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李敖 > 孫中山研究 | 上頁 下頁


  只是「派人密尾行蹤」而已

  但是,孫中山這一說法,若是真的「完全依據史實」,即跟現在已經能夠看到的當時秘件不符。現在我們得知:孫中山在美國時,行蹤就早已被清廷注意,清廷駐三藩市總領事馮詠蘅,就曾向清廷駐美公使楊儒有報告如下:

  孫文……身材短小,面黑微須,剪髮洋裝,由檀山行抵金山。同伴有二洋人:一名卑涉,亦美國金山人,素系檀島銀行副買辦;一名威隆,亦美國人,向在檀島服宮,前次創議廢主,因其未隸檀籍,所謀不逞。均抉厚資,居檀日久,是否孫文同黨,尚難臆斷。唯見同船偕來,交情甚洽。孫文借寓金山沙加冕街第七〇六號門牌華商聯勝雜貨鋪內。聞不日往施家穀〔注五〕轉紐約,前赴英法,再到新加坡。並聞有沿途聯絡會黨、購買軍火、欲圖報復之說。該犯隨身攜帶私刊書冊兩本,雖無悸逆實跡,檢其上傅相〔注六〕書,確有該犯之名,顯系孫文無疑。現將原書設法覓取寄呈,俟訪問該犯赴紐行期,再行電稟。查閱該犯書冊兩本:一系摘錄明黃梨洲《明夷待訪錄》中《原君》、《原臣》二篇,卷端加一小引,自稱杞憂公子〔注七〕;一系上李傅相書,洋洋萬餘言,自稱文素在香港習西醫,已蒙考取,敬乞傅相專委辦農務。兩種文筆俱暢達,昨已附致總署備核矣。

  楊儒得馮詠裔報告後,就電報北京總署。總署回電說:「孫文將往歐洲何國?偕行洋人系何國人?附搭某船?希確查密電龔使(清廷駐英公使龔照璦)酌辦。英能援香港、緬甸交犯約代拿固妙;否則該匪若由新加坡潛結黨惡內渡,應先電粵督預防,新加坡領事亦應飭其認真查訪。」七月十八日,清廷駐美公使致函駐英公使,說:「因中美交犯(引渡)另約,迄無成緒,此間無從措手,總署深知,故有轉電尊處,援約代拿。」「援約」就是援咸豐八年(一八五八)《中英條約》第二十一款〔注八〕,和光緒二十年(一八九四)《滇緬條約》第十五款〔注九〕,當時清廷盼能援這兩個引渡條約由英國官方「代拿」孫中山,可是,英國政府采罪刑法定主義,引渡條約中既然只限於「香港」和「緬甸」,英國本上就不能適用。八月八日,清廷駐英公使複駐美公使信,就提到:

  唯查此種罪犯,按西洋章程情形視之,在本國固法無可這;這逃至他國,他國即視為公犯,向無交出之例。俄之子白彥虎,即其明證也。弟已密飭代理新加坡總領事劉牧玉麟,預為籌備,並密查孫文有無黨羽以及熟識之人在坡。如該犯果來歐洲,俟尊處探確電知後,弟當援約與英廷商辦。若英不能代拿,則唯有窺其動靜、探其逃蹤,遵照署電,電知粵督預防,於其內渡時設法兜拿耳。

  正因為駐英公使全無把握,所以在十月二日,在孫中山抵英後第二天,這位公使在致北京總署電中,有這樣的文字:

  接楊使函電悉。飭拿粵犯孫文,該犯現由美到英,改洋裝無辮,外部以無在英交犯約,不能代拿,現派人密尾行蹤。璦寢。

  這樣過了八天,十月十日,他致電給駐美公使,也說:

  密。孫文已到英,外部以此間無交犯約,不能代拿。

  聞將往法,現派人密尾。璦支。

  這些檔,都證明了直到十月十日——孫中山抵英第十天——的時候,清廷中國使館對他都沒有親自捉拿的意思,只是「派人密尾行蹤」而已、「派人密尾」而已。

  孫中山自己大意

  不料到了十月十一日,突然有了轉機。現查當時往來密電如下:十月十一日,駐英公使致北京總署電:

  密。孫文到英,前已電達。頃該犯來使館,洋裝,改姓陳,按使館即中國地,應即扣留,唯時解回,約頗不易,當相機設法辦理。祈速示覆,勿令竇使〔注十〕知,並請電粵督。璦歌。

  同一天,有「劄稿」說孫中山這一「洋裝,改姓陳」的事:

  為劄飭事:照得木大臣接准出使美國大臣楊函電內開:「接奉總理衙門迭次函電內稱,粵東要犯孫文謀亂發覺,潛逃外洋,飭即隨時查拿」等因、該犯現由美到英,改裝易姓,適來本署。查公法:使館即中國地,自應扣留,除電請總署示遵,並飭參贊馬格裡密查外,相應派員監守。

  查翻譯官鄧丞廷鏗,精細耐勞,即派該員督同武卉車德文,並洋僕二名,輪流看管。事關謀逆要犯,該員務當格外小心,毋任洩漏消息,趁間遁逸,致幹大咎,切切,此禮。

  右劄駐英國翻譯官鄧丞廷鏗准此

  第二天(十月十二日),北京總署複電:

  歌電悉。能按公法扣留,英不問,固好。解粵應設何法,能免英阻,且必到粵,望詳商律師。謀定後動,無令援英例反噬,英又從而庇之,為害滋大,切望詳慎。魚。

  十月十四日,駐英公使再電北京總署:

  密。魚電敬悉。孫無忌憚,自來使館,勢應扣留。據問看管之鄧翻譯言,〔孫〕欲謀大事,唯時未至等語。有西人知粵督幾為所害,是反形已露。外部既以香港、緬甸約不能施之英京,現籌購商船,逞送粵,不泊英岸,可無他虞。船價煤工約需七千鎊,得載二千餘噸船一隻,不用,變價亦可。否則釋放,仍派人密尾,窮其所往,亦不露痕跡。統乞速示遵行。璦庚。

  十月十六日,駐英公使再電北京總署:

  庚電未奉複,扣留至今,外無知者;釋放亦宜早,免露痕跡,乞速示。璦蒸。

  十月十六日,北京總署複電:

  庚電悉。購商船逞解粵,系上策,即照行。七千鎊不足惜,即在滙豐暫撥,本署再與劃扣。唯登舟便應鐐,管解亦須加慎,望蓋籌周備,起解電聞,以便電粵。蒸。

  十月二十三日,駐英公使再致電北京總署:

  孫犯已在館扣留十三日,有犯黨在館旁邏,館中人出入,亦必尾隨,日夜無間,競無法送出。外間亦有風聲,船行亦不敢送,只得將購定之船退去。與外部商允,如孫回香港,必由港督嚴察,並請具文以憑飭港督照辦等語。因將孫犯釋放,仍派人密跟。璦筏。

  根據上面這些當時的原始檔〔注十一〕,我們清楚看到:當時直到十月十日為止,駐英中國使館的人,都沒有親自捉拿孫中山的意思;直到十月十一日孫中山自己大意,「改裝易姓」、「無忌憚,自來使館」,他們才見人起意,覺得「使館即中國地,自應扣留。」於是案情急轉直下,好戲出場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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