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歷史深處的憂慮 | 上頁 下頁
三八


  回到家,他們分開了各自的檔,最後,還是決定都燒了。他們的生活已經不可能再和以前一樣,他們在精神上受到的打擊,使他們一生都難以恢復。但是在美國,這種事情是絕對不可能就這麼了結的。麥克蘇利夫婦感到,肯塔基地方官員和參院的運作委員會,對他們私人文件的處理蠻橫無理。他們成了參議員麥克萊倫和專欄作家皮爾森之間私仇宿怨的犧牲品。他們知道皮爾森經常在他的專欄裡攻擊參議員麥克萊倫,他們也得知,參議員麥克萊倫在他們的數百檔中,偏偏把皮爾森的情書調去查看。他們的律師堅信參院的做法侵犯了他們的憲法權利。於是,他們決定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要求參院運作委員會的成員賠償他們的精神傷害。同時,他們向該委員會宣佈,他們將抵制國會參議院的傳票。結果參院告到法庭,他們又因為藐視國會罪被分別判了一年和三個月的徒刑。

  他們又一次來到上訴法庭上訴,聲稱他們之所以藐視國會,是因為他們的傳票是建立在非法搜查的基礎上的。根據憲法第四修正案,最高法院早就有了「排斥原則」,這個原則認定,任何非法搜查的證據都不能用於審理過程,任何在這個基礎上的定罪都必須撤銷。

  在我第一次看到憲法第四修正案的時候,老實說,我真的看不出有什麼大的意義。因為我想,不就是說搜查逮捕要搜捕狀嗎?聯邦政府或是什麼地方政府假如真的要找什麼人的碴兒,還怕開不出一張搜捕狀?對麥克蘇利夫婦的搜捕不是「各狀俱全」的嗎?這也是我在前面曾經說過,憲法第四修正案的嚴格執行不是一件簡單的事。也正因為如此,美國法院在處理這一類案件的時候,是相當仔細的。否則的話,這一條很容易成為虛設條文。

  在歷史上,這種情況真是太普遍了。英國就曾經給它的員警們廣發「通用搜捕狀」,使得女皇的部下們可以隨時隨地沖進任何人的私人領地搜尋「走私貨」。這種臭名昭著的濫用搜捕狀,在英國引起過公眾的極大譴責。因此,到了18世紀中葉,英國的這種「通用搜捕狀」有了很大的限制,只有在一個領域裡還用,就是對所謂的「顛覆罪」。

  在北美大陸還是英國統治的時候,抗稅的風潮一起,這種「通用搜捕狀」立即就在北美大陸復活了。英國國會授權這種「搜捕狀」可以令員警,治安人員等,在北美洲他們所統治的地區,對所有的「房子,倉庫,商店,地窖,船隻,包裹,箱子,盒子,桶,任何行李,進行打開搜查」,以尋找沒有按貿易法交稅的貨物。

  因此,在1761年,還遠在美國獨立之前,波士頓的商會就向法院投訴,並且提出,一張搜捕狀應該只有在發給特定警官,規定搜查特定房子的特定東西時,才是有效的。如果象「通用搜捕狀」這樣,把任意搜捕的權力交給任何政府人員,等於是每一個人的自由權利都捏在任意一個小員警的手裡,而這種包括隱私權在內的權利,是應該留給老百姓的。他們的代表有一段著名的話,「一個人的房子就像是他的城堡,當他安安靜靜地待在裡頭的時候,他就應該安全得象一個城堡裡的王子。如果通用搜捕狀應該算合法的話,這種個人的特權就被徹底毀滅了。」

  美國成立之前,波士頓法庭上商人代表的長達5個小時譴責「通用搜捕狀」的發言,不僅成為此後的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基礎,也成為15年後美國獨立的先聲。這也是美國人對於搜捕狀特別敏感,對於個人隱私,私人財產特別珍重的歷史原因。

  執行憲法第四修正案時,美國法院認為,最起碼要確定:搜查特定的「地點,物件,物品」,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而且,作出決定的人必須是「處於中間地位的,獨立的行政官」,而不能是與該案有牽扯的警官。

