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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論「泛處女主義」與強姦

  「處女膜主義」的抽象擴大與建構化,變成了「泛處女主義」,「泛處女主義」的最大流毒,是它導引出一個錯誤的思想——被強姦後的錯誤思想。

  按照中外的傳統,一個女人不論未婚已婚,如果不幸被人強姦,她最後該走的一條路,就是所謂「羞忿自殺」。

  在第二卷第三期(五十九號)《文星》裡,有十三幅」路克麗斯之被辱」(The Rapeof Lucrece)的畫頁,介紹莎士比亞那首一千八百五十五行的敘事詩,講到路克麗斯被強姦後,她在丈夫面前用刀自殺:

  She utters this:「He,he,fair lords,」'tis he,That guides this hand to givethis wound to me.

  「左手的繆思」余光中先生的傳神譯詩是:

  她只說:「他,他,好爵爺,是他指使這只手給我這傷疤。」

  於是她死了,她用死的壯烈來抗議這種羞辱(shame),用死的代價來表明自己是個道道地地的節婦(true wife)。

  這種中古的思想模式,這種中古的漂白貞節的方式,在我們中國的民間裡,也是多得隨手可舉,試翻翻「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二月壬午:

  旌表江寧烈婦,戴有功妻薛氏,拒奸殞命;烈女,孟行可女閨姐,拒奸自盡,各給銀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二月乙未:

  旌表陝西烈婦吳氏,拒奸殞命,給銀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四月庚午:

  旌表河南烈女,鄭維德義女喜孜,拒奸殞命;湖廣烈婦,任邦畿妻何氏,拒奸自盡,各給銀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五月王子:

  旌表直隸烈女,張耿女張氏,拒奸自盡;陝西烈婦王氏,拒奸殞命,各給銀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十一月乙卯:

  旌表河南烈婦孫氏,拒奸殞命,給銀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十二月己已:

  旌表河南烈婦,張玉生妻程氏,拒奸殞命,給銀建坊如例。

  十一個月間,高高在上的皇帝就褒揚了九個「拒奸殞命」、「拒奸自盡」的不幸女人,這是何等「鼓勵」!「給銀建坊」(貞節牌坊),這又是何等「誘惑」!

  同治五年(一八六六)《蘇州府採訪總局知照單》裡,就有申請旌表的條例:

  烈女凡未經適人,遇暴身殉者,例得具請。

  烈婦凡夫故哀毀,或因親屬強逼改嫁,及遇強暴、遭寇難而自盡者,不論年歲,均得具請。

  這種可歎的條例,在中國歷史裡,只不過是滄海一粟、大千一塵而已。它的流風餘韻,直到民國初年還未停止。民國初年有所謂「褒揚條例」,規定婦女「強暴不從致死或羞忿自盡」者,其子孫親族鄰里均可具請地方行政官報請上級長官轉報內務部轉報內務總長轉報國務總理轉報大總統,再由大總統親自題字匾額之上,並頒金銀褒章。只是建坊立碑等事,因為民國「進步」了,所以只好由家族自行料理。這種「進步」,也許正是促成「世風日下」、「女教式微」的主要原因吧?

  但是,不管皇帝立坊建碑也好、大總統不立坊建碑也罷。

  中國的「貞節烈女」到底還是「貞節烈女」,她們照樣要代代相傳——要「拒奸殞命』、要「拒奸自盡」,要為一個莫可名狀的意識形態玉殞香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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