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歷史深處的憂慮 | 上頁 下頁
二六


  這個一直告到最高法院的案子,牽涉到對一個公眾人物可以說是很噁心的攻擊。發生的時間距離現在也不是太久,這個案子到達最高法院的時候是1988年。事情發生在1983年,美國的一個比較大的色情雜誌刊登了一份以滑稽漫畫形式出現的烈酒廣告,在這個廣告裡,漫畫虛構了這樣的情節,挖苦一個叫弗威爾的「公眾人物」,說他的第一次性經驗是在喝醉酒以後和他的母親在戶外的小屋裡發生的!弗威爾不幹了,他沒法把它當做什麼滑稽玩笑接受下來,一紙給告到法院。

  他的訴狀分兩部分。第一條,是誹謗罪。我想,若不是他實在覺得這幅漫畫情節惡劣而完全有理由說它有「真實的惡意」,弗威爾是不會上法院去告的。看到這裡,你也一定會想,那個弗威爾還是應該有希望獲勝的,這漫畫看著也太「惡意」了。但是,他又沒能成功。為什麼呢?

  誹謗罪被陪審團否決了。他們的理由是,這種東西一看就知道是胡鬧的,根本不會有人當真,也就談不上什麼誹謗。在這裡,是有一些專門製造假新聞的報紙以取悅某些讀者的,一些人明明知道是鬧著玩的,照樣買回來看,也就是圖個好玩。有一次,我就看到一張這樣的小報,上面大字標題:卡斯楚死了!下面就是很大的一張照片:卡斯楚正躺在棺材裡。我吃了一驚,馬上指著那張報紙向我的朋友「報告新聞」,她只遠遠掃了一眼,就說,這報紙是開玩笑的。果然,不久以後,我又看到這家報紙在一幅長著翅膀的嬰孩照片旁,「報導」某人剛生了一個小天使!

  在美國,這種報導當然就談不上失實不失實,或者誹謗不誹謗的問題。陪審團指的也是這個意思,因為沒人信,你的名譽也就沒受到什麼損失。但是,弗威爾的訴狀中還有一條。他提出,這張惡意的漫畫造成了他精神上的巨大創傷。這一點,陪審團同意了。判給他二十萬美元的損害賠償金。陪審團的這一判決,立刻引起了政治漫畫家,藝術家和連環畫家的嚴重關注。他們時時都可能畫些戳痛公眾人物的東西,他們的問題很簡單:要是一張漫畫就可以判決造成精神損傷的巨額賠償的話,界線在哪裡?但是,1986年,巡迴上訴法庭支持了初級法院的判決。

  兩年後,當最高法院複審這個案子的時候,一致同意這樣的判決:一個公眾人物,當他受到諷刺挖苦的時候,不論它是多麼具有傷害性,甚至有色情描寫,都不能要求損害賠償。因此,弗威爾贏得的二十萬精神創傷賠償金也給推翻了。應該說,這個案子又進一步擴大了第一修正案對於新聞自由的保護。這個案子的首席法官講的一段話讓我一直很難忘記。公眾人物是經常受到諷刺挖苦,漫畫化甚至醜化的。他說,考慮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普遍原則,我根本就沒打算提供一個例外,讓它在這種事情的對錯中間劃上一條界線。也就是說,對於美國的最高法院,誹謗罪問題的解決畢竟是有一個明確的目標的,這就是憲法第一修正案所尋求的目標,確保新聞監督的功能,以維持社會的健康正常運作。因此,在最高法院判案的時候,就可以避開細節的糾纏,避開在低一層次的是與非之間劃界線,而作出高一層次的原則性判決。

  這會不會就出現大量的不實報導,以至於「亂了套」呢?我們看到的美國新聞和圖書出版,是非常「井井有序」的。在自由的資訊和思想的流動之中,社會總的趨勢是在趨於健康和更富於創造力。社會的基本健康,又有助於新聞和圖書出版的進一步發展,應該說這是一個良性迴圈。新聞出版界也有它自己的一套自然約束。儘管法院一般不會輕易作出誹謗罪的判決,但是它還是可以裁決報導是否屬實,以挽回當事人的名譽損失。如果一張報紙或一個出版社頻頻作出不實報導,讀者就會對它嗤之以鼻,就無法維持它原來的讀者群,也就破壞了它自己的生存條件。在市場調節之下,當然也有適應它的特定讀者面的一些劣質讀物,但是我們看到,在這裡,這樣的讀物並不是主流。

