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李敖 > 為中國思想趨向求答案 | 上頁 下頁
三十


  〔注五〕《舊約全書》申命記第二十二章中,有這樣的文獻:

  一、「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節的憑據。』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於貞節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裡……

  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節的憑據、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

  二、「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於,女子叫喊並無人救她。」

  三、「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日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三段舊文獻,有的比中國開明(如二),有的跟中國類似(如一、三),有比中國還別出心裁(如用石頭打死女人)。

  -----------〔後記〕這篇文章,發表在《文星》第六十二號(一九六三年十月——日臺北出版)。

  一、七天后,十月七日,在岡山的讀者駱梵先生寄了一條剪報給我,說是「愚民政策的證據之一」,「在矯砌的語意下,仍不難窺測其精義所在……相信它較您在《論「處女膜整形」》文中引用的讀者投書更有價值些。」駱先生的剪報是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華日報》南部版中的「每日談」,原文如下:

  萬噸級輪船「海張」號在澎海失事,船與人全無蹤影,是近年來最意外的大海難事件。而其尾聲的搖曳亦極盡哀傷:那是該輪三一副祁英之妻陳雲利於招商局發放撫恤金之日,本月十五日早晨服安眠藥自盡殉夫。曾有遺書述其志節。

  祁夫人原可于當日領得近三十萬元的恤金,未來生活不虞匾乏。如念「死者已矣」,節哀順變,則有此鉅款可過其優裕的日子,可是,她苦念亡夫,忠於所愛,終以身殉,至於身外之物,更無足索其衷懷了。在此舉世滔滔之日,這種堅貞悲壯的志節,實至為難能而可貴。是其人雖已死,而其事則可頌揚。

  自殺是愚蠢的行為。因而頗有人持此以論祁夫人,說是:與其殉身于丈夫,何如獻身於社會?如再能運用恤金從事慈善事業,豈不懿哉!今乃計不及此,遽拋寶貴的生命,未免「愚」得可歎可惜。

  這自是一篇道理。可是這道理以這勸勉眾人,自無不可;如以之責于死者,那就不近人情了。試思:鴛鴦失侶,月黯星沉,當之者肝摧腸斷,尚有何心以自謀?為其所愛,忠於所志,不顧生命,無視財富繁華,慨然就死,是士大夫之所難能,奈何尚有憾於一個婦人?

  我們當然不贊同「自殺」作為解脫人生愁苦的手段,亦無意鼓勵婦人殉節,更非有憾於夫死而不守志者,但卻深深認為像祁夫人的這種志行,應足千秋,誠宜共致褒頌,斷不可以「愚」視之。應知:

  古今中外多少仁人志士,其取義成仁,皆發端於這一「愚」字。此所謂「愚」,實便是「至情至性」。至於自以為聰明之輩,節與品、守與為,固都不縈於懷;生死義利的關頭,更難期其無違於道了。此亦所以人人都知道「人生自古誰無死」,卻自古便有「艱難唯一死」之歎了!

  二、另外我在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三日的《中央日報》中,抄出這樣一段「社會服務」中的「法律問答」,怪好玩的:

  新娘不是處女並非離婚條件(張文伯律師答)

  張如雪問:敝鄉青年,多為婚後苦惱,茲提出疑問四則,至祈予以答覆:

  一、婚後發覺新婦已非處女,不悉可能為提出離婚之理由?如可能由法律解決,應如何辦理?

  二、不到法定年齡而已結婚者,可否提出離婚?

  三、重婚罪,系何等處分?

  四、脫離家庭關係後,能否不負結婚的責任(就是說能否連同妻室一併脫離)?

  答:

  一、此系婚姻成立前業已存在之事由,如未於結婚前,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解除婚約,即難於結婚後據為離婚之理由。

  二、如結婚時起迄現時止,男方仍未滿十八歲,女方仍未滿十六歲之足齡,而女方又未懷胎時,可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由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不得提出離婚。

  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和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僅有家屬請求與家分離及家長令家屬由家分離兩項辦法,並無脫離家庭即可不負結婚責任之規定。

  三、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的臺北《民族晚報》上,有一條消息,亦頗「可觀」:

  教員遭強暴服毒自殺死

  遺書指為教導所汙

  〔本報高雄旗山今午電話〕高雄縣內門鄉木柵國民學校代課女教員郭瑞鑾,為該校教導主任林晉輝帶到高雄去玩,在旅社中乘機將其強姦,乃于昨晚十一時含憤服毒自殺身死,死者家屬從遺書中獲悉內情後,即向旗山警察局提出告訴。

  死者郭瑞鑾(十九歲,旗山人)于自殺時留有三封遺書,一封給她舅父,另一封便是給木柵國校教導主任林晉輝(四十一歲,旗山人)。她在給林之遺書中說:他們在高雄發生這件事後,使她很感羞恥,因為他們目前都為人師表,現在她死了,既然身體被他佔有過,現在死了也是他們林家的鬼。現全案由旗山員警分局辦理。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