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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複出(3)


  在我大踏步向前複出的過程裡,國民黨官方也大踏步籠罩下陰影,這一陰影,顯然在封殺李敖的捲土重來。當我在《中國時報》推出《李敖特寫》專欄後,國民黨以軍方和情治方面為主軸的人馬,從王升到白萬祥,都一再向余紀忠表達了「憤怒」,立場「風派」的余紀忠為了《中國時報》的鋒頭,也力事暗抗,他請我和國民黨文工會主任楚崧秋吃了一次飯,隱含先取得党方諒解之意。其實在我看來,不論軍方和情治方面,或者党方,都是吃不消我李敖的,所以這一專欄也寫不長久。1979年12月6日,我終於寫信給高信疆,結束了我在《中國時報》的專欄。

  國民黨不但封殺我,也連帶封殺胡茵夢。胡茵夢的星路出現了挫折,國民黨的「中央電影公司」帶頭封殺她,宋楚瑜的「新聞局」也不請她主持金馬獎等集會了(有一次宋楚瑜等幾位大員同我吃飯,我附耳問宋楚瑜:「是不是我連累了胡茵夢的電影明星前途?怎麼她沒戲拍了?甚至連一向由她出面主持的有外賓在場的節目也不找她了?」宋楚瑜小聲告訴我:「你不要誤會。真的原因乃是胡茵夢英文不好。」後來我和胡茵夢離婚了,胡茵夢做偽證,表演「大義滅夫」。很快的,胡同志又有戲拍了、又主持金馬獎了。——她的英文,立刻又好起來了)。胡茵夢是電影明星,明星豈能長期承受被封殺、被冷落之感,於是日久愁生,隱成我們分手的伏機。這時候官方意想不到地撿到一個封殺李敖的機會,就是蕭孟能誣告李敖案。這件案子,根本原因在蕭孟能拋棄了四十年同甘共苦的髮妻朱婉堅,我仗義執言,因而觸怒了蕭孟能和他姘婦王劍芬。我認為,蕭孟能要離婚,可以,但朱婉堅已年近六旬,生計堪虞,蕭孟能至少該把夫妻一起賺的錢分朱婉堅一半,不該把十五戶房地和房租、汽車、電話。押金、傢俱、用品、債權等等都過在別的女人名下,不該不但不分給朱婉堅,反倒用朱婉堅名義欠債欠稅,最後致使她不能出境謀生。我是與他們夫婦一起在《文星》共事多年的見證人,我親眼看到朱婉堅如何既婉且堅的幫蕭孟能賺了這些財產,如今這樣子被掃地出門,我不能沉默,我要打抱不平。為了這一打抱不平,我付出了昂貴的代價。蕭孟能居然受姘婦挑唆,翻臉無情無義,利用我幫他料理水晶大廈一件事做切入點,誣告我侵佔。一開始,臺北地方法院陳聯歡法官判我無罪,但到了「高等法院」後,林晃、黃劍青、顧錦才三法官卻希旨承風、玩法弄權,判我坐牢半年,判決內容之蹊蹺已到了離奇程度:一、三法官竟不承認親筆字據。——在法庭上,李敖拿出蕭孟能親筆寫的「字畫、書籍、古董及傢俱等……均系本人移轉與李先生以抵償對其所欠之債務者,應該屬李敖先生所有」的字據,以證明蕭孟能在誣告。但是三法官卻說「應有借據證明其有債權」,否則縱使有蕭孟能親筆字據,也不算數。但蕭孟能既然最後以字畫等抵債,原來的借據,自然就已返還債務人蕭孟能了。三法官責怪李敖提不出借據,試問李敖若提得出,豈不變成一債兩還了?難道三法官要李敖同意字畫等抵債,又要扣留借據嗎?天下可有這樣的證據法則嗎?可是三法官不管,硬判李敖侵佔。這不是笑話嗎?

  二、三法官竟不承認科學鑒定。——電話乃李敖借給蕭孟能的,蕭孟能竟告李敖侵佔,理由是電信局的申請書是他親筆填寫的。經法院調卷,申請書赫然竟是李敖弟弟李放筆跡。蕭孟能理屈,改口說是李放代他申請的,當時一次申請幾個電話,請法院調次一號的申請書,如是李放筆跡,電話就是他的。經法院再調卷,並送請刑事警察局科學鑒定,鑒定結果是前後兩張申請書,「非一人所書寫」!但三法官竟連這種科學鑒定報告都不採信,硬判李敖侵佔,這不是笑話嗎?

