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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三百年前,這裡的新聞預檢制已經被廢除了。憲法第一修正案起草出來之後,有過關于新聞自由和侵犯隱私權之間的爭論,但是,有關禁止預檢卻很少有人提出過疑議,所以這類的官司也很少,最高法院判決的第一個此類重要案子是在1931年的「尼爾案件」,最高法院在該案中指出:「(新聞自由)的主要意圖就是防止對出版物的預先限制。」也就是說,即使是對於濫用新聞出版自由的人,也只能在事後,即出版之後適當懲罰,而不能預先阻止他出版。在1964年的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又作出了深刻承諾:「公眾辯論的發行應該是無禁區的,堅定蓬勃的,以及完全開放的。」有關新聞和國家安全,美國的開國者之一,湯瑪斯·傑弗遜認為:「最終的安全是在新聞自由之中。」我想,他的意思是說,當一切都是公開的,一切都在全民的監督之下,就不再有陰謀,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腐敗,可能發生的錯誤決策將會儘早地被糾正,這樣的國家,它的安全才是有保證的。這樣的觀點,在美國很早就被大家所接受。但是,傑弗遜的時代還沒有氫彈。

  因此,「進步」雜誌案作為一個前所未有的「核時代案件」,它不僅是在向第一修正案的基本信念挑戰,而且,還提出了這樣的問題:新聞界在決定公眾辯論所採取的形式時,是否也是「無禁區」的。

  「進步」的編輯克諾爾對這樣的問題是一個持絕對肯定觀點的人。有人問他,如果有個喝醉了的海軍官員,把他第二天要出發攻打黎巴嫩的保密消息講給你聽了,你也發表嗎?他回答說,政府如果不向國會宣佈就打算去參與戰爭,我當然要發表。另一個問題,如果你知道一個美國在國外的情報人員的名字,你也發表嗎?他說,那得看他在幹什麼了,如果這傢伙以美國的名義,用著納稅人的錢,卻在人家那裡挖民主的牆腳,我當然要讓每一個人都知道。那麼,如果這將危及他的生命呢?克諾爾回答說,這是他的工作,情報人員當然有被人家殺了的思想準備,這就和工傷的性質是一樣的。

  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某一個編輯想發什麼和不想什麼消息,也不在於應該和不應該發什麼消息,關鍵在於,他認為發表的決定權應該在他的手裡,而不是在美國政府手裡。美國最高法院的多數大法官,一直不同意這種絕對主義的觀點,主要的疑點就是國家安全。但是,他們似乎也只是提出這個兩難問題,並沒有能夠解決。

  正因為新聞自由的主要原則在美國深入人心,所以,我提到過,政府和新聞界之間的官司很少。從前面提到的1931年「尼爾案件」到這個「進步」雜誌案之間,美國政府與新聞界只打過四場官司。美國政府也在儘量避免這種事情,但是,一旦出現這樣的罕見情況,也就是說,到了美國政府迫不得已非要去惹這個麻煩不可的時候,案子總是十分急迫,法律程式的通過也比一般情況要快得多,也就常常會留下一大堆值得爭議的問題。

  我們前面已經提到過「五角大樓」案件,這是由於「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要公佈一批有關美國捲入越戰的五角大樓秘密文件而發生的。在這個案件中,短短的幾星期裡,各級法院就產生了種種不同意見。一個首席法官甚至由於進程過快而拒絕對案件引起的一些問題作出判斷。最後,法院是以6票比3票的結果,反對美國政府限制這兩家報紙發表這些秘密檔。這是對這個具體案件的判決,並不能解決所有的有關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關係的問題。參照這個案件,也不能使「進步」雜誌案的答案就更清楚。

  在「五角大樓」案中,有兩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提出,他們認為,在如下情況下,也許政府可以以國家安全為由,預先限制新聞發表,即政府必須證明「這種發表將無可避免地,直接地,立刻地導致危害,這種危害必須類似威脅已經發航的運輸船的安全。」可是,誰又能說得上,對於熱核武器該怎麼定義「直接和立刻」的危害呢?說到底,以往的規則都無法解決核時代的案件。

  另一方面,「進步」雜誌則辯稱,在科學的領域,哪怕是熱核科學的領域,所謂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的「兩難問題」更為簡單。他們認為,整個舊的安全概念在此領域都行不通。他們引用了愛因斯坦的一段話:「通過原子能的釋放,我們這一代給這個世界帶來了自人類歷史發明火以來最具變革性的力量。這個宇宙的基本能量,已經不再適合可以被拋棄的狹窄民族主義的概念。因為,現在已經談不上保密,也談不上防衛了。這一切都已經無法控制,除非能夠喚醒人類的良知和堅韌。」

