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歷史深處的憂慮 | 上頁 下頁


  今年就發生過一對中國留學生夫婦的嬰兒被政府收走的情況。嬰兒的母親出差,父親臨晨被孩子吵醒,在換尿布沖洗孩子時,兩次失手使孩子從手中落入浴缸。此後,孩子一直啼哭。這位父親到下午三點,看到孩子依然哭鬧,怕他有傷就帶他去了醫院。醫院發現孩子有骨折等問題,瞭解整個過程之後,馬上就去報警了。孩子治療之後就由政府暫時收養,理由是他受到了虐待。孩子的父母除了失去孩子,還可能面臨「虐待罪」的起訴。他們不僅贏得周圍同胞的同情,連美國的中文報紙上都報導了華人對此感到的憤憤不平。說是他們好不容易有了一個兒子,怎麼可能「虐待」。中國人的「虐待」概念,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和主動性。但是在美國,這只是一個法律概念,它是不考慮動機,只察看行為和後果的。它自有它的「法律邏輯」:一個嬰兒被摔了兩次,卻長達近十小時不能得到檢查和醫治,美國法律認為,這種情況只能夠叫做「被虐待」。在這件事情上,還可以看到一般華裔的觀點和美國法律的差異。華裔同情的焦點幾乎全部在這一對「不幸的父母」身上,覺得他們孩子已經被帶走了,居然還要面臨一場官司,確實不幸之極。但是,美國的法律在這一類的問題上,關注的焦點幾乎全部在孩子一邊。它也有它的道理:孩子還不能保護自己,法律當然要站在孩子這一邊。

  有許許多多我們在中國司空見慣的事情,在這裡都是「違法」的。比如,孩子哭鬧,家長上去給一巴掌的話,是違法的;在公共場所發生爭執拉拉扯扯的話,也是違法的。如果發生這樣的情況,周圍看到的人很可能馬上就去報警。也許,正因為這樣,我們來了那麼些年,居然一次也沒有在公共場所看到過這樣的情況。

  那麼,對於美國這樣一個典型的資本主義社會,當老闆的是不是就非常自由呢?我舉一個例子:如果你找工作去面試,雇主問你的年齡,是違法的;問你是不是有什麼殘疾,是違法的;問你的婚姻狀況,是違法的;問你的出生地和移民情況,是違法的;問你有沒有孩子,是違法的;問你是否被逮捕過,是違法的……等等。也就是說,我們在中國進一個工作單位所填的正常表格,上面總是有年齡,籍貫,性別,民族,本人成份,家庭成份,何時入團,何時入黨,何年何時何地受過何種處分等等條款,如果,在美國一個雇主給你遞上這麼一張表格,你拿著就可以對他說「咱們法庭上見」了。這是怎麼回事呢?

  這些首先是源於1964年的民權法。六十年代是一個全世界都在那裡騷動不安的年代。對於美國,六十年代幾乎是一個歷史分界線。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後的美國,非常非常不同。六十年代美國民權運動的結果不僅僅是立法取消了種族隔離,它還使得自由派思潮廣為流行。在六十年代之前,美國大致是雇主說了算的。但是,此後,保護每一個人的平等權利的觀念浮到了表層上,尤其是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比如少數民族,婦女,殘疾人等等,他們的權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注。民權法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

  1964年的民權法中有關雇主的規定,涵蓋了所有25名以上雇員的企業,該法禁止因雇員的種族,宗教,膚色,性別,以及他的移民背景(母國),而在雇用和工作條件等方面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問了這些問題的話,他拒絕雇你的真正原因就有可能是「移民歧視」,「種族歧視」,擔心婦女有孩子要影響工作……等等,而以這些原因剝奪一個人工作的權利,都是違法的。所以,乾脆法律規定,這些問題都不准問。1967年的「雇員年齡歧視法」,又規定了不得對年齡40歲以上的公民在雇用上歧視,從此,雇主就連年齡也不能打聽了。

  到了1972年,美國又制定了著名的「平權法案」,更規定了所有的政府機構和超過15名雇員的私人企業,都必須在招工,技術培訓,升遷等機會上,給弱勢群體一定的比例。否則,是違法的。順便提一下,平權法案還擴展到大學招生。例如,美國的大學招生,是沒有體檢這一關的,有殘疾的年輕人在平權法案的保護下,比一般的年輕人更容易入學。我特別提到這一點,是因為我考大學時,就有一個一起工作的年輕人,考得非常好,卻因為一隻手有一點殘疾而落選,我已經不記得他的名字,卻無法忘卻發錄取通知那天他的目光。這真是很不公平,華羅庚還腳有殘疾呢,憑什麼他就不能上學。執行這個法案也產生許多問題,這我想以後再向你介紹。

