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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筆伐(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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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992 四十七到五十七歲) 我生平寫作雖多,卻始終沒辦過自己的雜誌,過去主持《文星》雜誌,是鵲巢鳩佔,不算是自己的雜誌。《文星》被封後,我申請不到雜誌執照,後來坐牢,一連十四年大黴運,高辦雜誌愈來愈遠。十四年後複出,在1981年申請雜誌執照,「行政院新聞局」在該年4月18日按出版法第九條給了我《千秋評論雜誌》執照,但在一個多月後,卻又快速按出版法第十一條「技術擊倒」了它,使我因冤案入獄而不得為雜誌發行人。這一內幕,值得細說。 我二十四歲拿到台大畢業文憑後,一連二十二年都長捐箱底,一直沒有用它,因為我沒有正式職業,文憑對我毫無用處。不過,到了1981年我四十六歲時候,它派上了用場,因為我想辦一本雜誌,申請雜誌執照要用大學畢業證書,我就申請了一張《千秋評論雜誌》執照(局版台志字第二七七五號)。可是,這個執照很微妙地害到了我,執照發下來(1981年4月23日)才五十五天(1981年6月17日),我在地方法院已判無罪的官司(蕭孟能自訴李敖所謂侵佔案),突然受政治影響,一夕之間,竟被臺灣「高等法院」的法官林晃、黃劍青、顧錦才三人枉法裁判為有罪(1980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九八號)!這一判決,微妙反映了外界「選舉快到,快判李敖」的公論為什麼口耳相傳,也反映了爭取自由的長路上我所付出的苦心、代價與犧牲。妙的還不止這種巧於配合的枉法裁判,還有更妙的。在枉法判決後二十三天(1981年7月10日),我突然收到臺北「1981府新一字第三一○三一號」市長李登輝的來函,說:「一、准『臺灣高等法院』1981年6月29日劍刑勇字第二六號函略以:李敖因侵佔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二、依出版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被處二月以上之刑在執行中不得為雜誌之發行人。另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新聞紙、雜誌……之發行人有出版法第十一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未依同法第十條之規定申請變更發行人登記,註銷其登記。」收到這封來函後,我又大惑不解、又恍然大悟。大惑不解的是:李登輝如果希旨承風,想封殺李敖的《千秋評論》雜誌,儘管依例通知可也,何必抬出『冶灣高等法院」來呢?恍然大悟的是:不抬出「臺灣高等法院」,封殺的依據,只能根據報上李敖判罪的新聞,這樣證據力就弱了一點,因此抬出「臺灣高等法院」來,一切就都站得穩了。更妙的還不止臺北當局這封來函,還有更更妙的。這來函中「說明」之「一」中,就完全露出了馬腳。「說明」之「一」指出,臺北當局是「准臺灣高等法院1981年6月29日劍刑勇字第二六號函」,而要李敖「前來辦理變更發行人登記手續」的,但是,怪事來了,因為按照臺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只是裁判書正本「送達于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而已,又何必去「劍刑勇字第二六號函」給臺北當局呢?「臺灣高等法院」在本身忙得案犢勞形之時,居然好整以暇,寫信給臺北當局,告以「李敖因侵佔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這不是天下怪事嗎?難道法院承辦審理業務之不足,還要兼辦箝制言論的通風報信嗎?這種行文,豈不是太明顯的聯合作業封殺李敖嗎?更微妙的是:這一雜誌執照是「新聞局」局長宋楚瑜核發的,而李登輝給我的信中,卻明列「副本收受者:行政院新聞局」字樣,這又明顯有違行政作業的常規,因為在我尚未拒絕申請變更登記前,毫無知會「新聞局」之理,可見市長李登輝知會局長宋楚瑜,全是兩條蔣家走狗的串通法院的聯腳作業。當然,我是不會做變更登記的,但我略施巧計,就打垮了他們的作業:按照箝制言論自由的「出版法」第二條,出版品分為三類:一。「新聞紙類」。二、「書籍類」。三、「其他出版品類」。再按箝制言論自由的「出版法」第三十六條,出版品如違反本法規定,主管官署得為行政處分:一、「警告」。