  我還想談談,有關我所瞭解的色情影片和色情讀物等等在美國的情況。我覺得如果不向你作這方面的介紹,就是不完整的。我第一次看到色情雜誌,是在我來美國後進的第一個小書店裡。我進去以後隨意地在裡面逛,逛到最裡面一個半遮半蓋的角落,一下子發現滿滿的兩個陳列架上,都是封面就「非常色情」的色情雜誌。作為一個從中國出來的人,這也我是這輩子第一次有機會看到這樣的雜誌。我很好奇,就打開兩本翻了翻,想知道美國的色情雜誌到底是什麼樣的。裡面和封面差不多。第二天,我告訴了認識不久的美國朋友,他們笑著拿我尋開心,當然,都是一些善意的玩笑。然後,我就問他們,這是合法的嗎?得到的回答是肯定的。

  慢慢地,我瞭解到,並不是所有的書店都有這樣的讀物,這也和書店確認自己的讀者面有關。美國的書店大概沒有一個象中國城市裡大的「新華書店」那麼大,一般都是小小的店面,各有自己的經營特色。決定是否賣這樣的讀物,取決於書店自己的經營方針。這兒也有一個檔次問題,和出版社的定位問題是一樣的。在書店陳列這類讀物的時候也有一些規定,它不能放在很開敞醒目的地方,也就是說,不能侵犯那些不願意看的人,也必須讓帶孩子來買書的家長可以預防孩子看到。所有的美國人,都知道什麼樣的書店有可能賣這類讀物,如果自己不願意看,只要不去那個角落就可以了。

  色情讀物也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同在言論自由的範圍之內。我已經介紹過,言論自由的關鍵是言論的「內容中性」,對於各種宣傳,它只是簡單地交給民眾自己去判斷。但是,對於未成年的青少年就有比較嚴格的法律規定,因為嚴格地說,青少年還沒有長大成「人」,他們還不具備成年人的判斷力。因此,比如在學校裡,他們往往受到各種校規的約束,比成年人的自由要少得多。不僅色情讀物不能出售給青少年,電影也嚴格分級,很多電影青少年是不允許看的。說來你也許會奇怪,有些限制甚至比中國人的道德概念還要嚴格得多。這也是我在中國時對美國缺少瞭解的一面。

  比如說,有一次一個大陸來的朋友告訴我,他有時以自己的名義去為自己的孩子和孩子的同學買成人電影票。我素知他平時教子甚嚴,聽了當然吃了一驚。後來才明白,他指的是一些武打片。中國人的概念是「少林小子」,「自古英雄出少年」,小孩子看看武打片有什麼關係,哪怕是對子女非常嚴格的家長,也不會在意。但是,美國的孩子是買不到這樣的電影票的。

  出於對青少年保護而產生的這樣電影分級限制,也是一個有可能引起爭議,有可能劃不清界限的問題。由於這些規定例外地追究了「言論的內容」,實際上就被迫進入了困難的次一個層次的是非判斷。就在已經實行的電影電視分級制上,實際上也一直在發生激烈爭執。我們就在電視裡看到過這樣的辯論會,一方是影視製片人的代表,另一方就是在美國為影視評級的12人委員會中的一個代表。你可以看到,一離開「內容中性」,問題就會複雜得糾纏不清。影視製片人經常是頗為惱火的,因為一個片子一旦由於一個或一些鏡頭給劃進「級」去,整個未成年觀眾群也就給劃走了,而他們往往是觀眾的主力軍。我就在報紙上看到過,香港的製片人屢屢抱怨,因為他們在香港放得好好的武打片,一出口到了美國都成了「三級片」,由此票房收益大減。

  問題是,劃的標準是什麼,這實際上是一個無法解決的問題。因為除了一些比較容易判斷的之外,大量是難以確認的。比如,暴力場面以及描寫性愛,是凡有開打的或是凡有性愛場面的都算,還是到某一程度的才算。前者,在今天的美國已經不可能做到,也沒有人認為有必要去這樣做,而後者,就成為永無止境的爭執的源泉。美國也是無法解決如此爭端,所以把決定權就交給那十二個不幸的審查委員,他們時時處於被攻擊的地位,做的也實在是勉為其難的工作。

  我上面提到的辯論會真是十分熱鬧。製片人首先質疑的是這個審查委員會成員的資格:這十二個人,究竟他們是憑什麼教育背景,什麼個人資歷,或什麼其他條件,就可以替全美國的青少年作主,決定他們可以看什麼和不可以看什麼電影呢?那名審查委員會的代表答到,他無法拿出這樣的資格標準,所有的委員都具有不同的經歷和教育背景等等,但是,有一點他們是共同的,就是,他們都是做父母的。每當他們去判斷一個片子,他們想到的就是自己的孩子,他們會問自己:我是不是希望我自己的孩子看這樣鏡頭,這就是他們的判斷標準。平心而論,他說得非常動感情,保護美國下一代的拳拳之心溢於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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