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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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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免一時愚昧」 吳相湘《孫逸仙先生傳》寫這一悔過書的經過說: 這是鄧針對孫急切脫險願望,進一步施用這種言語使孫產生恐懼懊悔感。「未免自誤」就是說已瀕臨絕境。 但孫追問鄧「尚有一線生機否」?鄧聽到這句話,真是「恰中下懷」。因改以誘惑語態答覆孫:「生機尚未盡絕,但君以後依我命而行,切勿再誤!」 鄧所謂「依我命而行」,即勸孫「致書公使(龔照璦),求其相宵」。孫先生自述:」吾從之。鄧立命柯爾取紙筆墨水至。吾請換中國文具,因上書公使自應用漢文,未便做西字。鄧曰:『否。英文甚好。因此間大權均操于馬格裡之手,公使不過坐擁虛名而已。君之此書,宜弄馬格裡。』」 鄧又進一步指示書翰內容:「君必須極力表白,謂身系良民,並非亂黨。只以華官誣陷致被嫌疑,經美時曹往使館請求昭雪,未得晤見,故特來英,親到使館,意在籲求昭雪。」孫面對當時殘酷現實,唯有以死裡求生保存此身再困辯正決心,按照鄧所授意寫成一函,摺疊後,鄧又指示寫上受信人馬格裡的英文姓名。於是鄧滿意地懷挾這一文件離去。 孫先生在康得黎等援救出險後,是年十一月四日,對英國政府律師陳述:當時所以一切聽鄧擺佈,實因確認這是唯一僅有的一條獲得自由的萬一可能的機會。滿清使館確實是在進行押解他回國「正法」-如果竟成為事實,對中國革命前途的影響實在非常惡劣。至於手寫「親至使館籲求昭雪」是絕對不符事實,只是為求出險,聽從鄧廷鏗授意書寫而已。孫先生于《倫敦蒙難記》中指陳: 吾此舉實墮入鄧某之好計,可謂愚極。蓋書中有「親至使館求昭雪」等語,豈非授以口實:謂吾之至使館,乃出於自願,而非誘劫那?雖然,人當陷入深淵之時,苟有絲毫可以憑藉者,即不惜攀援以登。初不這從容審擇,更何能辨其為好偽那? 孫先生又進一步說明: 予之所以惴惴以懼者,目前之生命事小,將來之政體事大。萬一吾果被遞解回國,清政府必宣示全國:吾之被建回華,實由英政府正式移交。自是以後,中國國事犯將永無在英存身之地。吾党一聞此言,必且回想金田(太平)義軍起義之後,清政府實賴英人扶助之力,始奏凱旋。 國人又見吾之被逮于英而被戮于華,亦必且以為近日革命事業之失敗,仍出英國相助之功。自是而吾中華革命主義永無成功之望矣。 且予在旅館中行李之外,尚有文件若干。如為中國使館所得,則株連之禍,不知伊子胡底。幸康得黎夫人能為予預料及此,毅然赴旅館,盡取子書犢,捆載而歸,付之一炬。是其識力,誠大有造於吾黨也。 可見孫先生在九死一生之際,仍隨時面對「歷史鏡子,以吸收教初,引用金玉均及英國協助清廷打擊太平軍往事。但瀕臨絕望,固不免一時愚昧。孫先生于此反省自責,以資警惕。因革命工作冒險犯難,隨時有再陷虎口的可能。 吳宗濂「隨軺筆記」 雖然「倫敦蒙難」的內情已如上述,但是,另一面的「羅生門」故事,在我們歷史家眼中,卻也不能不注意。所謂另一面的「羅生門」故事,就是針對孫中山《倫敦被難記》的吳宗濂《隨軺筆記)。這部書對洗刷老K的歷史,顯然有決定性的作用。 《隨軺筆記》是清朝光緒二十六年(一九〇一)的出版品,書前廖壽豐的序寫於光緒二十四年(一八九八)、俞鐘穎的序寫於光緒二十五年(一八九九),內grffiid,卻是光緒十九年(一八九三)起龔照緩出使英國的事。