  三、三法官竟竄改筆錄。——三法官說:「據周其新於本院供證確是簽付自訴人而非借票。」因而判決「應可認定上引字據為虛偽意思表示而亦以委託關係交付」。但查筆錄原文,明明是「借票」而非「簽付」,周其新供證如此,三法官竟說「周其新確是簽付自訴人而非借票」,法官如此竄改筆錄,羅織入罪,這不是笑話嗎?

  四、三法官竟代栽證據。——三法官說:「自訴人複因委任被告處理一切事務而於備忘錄中列入該支票款。」所謂「備忘錄」,其實從未給李敖,蕭孟能也提不出給李敖的證據。按蕭孟能全部委任共二十三項,為蕭孟能書面提出,為李敖所是認,但其中並無代催討十三張支票的委任,如果有的話,蕭孟能為什麼不列出?法官如此代栽證據,羅織入罪,這不是笑話嗎?

  五、三法官竟捏造配偶。——三法官說李敖把房屋「移轉登記與其配偶胡因數」,是大錯特錯的!「移轉登記」是1980年1月10日,胡因數(胡茵夢)成為「配偶」是同年5月6日。三法官為了造成「李敖把房子給了老婆」的伏筆,竟提前四個月使李敖結婚。法官如此捏造配偶,羅織人罪,這不是笑話嗎?

  六、三法官竟歪曲情理。——三法官說李敖「主張抵債之字畫中,有自訴人之亡父蕭同茲做壽時他人所送之條幅等如附表所列,依之情理,殊無用以抵債者,可證其所辯抵債之不實」。但林紫耀作證時,明明說蕭孟能曾以齊白石畫一幅向他抵債,畫上有黃少谷題字「蕭同茲吾兄主持中央社十五周年紀念」,可見世界上並無「紀念性書畫不可抵債說」!三法官如此歪曲情理,羅織入罪,這不是笑話嗎?

  七、三法官竟對銀行作業茫然無知。——三法官判李敖坐牢的理由是:蕭孟能(王劍芬)委託李敖全權處理「天母一路房屋」,李敖不該在「天母一路房屋」原賣主魏錦水有財務困難時施展全權,把房屋搶救,認為李敖花錢救這房子救錯了,判決書說:「李敖既受託處理該事,本應依約俟出賣人魏錦水塗銷抵押權登記後再行付款,且抵押權尚未到清償期,無受拍賣之虞,原不發生移轉所有權以保產權之問題。」這一段話,可真大大的無知亂判了!地方法院陳聯歡法官原判李敖無罪,已說得明白:「被告嗣接魏錦水致王劍芬之存證信函,限五日內將尾款直接償還銀行,領取權狀辦理移轉手續,否則該屋如經銀行聲請拍賣,其一切損失概不負責。處此情境,被告為保全王劍芬之權益,乃於1979年12月28日先行墊付五十五萬元。」足見這種先行墊付,是為蕭孟能權益著想。不料蕭孟能告李敖,反而說:「天母靜廬房屋倘遭銀行拍賣,一切損失應由魏錦水負責,而非王劍芬。」這話說得太風涼了!試問如果拍賣了,魏錦水若無其他財產可執行,則所負的責,也是空頭的責,真正吃實虧的,又是誰呢?設想當時李敖若任其拍賣,則無刑責可言,怎麼墊了反倒墊出禍來?天下寧有是理?三法官判李敖不該代墊,試問若不代墊,被那位自稱把李敖「當作至親手足」的告起來,恐怕三法官又要判背信罪了!——墊了是「侵佔」,不墊是「背信」,如此司法夾殺,豈不太荒唐了嗎?另外好笑的是,三法官竟對銀行作業茫然無知!查銀行作業,設定的清償期都不妨長,華南銀行與魏錦水就長達三十年,但這絕非說三十年內,因「尚未到清償期」,就「無受拍賣之虞」!那樣的話,銀行豈不賠光?所以,銀行作業,一定在設定時間內,另訂單項清償日期,叫借方開立票據或借據,以票據或借據上日期為清償日期,屆時追回或轉期。華南銀行與魏錦水的作業,也不例外。設定雖為三十年,魏錦水的另立借據上清償日卻是「1979年6月16日」!魏錦水到期不還,十天后,華南銀行就發了存證信,告以三天內來行處理,否則依法追討。依法追討是什麼?當然是「拍賣」!要拍賣,李敖努力墊錢去保全,有什麼錯?所以地院刑庭判決李敖做的是「事理之常」,民庭判決李敖是「為被告(王劍芬)之利益著想」!誰想到三法官竟判出「抵押債權尚未到清償期,無受拍賣之虞,原不發生移轉所有權以保產權之問題」的話,而置銀行作業於不顧,如此無知亂判,豈不是笑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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