  所以,美國上訴法院對麥克蘇利夫婦這個案子中看上去「合法」的搜捕狀,仔細進行了分析。搜捕狀的發出是基於房東的兒子小康普頓的誓言,他發誓說,他父親「在上述地點肯定看到了確定的顛覆材料」。上訴法院首先否定了這份宣誓作為搜捕狀基礎的合理性,原因是看不出宣誓人和這個調查有什麼關係,他的誓言內容並不是他的親眼所見,而是「道聼塗説」,更何況,「誓言」裡只提到「顛覆材料」,沒有什麼具體內容。就算肯塔基州的那條「顛覆法」在當時是有效的,「誓言」裡也看不出有任何具體材料是違反了這條法律的。接下來,上訴法庭指出,搜捕狀指示員警搜查「顛覆材料,或印刷機,或其它印刷和傳佈顛覆材料的機器」,卻沒有對所搜的材料作精確描述,如果所謂的「顛覆材料」是一篇文章,至少要有明確的名稱,內容。沒有對搜查物件作精確描述,這也是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的。在法庭做證時,當初參與搜查的員警對有關憲法權利的瞭解,幾乎是一無所知,但是他們已經是一個執法人員了。所以,兩個世紀以前波士頓商人代表的警告,讀上去並不過時。

  美國上訴法院認為,麥克蘇利夫婦的家遭到搜查一案,是非常典型的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的違法搜查案例。所以,參院所開出的傳票是建立在違法搜查的基礎上,傳票因此無效。麥克蘇利夫婦由於拒絕服從參院傳票而被判的藐視國會罪,也因此而被推翻。

  在美國,所有的人都知道,這樣一個案子以勝訴終結,就是意味著另一個案子的馬上開始。所不同的是,在下面一個案子裡,前面的被告將要以原告的身份出現,而前一個案子裡的全部原告,一個都跑不掉,通通都會成為被告。這個在美國眾所周知的「規律」,非常有效地防止了美國政府公職人員對平民的迫害,因為他們必須有所顧忌,一不當心的話,弄不好就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所以這類案子一般是不大會這樣發生的。我下面會進一步向你解釋,為什麼這個案子會這樣發生,因為這裡恰恰有一種雙重巧合。

  所以接下來,就是理所當然的,麥克蘇利夫婦對他們所受到的傷害要求賠償的民事訴訟。參議院立即要求撤銷這個訴訟,因為在美國憲法中規定國會議員有一定的豁免權,尤其是他們在國會中的行動。比如,兩院議員在議院內所發表的演說及辯論,在其它場合不受質詢。這是為了保護立法機構的獨立和完整,也是為了使立法機構的成員不因為他們的立法行為而受到官司的干擾。

  整個華盛頓地區的美國上訴法庭的十名法官,一起聽了參院對於他們的豁免權的爭辯。一致同意,如果那些檔沒有被擴散到國會之外,參議員可以受豁免權的保護。同時,法官也一致同意,不管這些檔是怎麼成為參議員和他們的職員的「佔有物」,只要這是他們立法工作的一部分,他們在國會怎麼對待這些檔,都還是受豁免權的保護。所以,牽涉到的幾個調查委員會成員和議員,他們調看到達國會以後的檔等行為,都完全在憲法對國會議員的豁免權的保護之下。

  但是,第四修正案還是抓住了調查員布立克檢查和獲取這些檔的行為。這些行為發生在調查現場,而不是國會之內,並沒有絕對的豁免權。問題是,他的這些行為算不算在第四修正案所涉及的「搜查和沒收」的範圍內。對於這一點,法官的表決以5比5打了個平局。在聯邦法院發生這種情況,就被認為是確定低一級法院的意見。在這個案子裡,低一級法院竭力強調布立克的行為完全就是一種「搜查和沒收」,至少不能撤銷起訴。

  至於作為地方檢查官的雷特力夫,他自知得不到只有國會議員才能享受的豁免權。他只有一個機會,就是,對於地方官員,他的行為如果是有明確的法令和憲法權利可依,那麼也可以免予追究。但是,在這個案子中,法庭認為,檢查官雷特力夫應該知道搜捕狀依據不足,同時,他也應該知道,法庭命令他「安全保存」檔,他就不應該再把檔交給參院。這樣,檢查官雷特力夫也必須受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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