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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複出(4)


  由以上七項笑話,可知林晃、黃劍青、顧錦才三法官如何在玩法弄權、如何在無知亂判。這個案子,我後來得知,冤獄之成,與國民黨「軍機處」王升主持的「劉少康辦公室」有關。王升不介入,蕭孟能絕無勝訴之理,連蕭孟能的律師李永然都承認,在法律層面上,他們打不贏這官司。王升這種政工頭目的可惡,由此可見!我出獄後,換而不舍,追究出蕭孟能誣告我內情。那時政治因素已結案,法官們乃依法判決,誣告我的蕭孟能失掉政治靠山,一入獄再入獄,最後三入獄前夜,他倉皇逃往海外,至今猶是通緝犯。這一冤獄的形成,由法官林晃掛帥,此人態度官僚、問案粗率。語氣不耐,是我生平親見最惡劣的兩個法官之一(另一個是現任「高院」長鐘曜唐),難怪許多重大冤獄,林晃無役不興。另一個陪席法官黃劍青參與了我的冤獄判決,但他升到「最高法院」後,又在平反判決名列其中,判蕭孟能敗訴,他這種自我糾正、自己翻自己的案,也許是愧悔使然。最近檢察總長一再提起非常上訴的蘇建和等三人強盜殺人案和執行檢察官槍下留人的陳訓志強盜殺人案,定讞的審判長都是現任「最高法院」庭長的黃劍青,可見「上得山多終遇虎」,在他手下出紙漏的判決可多著呢。他信了佛,佛祖無眼,自會保佑他。最後一名是法官顧錦才,國民黨軍方出身,他是受命推事,表面上很仔細地審理全案,後來發現,所謂仔細,是仔細製造冤獄而已。他是我生平最痛恨的酷吏,我的冤獄細部作業,全是他幹的。他也信了佛,日以吃齋拜佛為能事,他的作風,使我想起古代信佛的六朝皇帝,半夜裡悲憫他第二天要殺的人,為之燒香拜禱,第二天到了,一個也不少殺。幸虧我不信佛教,我若信了,看到這票製造冤獄的法官也佛來佛去,我一定逃之夭夭,寧願改信個摩門教!

  這一冤獄,我曾以再審尋求救濟,但是與林晃、黃劍青、顧錦才同屬「高院」刑庭的法官王瑤、陳健民、吳謙仁以裁定駁回了它。官官相護,我一點也不驚異。這個案子在林晃、黃劍青、顧錦才還沒做成冤獄前,因為蕭孟能誣告我,我曾就他和他姘婦王劍芬偽造文書的部分,告到地檢處。檢察官陳聰明不但起訴了他們這對男女,並已連同一起偽造文書陷害李敖的共犯胡茵夢也一塊兒起訴了,旋經地院法官鄭文肅判決蕭孟能六個月、王劍芬三個月、胡茵夢罰金一千元。到了「高院」後,那時林晃、黃劍青、顧錦才對我的冤獄判決了,法官陳培基、張濟團、謝家鶴竟公然抹殺偽造文書的鐵證,改判三人無罪。這種抹殺鐵證的判決方法,真令人痛恨!

  這個案于在林晃、黃劍青、顧錦才還沒做成冤獄前,因我在地檢處告了蕭孟能、王劍芬偽造文書,他們轉而告我誣告,我乃轉而追究,檢察官林朝陽乃把這對男女提起誣告公訴。地院法官判他們無罪,上訴後,「高院」法官伍伯英。蔡秀雄、王德雲又判無罪。這是進一步地胡來。因為這票法官不但抹殺卷中鐵證,並巳還捏造事實呢。判決書中說:

  告訴人李敖雖稱:「15日我不在臺北,14日上午我陪胡因數(胡茵夢)在萬里海邊拍電影亦不在臺北」等語,而其所舉證人孟祥林(柯字之誤)亦稱:「7月15日上午八時許李敖到我家,下午天黑晚飯前回去」(見同上偵查卷第四○、六六頁),但縱使上午陪胡茵夢在萬里拍片下午即可返臺北,白天在孟祥林(柯字之誤)處,晚上亦可返臺北,均無法證明告訴人李敖並無接聽被告蕭益能電話之事實。顯然是說,被告在14日下午晚上或15日晚上可跟李敖通電話,但是法官伍伯英、蔡秀雄、王德雲為什麼不翻翻卷中鐵證,卷中被告明明向檢察官說筆錄通話時間是「上午」!——連被告自己都說是「上午」通的話,我們的法官伍伯英、蔡秀雄、王德雲竟要他稍安毋躁,等李敖從萬里或孟家返寓以後再把電話通成!做法官的竟如此以推測和擬制斷案,捏造事實,這是什麼法官啊!

