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李敖 > 李敖快意恩仇錄 | 上頁 下頁
16.鬧衙紀(3)


  案經張桂貞上訴後,最高法院法官劉煥字、孫森焱、曾桂香、林奇福、羅一字判決,斷定三法官判決錯誤,「率以扣押程式無暇疵為論斷,並據以裁判,尚難謂合。」因而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起,這一案子更審。審了一年三個月,台中市長張子源也下臺了,法定代理人換成了新市長林柏榕;打太極拳的法官林松虎也換了,最後由黃奠華、袁再興、林富村三法官判決原告張桂貞勝訴。接著林柏榕又提出上訴。案分到最高法院法官李錦豐、範秉閣、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樹手裡,居然做下中國司法史上最荒謬的判決,認定台中市政府勝訴。這一案子分到法官李錦豐、範秉閣、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樹手裡前,前後歷時三年四個月,張桂貞母子楔而不舍、努力不懈,所爭者,除民事責任、司法公正以外,更著眼於憲法中人民基本自由之保障。戒嚴四十年以還,警備總司令部執「戒嚴法」以限制人民基本自由,「惡法亦法」,尚勉強自成一說,但逾越「戒嚴法」本身規定之限制而濫肆擴張,則就無以自圓。試看「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明定:「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戒嚴法」還算是法律,可是「行政院一九七0年五月五日台五十九內三八五八號令核准修正」了所謂「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其中第一條就說「為管制出版物特依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但這辦法,並沒經過立法院的立法手續,根本不是法律,所以還不夠資格稱為以「戒嚴法」為「母法」的「子法」。可笑的是,雖然連「子法」都不配,這一所謂管制辦法,卻自動擴張解釋,把連「戒嚴法」都沒有的,都加以羅織引伸。例如該辦法第三條規定:「出版物不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八、內容猥褻有悖公序良俗或煽動他人犯罪者。」試看「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明指「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才可依「戒嚴法」取締,但是出版品「內容猥褻」明明只是妨害風化而已,又何曾妨害到什麼「軍事」了?男女問題競與戒嚴有關,戒嚴競戒到了男女問題上,這種擴張解釋,豈不是荒謬嗎?再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所謂「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所管制的事,既為人民言論、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自屬「憲法」中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範圍,而「應以法律定之」,不能出之以命令。而所謂「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乃是命令,當然違背憲法。如今在這命令肆虐幾十年後,在解嚴時期,身為司法體系的最高法院法官如李錦豐、範秉閣、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樹者,還不能認清這一所謂管制辦法的無法無天,反倒靠它來做抵觸憲法或法律的依據,這種法官,也就太「歧路亡法」了!

  最高法院法官鬧完笑話後,案子又回到台中高分院由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接手,新笑話又來了。判決書說張桂貞人在國外,竟然家中有她出國後才出版的禁書,「被上訴人(張桂貞)就此即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所為此點主張,自無足采。」但是,按照常識、按照經驗法則,一個人置財產、買東西,難道一出國就辦不到了嗎?她托親友代辦,又有什麼不可以呢?還要舉什麼證呢?設想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出了國,托親友買了電視機,電視機放在家裡,被強盜搶了,打起官司,竟要「舉證以實電視機何來之說」,非得交出親友姓甚名誰、生辰八字、店號門牌執照、有無發票才甘休,這通嗎?此其笑話一也!判決書承認有「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證,只是查扣當時,張桂貞「赴美國探親、在外,「不在臺灣。」——這肯定了查扣地點,確是張桂貞的家。

  既然查扣地點承認是張桂貞的家,依照「民法」第三編物權第十章「佔有」諸法條,家中財產(包括系爭書籍),根本為張桂貞所有,這是常識、是經驗法則、也是清清楚楚的法律。

  對在一個人家中的財產,居然查證起如何「取得」的問題,這不是節外生枝嗎?此其笑話二也!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九百四十四條明定:「佔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佔有者。」可歎的是,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竟不照民法去「推定」書是張桂貞的,反倒違背法令,非法推定書不是張桂貞的。濫施不當之推定,不憑證據,硬推定張桂貞家中的書非張桂貞的,但又推定不出是屬於誰的。這種判決,豈不破了天荒麼?判決書應是謹嚴的文字,豈可光否定不是張桂貞的,卻又不能確指特定之人的?按照常識與法理,張桂貞家裡的動產,苟無第三人主張權利,即毫無疑義為張桂貞所有。本案顯然並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說動產屬於他(第三人),反倒有強盜和法官說不屬於她(張桂貞),這不是怪事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明定:「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本案既然沒有第三人來「反證,,什麼,還要張桂貞「舉證以實其說」個什麼呢?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這樣濫施推定、濫強人舉證,顯然與,,民事訴訟法」有違!此其笑話三也!對眾所周知屬於張桂貞的家中物,要舉證也可以,但依法,舉證責任根本不在張桂貞這一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明定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明說:「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說張桂貞家裡的財產不是張桂貞的,舉證責任根本在台中市政府,而不在張桂貞。設想強盜搶了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家裡的電視機,打起官司,強盜反過頭來要他們提出電視機怎麼來的?不然就論以「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而置強盜行徑于不問,反把電視機判歸強盜所有,任其呼嘯而去,這通嗎?不追究強盜「搶走」的問題,反追究張桂貞「取得」的問題,此其笑話四也!這次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判決,有一進步,就是他們三位推翻了四年來人位法官(台中高分院翁其榮、徐元慶、陳成泉,最高法院李錦豐、範秉閣、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樹)盲目照抄台中市政府的瞎猜,終於睜開眼睛,在判決書中,已經完全沒有了「訟爭書籍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妙文。但是,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在開脫李敖之餘,卻對書籍為誰所有,留下一個新的謎團,就是:在判決書中,他們竟交代不出書是為誰所有?只是閉著眼睛說:書非張桂貞所有!但是,依照「吾人之一般生活經驗法則」也好、依照法律專家的證據法則也罷,堂堂在張桂貞家中的書,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竟瞪著眼睛說不是張桂貞的,又瞪著眼睛說不出書是誰的?也說不出既然不是張桂貞的書怎麼會跑進張桂貞的家裡?這通嗎?全世界任何法則,都不會肯定這種糊塗大判決吧?沒有第三人主張權利,又如何能說在張桂貞家裡的東西不屬於張桂貞的?在張桂貞家裡的東西,不能證明新所有權,又如何能否定掉舊所有權?此其笑話五也!

  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松雄作出了書非張桂貞所有、也不提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判決,自以為得計,殊不知引發出大問題。大問題是:判決書中如不能證明書為李敖所有,則就無異推翻了整個搜索張桂貞住宅並查扣書籍的依據!書籍不能證明為李敖所有,則對非「出版發行人」之尋常百姓如張桂貞之住宅,即失掉援「出版法」、援「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查扣」的依據,則本案之搜索也、查扣也,根本就完成無所附麗了。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