處理一個個人的時候,它必須非常非常小心,這是因為,第一,政府無法隱瞞任何事情。第二,出了差錯之後,哪怕十年二十年,總有一定的民權機構,會在人力物力各方面,支持一個哪怕是身無分文的普通公民和政府打官司,不獲勝訴絕不會甘休。整個社會也會對此產生極大的關注和壓力。因此,公民權利的保障,不是僅僅依靠權利法案的條文,它還必須依靠健全獨立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會機制,良好覺悟的社會和民眾團體。而且,這個社會必須普遍有起碼的正義感和公民良知。 我來了以後,覺得很吃驚的一點,就是這裡在發生一個民權案例的時候,各種民權機構以及許多平民,他們都會拋開對當事人個人的好惡,拋開對他的信念,言論,行為的好惡,去支持這個當事人保護自己的憲法權利。這個時候,他們看上去像是在共同守護一個提壩,似乎一旦決堤就會一毀俱毀。 隨著歷史的發展,第四修正案的內涵也在擴大。這一法案的核心,在於強調禁止「不合理的搜捕」。對於「搜捕」二字的理解,隨著不同時代,就產生不同的問題。比如說,對一個人搜身算「搜查」,那麼,在你的身上取血樣,尿樣,算不算「搜查」,在你的電話上竊聽,算不算侵犯了你的憲法第四修正案所保障的權利?早在1928年,美國最高法院就以下面這段話回答了這樣的問題。 「憲法的制定者認為,一個安全的環境有利於尋求幸福的生活。他們認識到一個人的精神,感覺和智慧的意義。他們知道,人類生活的痛苦,歡樂和滿足只有一部分是來自於物質。因此他們所尋求的是保護美國人的信念,思想,感情和感覺。作為對政府的限制,他們授予一些權利和這些權利的大多數內涵一個獨立的地位,正是這些權利對於一個公民是最有價值的。為了保護這些權利,政府對於個人隱私的任何一個不公正指令,不管採用的是什麼方法,都必須被認定是對憲法第四修正案的違背。」 半個世紀以後,美國最高法院更嚴格定義,只要是政府人員對一個個人「隱私的合理期望」進行干擾,都必須受到憲法第四修正案的限制。對於「不合理搜捕」限制的範圍因此被大大擴展了,所有的個人隱私都被遮蓋到了「第四修正案」的保護傘下。 這封信夠長的了,下次再寫吧。 祝 好! 林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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