  1990年,美國又通過了能力缺陷法,不僅涵蓋了有身體和智力缺陷的人,還涵蓋了有傳染病的人。雇主不僅被要求不准歧視,必須提供給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還被要求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設備。例如助聽器,助讀器,等等。比如說,一名雇員被查出有愛滋病病毒,只要他的病尚不影響工作,雇主不得解雇他,還必須為他提供必要的防止傳染的條件。否則,是違法的。

  1991年,美國再一次制定新的民權法案。把雇主和雇員在發生民權官司時,提供證據的負擔重新放到雇主一邊。這是怎麼回事呢?比如說,雇員告雇主性別歧視,那麼,法庭當然需要證據。證據是有兩方面的,一是雇員拿出受到歧視的證據,二是雇主拿出沒有歧視雇員的證據。如果,法律規定證據的負擔是在雇員一方,那麼,雇員如果拿不出受到歧視的充足證據,就判雇主無罪。但是,如果法律規定證據的負擔是在雇主一方,那麼,雇員不必提供充分證據,而是雇主必須拿出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歧視雇員,只要雇主拿不出這樣的證據,那麼,法庭就可以認定你是有歧視行為的。當然,證據的負擔在哪一方面,就對哪一方面要求更高,更不利一些。

  80年代,最高法院在判這一類案子的時候,比較傾向于保護雇主的利益,證據的負擔也要求在雇員一邊。91年的民權法,就是以立法的形式糾正這一傾向。最利害的一招,是該法在美國歷史上第一次規定,如果雇員由於其種族,性別,年齡,宗教等等原因受到歧視的話,可以向雇主提出精神傷害的懲罰性賠款。後來,就發生過一個保險公司的全體女職員聯合起來,告老板在升遷問題上性別歧視的,勝訴之後賠償金額幾乎是天文數字。前幾天,又有一個體重300多磅的汽車零件公司管理人員,被解雇後告老板體重歧視的,也在勝訴後得到高金額的賠償。由於執法很嚴,因此,在美國當上老闆之後似乎也並不「自由」。

  在中國的時候,人們都對美國的「性開放」,「性自由」留有深刻印象。但是,對美國的另一面幾乎沒有什麼瞭解。所以,我想向你介紹美國的一些有關「性騷擾」的規定。禁止性騷擾也是民權法的內容之一。如果你進入一個美國公司工作,尤其是一些大公司,工作場所都有一些嚴格的行為規範。你看到這裡,也許會以為一種非常嚴重的「騷擾行動」,才會被稱為「性騷擾」,實際上,從一個中國人的角度看,好象並不是如此。我曾經看過一個大公司的規章制度,厚厚一大本,其中就有按民權法所制定的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的很多規定。比如說,不允許在工作場所張貼裸體照片。美國人是非常習慣在自己的工作環境裡放一些私人照片和裝飾的,一般的辦公室,其主人都會放各種放大的家庭照片,還有各種自己喜歡的裝飾畫和照片,五花八門,什麼都有。但是如果放一張裸體照,就屬於「性騷擾」的範圍。這條規定甚至嚴格到如果你在自己更衣箱內側貼裸體照,都在被禁止範圍。又比如,在工作場所說髒話也屬於「性騷擾」範圍,哪怕是順口溜出來的也不行。對於開玩笑也有明確的界限,規章制度認定,不同的性別對於一個玩笑是有不同的感受和理解的,對於一個「玩笑」是否屬於「性騷擾」,它的確定,以聽這個「玩笑」一方的感受為標準。也就是說,你在開一個玩笑的時候,不論你自己認為是多麼「無所謂」,只要聽這個玩笑的人認為聽了不舒服,認為你是在「性騷擾」,就可以確認你是「性騷擾」。

  對於管理人員要求就特別嚴格,如果和自己所管理的工作人員約會談戀愛的話,公司規定其中一方必須調往另一部門工作,並且明文警告,這樣的情況有可能影響管理人員的前程。同時,制度中還有對發生了「性騷擾」的情況之後,被「騷擾」者如何向上投訴的指示,指定向一定的部門和負責人提出告訴。接受告訴者有責任代為保密,並在規定的天數內必須給出調查和處理的答覆。但是,如果已經告上法庭的話,公司不再有代為保密的責任。

  我的一個朋友在工廠的流水線上操作,她告訴過我發生在她這個車間的事情。有一天工作特別忙,女工們紛紛在抱怨腰酸背疼,一名男性管理員就站在一名女工身後,他就為那個女工捏了捏肩膀,通常,這只是一種友好的表示。事後,那名管理員被主管找去談話,他已被控「性騷擾」。他當然為自己聲辯,主管就拿出公司規定給他看,在規定上,建議所有的工作人員肢體「不接觸」。因為,「不情願的接觸」是性騷擾罪名中很重要的一條,為了避免這一點,乾脆「不接觸」是最簡單的。不僅異性之間有這樣的問題,同性之間都是如此,因為社會上還有同性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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