二、「罰援」。三、「禁止出售散佈進口或扣押沒入」。四、「定期停止發行」。五、「撤銷登記」。這一條中「定期停止發行」、「撤銷登記」,是箝制「新聞紙類」的致命法寶,但對非「新聞紙類」的「書籍類」,卻沒有什麼作用,因為「書籍類」既非「按期發行」,自然所謂「行政處分」,也就至多不過即時查禁了事。而「新聞紙類」卻可來個查禁一年,或撤銷登記。換句話說:對「書籍類」,處分只能及身而絕,不能延伸;對「新聞紙類」,處分卻能斷子絕孫,可以延伸。因此,理論上,一個作者,如果能定期(「按期發行」)出書,則在某種形式上,幾與雜誌無異;雖然在事實上,全世界幾乎沒有這樣多產的作者,能夠維持——經年累月的維持——每月十萬字這種寫作量。就這樣的,雖然《幹秋評論》雜誌執照被封殺了,但我的《千秋評論》(全名《李敖千秋評論》叢書)就在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出國民黨不意的情況下,「創世記」一般地出現了它的「創『書』記」。這種突破與成績,足登世界紀錄全書而有餘矣! 《千秋評論》的開始,是典型的憂患之書,因為它第一期出版的時候,我正在第二次政治犯牢中。在我入獄前夜,「汝清」陪我預先編好了前六冊,在1981年8月10日入獄當天的清早,全部交給了林秉欽,轉給葉聖康的四季出版公司出版。這種作法,活像諸葛亮「預伏錦囊計」似的,只要林秉欽每月「拆開錦囊視之」,即可付印成書。在編六冊書的時候,原是以獄中新作無法外傳的準備下編成的。我入獄後,林秉欽為了配合時文,曾在第三期《奇情·上吊·血》裡編入王小癡的《〈哀〉我的朋友李敖》和林清玄的《我所認識的李敖》。後來在獄中結識石柏蒼,他一手幫我建立了秘密運出稿件的管道,於是,從第四期起,每期都代換進我的獄中新作。像第四期的《題泰國漫畫》、《中國式好人》、《我最難忘的一個流氓》、《黨外是誰喊出來的?》、《給黨外人士上一課》、《文化美容、財政美容、司法美容》《只許我中央,不許你中央》;第五期的《夢做駱馬的自由》、《李詩四首》、《論褫奪狂——兼論政治犯是終身職》、《我的殷海光》;第六期的《「顯性偽君子」和「隱性偽君子」》、《「三毛式偽善」和「金庸式偽善」》、《從大軌跡評論人》、《這樣的法官配做院長嗎?》、《方神父的驚人秘密》、《喜歡的與該做的》,總計一下,一共十七篇,這十七篇從秘密管道流出來的文字,是《千秋評論》前六期中後三期的最大特色。到了第七期以後,其中雖有許多也是獄中偷運出來的,但那時我已出獄了,發表時候,「傳奇」上和「趣味」上,是不能同我在牢裡相比的。 我出獄後,每月用《千秋評論》打擊以國民黨為主軸的魔鬼,從戒嚴打擊到解嚴,一路打擊不休、難分難解。國民黨自然負蝸頑抗,從第一期就予以搶劫查禁起,第十一期、第十六期、第二十二期、第二十六期、第二十七期、第二十八期、第三十二期、第三十四期、第三十六期、第三十八期、第三十九期、第四十期、第四十三期(下冊)、第四十四期、第四十五期、第四十六期、第四十七期、第四十八期、第四十九期、第五十期、第五十一期、第五十二期、第五十三期、第五十四期、第五十五期、第五十六期、第五十七期、第五十八期、第五十九期、第六十期、第六十一期。第六十二期、第六十三期、第六十四期、第六十五期、第六十六期、第六十七期、第六十八期、第六十九期、第七十一期、第七十四期、均予以搶劫查禁。直到國民黨主子蔣氏父子死光,李登輝郝柏村等走狗接班,不管怎麼對我「五堵」「七堵」「八堵」式地堵塞,但《千秋評論》仍在排除萬難下「按期發行」,大體都在每月一冊的進度下飛躍前進、迂回前進、匍匐前進。……在前進過程中,有時情況近乎拉鋸式的慘烈。以第五十八期出版為例,1986年7月23日國民黨派出大隊人馬直撲裝訂廠,搶走四千本;我不屈服,再印,7月30日再大隊人馬直撲裝訂廠,搶走四千本;我還不屈服,再印,8月4日又大隊人馬直撲裝訂廠,搶走一千五百本。我還不屈服,又再印。……這種一次又一次你搶你的、我出我的的相持,足登世界紀錄全書而有餘,而我那種心之所善、九死無悔、就是要前進的剛毅性格,於此可見一斑。最後,走狗們力不從心,才告罷。最後勝利屬於李敖,李敖成了名副其實的「魔鬼終結者」。到了1991年9月30日,《千秋評論》在創造歷史十年以後,停刊進入歷史,前後追憶,不無滄桑之感,但是老了十年、贏得千載,卻也值得。《紅樓夢》開宗明義就點出:「字字看來皆是血,十年辛苦不尋常。」《千秋評論》十年辛苦,字字看來皆喊打,自非吟風弄月的《紅樓夢》可比,但究其背後,亦血書也。 《千秋評論》以外,我在1984年1月起,又加出《萬歲評論》(「萬歲評論叢書」),每月一冊,與《千秋評論》錯開出版,等於每半個月出書一冊。三年兩個月期間,其共出四十期。除第一期、第二期、第六期、第七期外,其餘三十六期統統被查禁,查禁率是百分之九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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