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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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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大衛斯(A.powell Davies)說:「湯姆斯·庫波耳(Thomas Cooper)在一七九五年所提出的民主的定義是最扼要最簡潔的一個:『民有、民享的政府』。但根據這一定義,一個專制暴君也能宣稱他的政府是民主的,這種事實也屢見不鮮。」(何欣譯:《民主真詮》,《自由中國》第十一卷第十期) 〔注二〕英文democracy(民主)這個字,美國即使在獨立時也不常用。獨立宣言上、各州憲法上、美國憲法上都沒有這個字的出現。 〔注三〕查理·比爾德(Charles A.Beard)在他的《共和國》(The Republic)一書,以對話的手法,寫林肯的違憲行為如下: 斯醫生:那麼林肯的批評家所指斥關於林肯的所謂違憲及高壓手段,是怎麼回事呢? 畢耳:我絕沒有意思說這些批評不太重要,事實上,我手頭現在就有一個很長的單子,可以寫滿好幾頁。斯太大,在靠近你的那個書架子那兒,有一本很厚的羊皮精裝書是馬歇爾(John A.Marshall)寫的美國巴斯提獄——內戰後期有關美國公民不法拘禁史(A Historyof the lllegai Arrests and Ilmprisonment of American CitiZens during the LateCivil War),你和羅拔(即斯太太的丈夫斯醫生的名字)如果願意把它帶回去看看,你一定會從書裡找到一大堆批評林肯的資料。反對林肯的人認為在林肯主政之下,有許多措施都是以違憲和高壓的手段做出來的。譬方說,在馬利蘭州州議會會期中,林肯就施壓力要州議會壓制脫離聯邦的提案活動。在北方很多距離戰火相當遠的地區,就有很多人民被政府肆加逮捕,許多批評林肯政府的報紙編輯和演說的人都被政府拘禁入獄,不少報紙都被當局封閉停刊。當然究竟有多少人被捕,確數很難決定,但被關起來的人則以千計。 如果把林肯的所謂的違憲和高壓措施統統加在一起乘上十;即便是為了辯論,說我們把對一切反對林肯的批評統統都接受了;儘管在許多違法措施是林肯自己事先一無所知,而是由許多政府丈武官員以林肯政府的名義不法進行的,我們姑且把這筆總帳都算在林肯一個人身上;儘管我們忘掉林肯曾經下令赦免了許多政治犯——例如普賴爾(Roger Pryor)曾因任職南方聯邦被捕,而林肯迭次拒絕將普賴爾正法——和一再頒發大赦令;我們就算把一切所能想到的罪名都加在林肯頭上,可是,這些所謂違憲和高壓的手段的憲法問題還是值得辯論的。這個問題本身是相當複雜的。 〔注四〕沈剛伯在《高中歷史》中說美國: 到一八二八年大選的時候,各州的總統選舉人、除兩州外、已經是由人民直接選出而非由州議會推定,許多州並將選舉權的財產限制也大加放寬,讓平民都能參加選舉。平民選舉的結果產生了第一個「人民的總統」(The people's President),把那六十一歲的傑弗遜(Jackson)擁進白宮。他連任一次,開始了好些大刀闊斧的改革,把傑弗遜式的各州民主(Jeffersonian State Democracies)變成了傑弗遜式的全國民主(Jacksonian NationaiDemocracy),使政府於民有、民享之外,更進為民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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