當時龔照璦以候補三品京堂出使英、法、意、比四國,需要翻譯人才,乃由安徽巡撫沈仲複推薦,由江蘇嘉定的吳宗濂擔任。吳宗連字挹清,中華民國成立後,做過駐義大利公使、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員、一九一八年參議院議員,他是個通曉洋務的有心人。在他隨龔照璦出使的時候,雖然「派司譯務」,但是也為老龔寫《起居注》、起草檔等等,這部書的產生,就因此而起。《隨軺筆記》共四卷,分類及標題如下: 卷一 記程 合肥龔照璦仰蘧鑒定嘉定吳宗濂景 周著 卷二 記事 合肥龔照璦仰蘧鑒定嘉定吳宗濂挹 清編輯 卷三 記聞 合肥龔照璦仰蘧鑒定嘉定吳宗濂挹 清編輯 卷四 記游 嘉定吳宗濂景周譯纂 在這書卷二記事中,收有兩篇重要的文字,一篇是《龔星憲計擒孫文致總署總辦公函》、一篇是《龔星憲計擒粵犯孫文複行釋放緣由》,都是孫中山「倫敦蒙難」當時的記錄和第二年(一八九九)的追記。這兩篇文字因為是當時駐英使館的內部檔和當事人檔,所以極富史料價值,並且幫助我們瞭解非一面之詞的真相。因為這些檔太珍貴了、太罕見了,我把全文收在後面。 龔星憲計擒孫文致總署總辦公函 敬密啟者:七月間接楊子通星使函稱:「粵東要犯孫文,謀亂發覺,潛逃赴美。鈞署電令確查該犯欲往何處,密電敝處,援香港緬甸交犯約代拿」等因,並附錄節略前來。嗣子八月十九日接通使電稱:「孫文于西九月二十三日由紐約搭輪船至英國梨花埔海口登岸」等語。當即婉詢英外部,擬援香港及緬甸交犯約,請為代拿)據該部答稱:「二約只能行於香港及緬甸,而不能施之他處。設竟代拿,必為刑司駁詰」云云。英既不能代拿,敝處遂雇包探前赴梨花埔,密尾行蹤。該犯於八月二十四日登岸,即日乘火車至倫敦,剪髮洋裝,偕行有二西人與之稔熟,倫敦則有二西醫,一名坎特立、一名門森,曹住香港,與該犯交最厚。前該犯由粵垣逃至香港,即潛匿坎特立之宅也。 詎意該犯於九月初四日,改名陳載之,來至使署,詢有無粵人;次日複自來使署,探問中國情形。按公法,使署即中國之地,彼既肆無忌憚,勢不能不暫行扣留,電請鈞署核示。迄奉複後,即趕緊購定輪船,擬設法潛送到船,逞解粵省。乃該匪黨以其久不歸寓,疑其必在使署,日夜在外伺察,意圖截劫,勢難送出。旋據外部私向參贊馬格裡雲:「中英交犯約經曾前大臣議而未成,刻下既無約可援,如解犯潛過友邦之地,殊與公例未符。」蓋業經孫党賄通日報並報知外部也。党與商允,如該犯回香港,必飭港督嚴察以戢亂謀,並請弟具文,以憑轉飭照辦。爰於十七日,將該犯釋放,仍派包探密跟,討扣留在署十有三日。 二十日複奉鈞署巧電,內開香港交犯約指為謀反,輒不肯交,具文外部,宜商律師,具見堂憲審慮周詳之意,當商據律師哈華托雲:「如以匪人多借香港為謀亂之地,請外部飭香港地方官概加嚴察而不專指孫文,非特無礙香港交犯約,且可補該約未備之辭。」外部侍郎山德生亦言:「英不能准匪人借其屬地謀亂友邦。」因即按哈律師言,于二十日照會外部堪纖蓋系。又查該犯來英意在煽惑,英人固不為所動,即華人除使館各員外.雖有在海口當水手者數十人,亦無被其誘惑之事,合併附陳。除一切情形節經電達,所有孫文與看管委員鄧翻譯廷鏗問答節略另錄呈覽,統祈代為回明堂憲為荷(英字第二十一號丙申九月二十九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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