  在蕭孟能被我反擊,使他入獄兩次後,我第三次告他,最後「最高法院」果然判決蕭孟能要第三次坐牢了,他告李敖一次,最後反彈之下,自己竟奉陪得過了頭。——世之好跟李敖為敵者,有如此蕭!在我反擊過程中,1985年4月2日,有日記如下:「二時後出地檢處庭。庭前胡茵夢先向我高聲問好,庭後又來聊天。她說:『李敖你老了。』我說:『和你一樣老了。』她說:『你看我頭髮剪短了。』我說:『你不是預言要做尼姑嗎?還會更短呢!』蕭孟能在旁邊,我拍他肩膀說:『孟能這一陣我告你,你先被判了一個月零二十天;現在又被判了四個月,一共五個月零二十天。——你還欠我十天,等我第三次要你坐了牢,十天還我,就扯平了。你死了,我們朋友一場,我會買個金棺材送你。』孟能聽了,哭笑不得。」——這條好玩的日記,可以看出胡茵夢的風華。蕭孟能的風度和李敖的風趣。

  蕭孟能誣告我的案子,造成了以下四點結局:一、李敖坐了一次牢,但蕭孟能坐了兩次,又變成通緝犯,又在「最高法院」六件民事判決中全部敗訴。——他想要李敖的錢,可是一塊錢都沒要到。二、李敖幫助蕭孟能太太朱婉堅拍賣了蕭孟能和她姘婦的家,並為朱婉堅爭回天母靜廬的房子。三、李敖宣佈和胡茵夢離婚。四、國民黨做手腳使李敖入獄,以為封殺此潦,殊不知彼此撩大肆報復,一連報復二十多年,至今未息。

  平心說來,若蕭孟能本人未被挑唆,他尚不會對李敖無情無義到誣告的程度,可惜他為姘婦所浼,以致鑄此大錯。在他聲言要告我之際,我對他說:「孟能你告我,官方一定趁機介入整我,我會垮下來,可是我李敖垮了會爬起來;你告我,你也會垮,你垮了就爬不起來了。」果然不出所料,在我出獄後的楔而不舍裡,蕭孟能倍感壓力。在地方法院童有德法官判決「蕭孟能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累犯,處有期徒刑六月」以後,蕭孟能上訴,1987年1月14日「高等法院」開庭,法官廖茂榮一再勸諭和解,李敖為尊重法官的好意,乃於退庭後委由龍雲翔律師去函蕭孟能,開具條件;2月18日再開庭時,法官表示條件合理,蕭孟能本人也當庭表示願以「自承懷疑之錯誤,並向老友李敖表示道歉」文字登報和解。不期書記官完成筆錄後,蕭孟能的律師又要加添意見,和解乃告破裂。和解雖告破裂,蕭孟能這一當庭表示的心態,卻足征誣告李敖屬實,否則又何必認錯道歉呢?

  蕭孟能入獄後,陸嘯釗去看他,隔著鐵欄,陸嘯釗勸他「向敖之道歉」。蕭孟能沉吟良久,表示說「我願意」,可是「問問劍芬吧」。這時王劍芬在旁怒目而視,陸嘯劊回來告訴我:「孟能為了這種女人,失掉了最後挽回與李敖友情的機會,我真為他可惜!」

  我是1981年8月10日再度入獄的,表面上是普通刑事案件,實質上是第二次政治犯入獄。我在入獄前寫道:

  首先是輿論對我的封鎖,《中國時報》的高信疆終於受到壓力,要他在國民黨全會期中,停刊我的文字一星期。於是,在「美麗島事件」前四天,我寫信向高信疆辭去專欄,一方面多謝他「這半年來對我的道義支持」,一方面抗議某方面「直接間接扼殺異己的言論,究竟要鬧到什麼地步才同歸於盡?」

  輿論封鎖以後,接著是輿論的鬥臭,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鼓動胡茵夢表演「大義滅親」,各路人馬為了嫉忌李敖、鬥臭李敖,居然認同了胡茵夢這種離奇模式,居然不警覺胡茵夢的「不義滅夫」行為是「違背善良風俗」的。「違反公秩良序」的,甚至與他們「復興中華文化」的目標絕不相容的,這種「打倒李敖統一戰線」,不是太邪門了嗎?

  在輿論的一片殺伐之聲裡,國民黨《中央日報》帶頭以專論攻擊我,《新生報》乾脆漫畫罵我是狗。……統計各報的新聞處理,是以三十比一的比例進行的。不但使我只有三十分之一的「公平」,並且一律拒絕按照他們的「出版法」、他們的「中國新聞記者信條」給我更正。

  當《疾風》雜誌系統,鼓噪在中泰賓館之外的時候,眼看而來的,就是對異己法律上面的鬥倒;當《疾風》雜誌系統,乃至《黃河》雜誌系統,鼓噪在「高等法院」內外的時候,眼看而來的,同樣是對異己「政治問題,法律解決」。於是,在選舉前夕,在李敖「千秋評論」雜誌執照拿到後一個多月,「高等法院」就快馬加鞭地判我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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