  「進步」雜誌還找了一些權威的核科學家支持他們。不少專家並不同意他們發表文章的理由,他們覺得討論核武器的倫理問題,並不一定要提供製造它的技術資料,甚至他們也看不上瓦德·莫藍的科學知識,他們之所以支持雜誌社,是因為覺得文章的內容已經算不上是秘密,發表並不會有什麼害處。

  但是,美國政府出動了國務院,能源部,防衛部和主要的核武器設計實驗室的專家,他們宣佈,如果該文章出版,「會有損美國的安全,會幫助外國發展熱核武器,會增加熱核戰爭的危險。」儘管美國政府上一次打輸了「五角大樓」的官司。但是他們覺得,這一次可不是上一次,他們手裡還有一個絕招——在1954年,美國國會曾經通過了一個「原子能條例」。這是處理非正常情況的非常規條例,是美國極少幾個特別授權美國政府可以進行新聞預禁的法規之一。

  該條例規定,美國政府可以起訴並要求法院禁止任何人揭示「限定資料」。「限定資料」包括核武器的設計,工廠,設備,或特殊核材料的生產……。但是,不包括已經解密和已經被劃出「限定」範圍的資料。美國政府宣稱,這種資料生來就是保密的。不管是一個政府雇員從實驗室得到,還是一個公民作在自己家裡想出來的,不論是設計,公式,還是一個念頭,只要一產生,就是保密的。所以,哪怕瓦德·莫藍拿出證據,他百分之一百的資料都是從公開出版物上抄下來的,但是,只要他把它們湊在一起,結果就是保密的,除非美國政府同意宣佈這不是秘密。該條例還有犯罪處罰規定。在當時,揭示「限定資料」的處罰,是一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十年以下監禁,也可以同時並罰。

  這案件一旦歸到「原子能條例」下面,就成了一個暗箱。瓦德·莫藍的辯護人在保密的擋箭牌下,不能知道有關此案的幾乎一切資訊。被告也無法回答面前的一大堆問題。任何試圖被引進法庭的證據,都有一個保密的陷阱等在那裡。例如,瓦德·莫藍為了證明自己的資料來自公開讀物,他拿來一本自己的大學教科書,政府說,他在教科書上劃的線必須擦掉才可以拿出來,儘管這些線只是他讀大學準備考試時劃的。他又拿出一些雜誌文章,一個記者後來報導說,他拿出來東西的都被司法部宣稱是秘密的,指出文章哪一部分是秘密的行為本身,是秘密的;爭論它是不是秘密的爭論,是秘密的;法庭對於這些秘密的看法,也是秘密的。這裡有件很有趣的事情。新聞檢查制度這個字眼,在美國是份量很重的,或者說,是很難聽的,所以當「進步」雜誌社在法庭上指責美國政府是新聞預禁的時候,政府的一些人提出抗議,他們說,他們的律師說的,這不是「檢查」,這只能稱作是「刪除」。「進步」的編輯克諾爾就說,你就是把它叫做香蕉奶油甜點心我都不在乎,可是它還是新聞檢查制度。

  正是意識到這一點,該案的法官心情很不輕鬆。他寫道:「如果發出一張初步的強制令,據本庭所知,這將是這個國家歷史上,用新聞檢查制度禁止出版的第一個實例。這種聲名狼藉的事情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1979年3月26日,法官發表了他的看法。首先他指出,這個案子與「五角大樓案」不同,後者只是國家行政部門站在自己的立場上企圖阻止新聞發佈,而這個案子,有國會已經通過的「原子能條例」授權禁止。他認為,這個在憲法第一修正案之下的條例是清楚的,範圍是適度的。

  再說,相比之下,「五角大樓案」只牽涉到3至20年以前的「歷史資料」,這個案子則不同。最後,他主要是注意到了這個案子的巨大風險。他說,也許,從長久的意義來說,不自由,勿寧死。但是從眼前看,我們只有在擁有活下去的自由這個前提下,才有可能享受到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新聞自由等等。也就是說,把氫彈秘密「放出去」之後,沒准大家連活得成活不成都成了問題。他寫道,「如果作出一個反對美國的裁定,這一錯誤將為我們所有的人鋪平通向熱核毀滅的道路。在這個案子裡,我們生的權利受到威脅,出版的權利變得可以商榷。」法官「遺憾」地簽下了這份預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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