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歷史深處的憂慮 | 上頁 下頁 |
二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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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首先是,如果一遇到「國家利益」這個震懾力量就讓步的話,早就沒有美國的新聞自由了。因為,你已經看到,他們所遇到的真正困擾總是來自美國政府,只有政府才可能提出檢查制度和禁止發行之類的要求。如果說,美國政府打算以預檢預禁這樣的手段來限制新聞自由的話,或者說,某一屆政府不希望公佈不利於它的材料的時候,他們不費力氣就可以找到的最好的藉口,就是國家利益了。比如,尼克森的水門事件醜聞。我相信沒有一個尼克森會願意這樣的材料被公佈。如果要以國家利益為藉口,應該也是很容易的。至少這些材料的公佈,可能引起政局的動盪,社會的不安定,說是這是一種國家利益,也完全說得過去。遇到這樣的情況,就每一個案例來看,力量對比之懸殊是一目了然的。不僅僅是一個報社或雜誌社與整個美國政府的人力,財力和掌握的手段無法匹敵,而且發表一篇文章的份量和國家利益的份量也根本無法較量。因此,一旦「國家利益」這個重磅炸彈能夠有朝一日炸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一個缺口,整個美國的新聞自由就很可能全線崩潰了。 這不僅僅是美國新聞界的恐懼,這是美國人的恐懼。你已經看到,這種恐懼甚至壓倒了他們對於熱核武器威脅的恐懼。為什麼這麼說呢?大致說來,美國人現在的生活是過得很好的,並且自由自在。他們有數量比例相當大的一批人,在關心著各種只有衣食無憂,思想無拘無束才會去關心的問題。你只要想一想,連「核專業」都會冒出這麼一大群「業餘專家」和「迷」來,是不是都是吃飽了撐的。他們認為,這個社會從根本上的運作正常,才是他們繼續這樣自由自在生活下去的保障,而新聞監督是整個遊戲規則在操作過程中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如果沒有這樣的約束,一個聚集了巨大財富的美國政府,會迅速腐敗下去,一個擁有強大權勢的美國政府,會很容易地製造一些藉口,輕易地拿走老百姓的那點自由。這是二百多年來,他們感到真正應該害怕的東西。 那麼,你一定要問了,美國政府還怎麼保住國家秘密呢?除了他們自己看牢點,別讓新聞界給弄了去,是至今為止我所看到的唯一辦法。 你的信中談到,國內現在涉及新聞界的誹謗案特別多,你想知道,在美國,,這一類問題的是怎麼解決的。這的確是一個很有意義的問題。因為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娛樂界明星聲譽的輕鬆話題,這是在新聞自由中的一個重大議題。因為,如果新聞界在批評美國政府官員的時候,一個細節失實就要面臨巨額賠償的話,新聞界的步履就要艱難得多,它對於美國政府的約束力也要大大減弱。 在美國,有數不清的各種各樣的報刊雜誌,又沒有檢查制度,我也曾經以為,這裡的誹謗訟訴一定忙得不可開交了。到了這裡以後,我才奇怪地發現,這類案子非常少。首先,一般來說,此類案子不論在哪裡,牽涉普通人的,總是較為罕見,因為新聞界對他們沒興趣;其次,容易牽扯進去的,最多的是有點職權的人,,即「公職人員」,以及有點名氣的,即「公眾人物」。然而在美國,這兩類人都知道,要和新聞界打贏所謂誹謗罪的官司,幾乎是難於上青天。由於他們的知難而退,這類官司當然就少了。幾年前,對中國來的一個公眾人物,美國新聞界作了各個角度的報導,使其一下子無法適應,就對記者報怨,你們美國不是最講隱私權的嗎?怎麼可以這樣? 實際上,這是對美國知其一卻不知其二。作為一個普通的美國人,這裡是最有隱私權的地方。但是,你要想競選總統,想當官(大官小官不論),想當明星,當民間組織的頭頭,想在公眾事務中成為一個「人物」,那麼,可以說,從頭到尾,你都在新聞的監督之下。也許你天天在報上看到自己的名字,也許你很少見報,但是這已經是取決於新聞界對你感興趣的程度了,而不是取決於你自己。所以,一般來說,他們要保持良好形象的辦法只有兩個,一是端正自己的行為,二是以最大可能隱藏自己的劣跡,躲過新聞界的目光。當然,這很難。這就是「做名人難」在美國的版本。 在這種情況下,被新聞界觸怒的公眾人物,馬上會自然地想到他們的反擊武器——誹謗罪和名譽損失賠款。這裡的報社和雜誌社都是私營的,一旦巨額的賠款成立,對大多數新聞機構來說,都將是一場滅頂之災。我前面談到過,美國沒有對於新聞的檢查和預先禁止,所以,有可能對新聞界形成的最大威脅,就是在出版物發行之後的訴訟,和由此引出的巨額賠款了。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美國人也是在逐步摸索中尋找答案的。 使這一目標在判例上明朗化,制定出明確原則來的是轟動一時的沙利文案。 這個案子的發生是在1960年。你也知道,這是黑人的人權運動最風起雲湧的年代。在這樣一個歷史大轉折的前夕,是種族問題最敏感,也是種族衝突最容易爆發的時候。那年的3月29日,紐約時報以整版刊登了一幅廣告。這是由64人簽名的一個宣傳廣告,簽名人中間包括一些南方的黑人牧師。宣傳的內容是當時在美國南方,黑人進行的非暴力示威行動。他們呼籲著:「在美國憲法和權利法案的許諾下,我們有權利以人的尊嚴生活。」接下來,這份宣傳廣告談到,黑人遭到了由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員警所教唆的「恐怖浪潮」的攻擊,還舉了一些員警虐待黑人的例子。可是,事後發現,這些例子有很多不實之處。 看到這份宣傳廣告之後,蒙哥馬利市專管員警部門的一名政府官員,名叫沙利文的,向法院告狀,以誹謗罪告紐約時報和四名黑人牧師。儘管那個宣傳廣告上的指責,並沒有提到他的名字,但是他認為,既然他的職位使他必須為該市的員警行為負責,因此,紐約時報刊登的廣告,已經詆毀了他的名譽。一開始,法院的陪審團判給他50萬美元的損失陪償金。而且,阿拉巴馬州高級法院支持了這一判決。 紐約時報上訴到了聯邦最高法院,這時,已經是1964年了。 紐約時報的律師辯稱,這篇宣傳廣告是由64名知名人士簽署的,如果他們知道內容不實,他們是不會這樣做的。也就是說,他們不是故意的誹謗行為。至於紐約時報,他們並沒有責任要對發表的東西都作精確的核實,他們有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新聞自由,有權決定是否發表。 最高法院一致通過推翻了初級法院的判決。並且,針對公職人員提出的誹謗案,第一次宣佈了一條非常重要的原則,就是,當公職人員遇到不實的批評而受到傷害的時候,他不能以誹謗罪要求賠償金,除非他能夠提出證據,證明這是出於「真實的惡意」。你也一定注意到了,當事人要拿出這樣的證據,證明新聞媒體事先就有汙陷的企圖,是非常困難的。這樣,公職人員幾乎不可能打贏這樣的官司。法庭同時指出:在自由辯論中,發生失誤是不可避免的,必須保護新聞界有「喘氣的空間」,使他們有可能生存下去。 在三年以後的另外兩個案子中,美國最高法院又把這一原則從「公職人員」擴大到了「公眾人物」。在1986年,這一原則再一次擴大到「捲入公眾事物」的普通人。 我再告訴你一個很特別的例子,沒准,你聽了又要感到意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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