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李敖 > 孫中山研究 | 上頁 下頁 | |
三十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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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在注裡說: 《人權宣言》本由傑弗遜起草,他承認政治終極的主權在民,並主張政府應以謀人民的福利為其唯一職責;但他不承認未受過教育的人有參與政治的能力,更不願那些無恆產的人有過問政治的資格。他心目中的國家只是民有、民享,而絕非民治,美國獨立後五十年的政治便是如此。 傑弗遜認為政治是大眾的事、任何人,無論貧富智愚,都應該有直接參加聯邦政府之權;從他被選起,美國才算真走人民治之途。 沈剛伯這些話,顯然不明白美國」民治」的真正情況與真正來龍去脈。他又把」民有」和「民享」扯進,混成鼎立而三的對等意思,殊不知是不能這樣硬分而二的。這種硬分而三,凡是國民黨和吃國民黨奶水長大的,都會犯同一錯誤。我舉費希平《民主主義與民本主義》一段話為例: 民主政治是今日最理想的政治制度,也是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政治制度。什麼是民主政治呢?美國林肯總統所下的定義最為正確,他說:Democracy means government of the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譯成中文就是:民主政治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治。所以,民主政治所涵蓋的意義,可分三個層次加以說明:首先,我們應該知道,民主國家主權的歸屬。談到這個問題,使我想起歷史上兩件不朽之文獻,一件是美國的獨立宣言,一件是法國的人權宣言,在這兩個文獻中,都認為國家的主權應該屬於人民,具體他說,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為人民所有,這就是林肯所說的of the people。人民雖然有了主權,如果不能運用其主權來治理國家,主權就變成了空中樓閣,因此,由主權所引申出來的選舉權和罷免權,就是林肯所說的by the people。人民有了選舉權,當然要選為人民忠誠服務的、為人民謀福利的官吏與民意代表;人民若是發現他們所選出的官吏或民意代表,沒有實踐他們的諾言,人民可運用罷免權罷兔之;所以,在一個實行民主政治的國家中,官吏與民意代表都在兢兢業業地為人民服務,人民才能享受幸福的生活,這就是林肯所說的for the people。總之,民主政治應該包括民有、民治、民享三種意義,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就不能稱為民主政治。(《深耕》雜誌,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費希平錯引林肯原丈於先,又亂做解人於後,林肯有知,當暗笑九泉!中國俗話說:」無心雕做木居上,便有無窮求福人」,林肯的一句順手拈來、「無心說出的一段應景演說,竟可被國民黨和吃國民黨奶水長大的,年復一年,以長篇大論「闡發無剩義」,藉以「求福」、藉以欺盡蒼生,真不能不說是今古奇觀了! 〔注五〕顧敦鍒《中國議會史》說:「美國總統林肯之言曰:『德謨克拉西之政府,一民有、民治、民享之政府也。』民有為本然之事實,民享為最終之目的,在今日政治開明、學術進步、人權發展之時代,已為天下所公認,可以毋費討論。唯民治一端,則重在方法。而方法本無一定,輒隨情境而異,則大有研究之價值。」荊知仁「對憲法憲政的基本觀念和認識」說:「林肯曾解釋民主力民有、民治及民享。就此一解釋的內容來分析,民有為前提,民治為方法,民享為目的。這三者之中,民有之前提,乃理論上的假設;民享的目的,乃古往今來,無分專制或民主,所共同追求的目標;民治之方法,卻是貫徹民有前提,達成民享目標正當而有效的手段。極權和民主的真正分野,不在於民有的前提和民享的目的,而在於民治的方法。」(《成長的民主》) 李聲庭「沒有自由如何民主」說:「民主的定義,最簡單的莫過於美國林肯總統所說的:『政府為民所有,政府為民所治,政府為民所享。』其中最重要的卻是政府為民所治。」(《名人雜誌》,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五日) 〔注六〕對林肯演說提出疑義的,最早見於錢歌川先生的《英文疑難詳解》,我寫這篇疑義,是就錢先生的疑義,加以論證發揮的,基本的解釋,是錢先生的,不是我的,特此聲明。從文法學家的解釋觀點,自可對疑義加以疑義。例如over all the people的over,也可不做「在……上頭」的解釋而做「通由所有人民」或「在所有人民中」的另一種解釋,而agovernment of the people中,government和the people自可視為從屬關係等等。總之,我這篇疑義的主旨,在拋開文法上、修辭上的字面拘泥,而從林肯的政治思路上溯本探源,從而證明原義不是如文法解釋觀點那樣簡略的、平行的、望文生義的。我們這些飽受林肯演說移植中國以為宣傳、以為政治廣告下的受害人,實在不該輕信才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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