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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隱居(2)


  我自動申請斗室獨居,終年做宗教式的閉關隱遁。細讀老師的新作《甘地與現代印度》。在靈修方面,得益尤多。日遠的哲人星期一靜默,我已多年每天都是星期一。靜默使我獨與天地精神往來,上達廣漠之野,無何有之鄉。初判十年,我不上訴,我認為,我該在「傷心之地」坐牢,我願用長年坐牢,償付我做的和我沒做的。我認為一切都已太遲。這次更審,在法庭上我一片緘默!我只向法官引了一句老師書中的話——「我不願浪費法庭時間,我承認有罪。」

  老師收到我這封信的時候,我所餘刑期已不到一年。寫這封信的時機,已經到來。我願向老師表白如下:

  《文星》被停刊在1965年,今年已1975年,我支付了十年的青春與困境——每況愈下的困境——償還我早年的短期的同室操戈,如今已將兩清。二十六年前;我跟貴黨同來這「傷心之地」,同樣的「愛國」、同樣的胼手胝足,雖然不是同志,但也不該是敵人。天下沒有不解的怨仇,何況我們同一血液,一切宜解不宜結。在這即將兩清的尾聲中,我願透過老師,站在「國家」利益的觀點,權衡我在這島上的去留。我們的敵國,經過權衡已算出放逐作家比留下好,寬大本身就是雄辯,抵消出境後作家的「馬後炮」而有餘,在這一公算下,大作家索爾仁尼琴也好,小作家馬克西莫夫也罷,都被放逐。我在此只就作家去留利害立論,當然是借喻,不是拿蘇聯來比喻。因為我們不是放逐,而是歡送,是雙方在和諧氣氛下協議出我的好處,就是臺灣的好處。我在這島上對臺灣是多餘,對我是浪費。……

  在以低姿態建言,提議出獄後放我去外國,我並告訴吳俊才老師,在我這政治案本案以外,還有一件「明明是政治案本案引出的案中案」,在「司法法庭」,以所謂詐欺罪判我半年,「我不能坐這種被誣的不名譽的牢,我請求老師代我政治解決。」全文最神來之筆是我向吳俊才老師提出的奇想,我說我去外國,可以協助彭明敏問題的解決,「我認為他回來非不可能。」這當然是我的一個餌,誘他們放我出去,我再徐圖後計,跟國民黨算總帳。君子報仇,「出國」不晚。果然這封秘密的信奏了效,1976年7月23日,我正在「仁愛莊」被洗腦,所方忽然通知我,說保安處派車來,接我去臺北一趟。上車後直駛基隆路警備總部招待所客廳,未幾吳俊才老師出現,他說他收到我的信很感動,為「國家」為學生他都願出面處理。問我有什麼困難,都可跟他說。我說我入獄後,我弟弟吃了我的錢,把我在他名下(我不把財產放我名下,是怕被「政府」沒收)的水晶大廈房子給押在華僑銀行,又不繳利息,以致房子落在銀行之手,盼能代為解決。後來吳俊才老師再和我見一次面,他說水晶大廈房子部分,他幫忙解決;去外國部分,等我出獄後再說;案中案的司法冤獄部分,查明確是冤獄,乃透過協調,以「不執行」解決。吳俊才老師相對要求我任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副研究員,以表示大家不再敵對,並且解決我的生活問題,我以叛亂案的褫奪公權六年也可就此不了了之,可證明所謂國民黨法治,不過乃爾!乃同意。

  我是1976年11月19日服刑五年八個月期滿,無保出獄的。出獄後第十一天(12月1日),就有了生平第一個正式職業。那天「國關中心」主任蔡維屏約我見面,說目前研究大樓的研究室已滿,把我安排到總務大樓,用總務主任辦公廳對面的房間做研究室,我心知他們要「隔離」我,我笑而受之。「國關中心」圖書館「敵情資料」甚多,我去借書,我一到,安全室江主任就到,並向女職員們調查我所借何書,我心裡有數,一本書也不借。我去「國關中心」,根本的心態就是應付吳俊才老師的。到了第二年,吳俊才老師去薩爾瓦多做「大使」去了,我趁機堅辭「國關中心」職務,主任蔡維屏不肯放人。我感覺是:「那次短暫的『副研究員』,就好像一個人上街買菜,突然被抓去當兵,他一有機會,必然要開小差,還回去買菜一樣。」最後,「在中心我待了十三個月,但是全部上班的時間,不到十三個小時。不但拒絕研究,也拒絕討論、拒絕聽演講會、拒絕簽到、拒絕請領書報,最後拒絕領薪水。」我決心走人。1978年,我甚至有存證信給蔡維屏:

  一、本人已早於1月22日以掛號信辭職,同時退回薪水,附還證件,並請寄下離職證明。

  二、不料等了四個多月,一直沒收到離職證明,反到收到「國研」政人○二○九號和○四○○號來件,視同本人仍在任職,顯與事實不符。

  三、並隨信退回來件,並請將離職證明寄下。

  只是蔡維屏做不了主,堅不准辭。後來吳俊才老師自薩爾瓦多返台,親到我家,同意我辭職,但邀我去《中央日報》任主筆,再準備接任總主筆,我笑著說:「我不會給國民黨做打手的,謝謝老師啦!」1978年8月20日,我終於收到蔡維屏簽發的「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工作人員離職證明書」,「離職原因」欄填的是「辭職」,「離職日期」欄填的是「1978年3月1日」,但證明書簽發日期卻是「1978年8月18日」,可見這一辭職,是經過好幾個月的折騰才成功的。合理的推測是:官方想以「粥馬溫」之職羈縻我,並顯示雙方關係沒惡化,但是這種「優遇」,對李敖是無效的,李敖還是幹方百計地跑了。離開「國關中心」顯示了我的兩點風格:第一,我不愛錢,薪水是副教授待遇,純領乾薪,每年也不少錢,如老老實實,可領二十多年,為數可觀;第二,我愛惜羽毛和自由,主動求去,不像陳鼓應他們貪領薪水,最後因競選被掃地出門了。

  我要離開「國關中心」,基本上是一心想過我獄中那種平靜與蒼茫的生活,息交絕遊,謝絕人事。我的經濟基礎是我坐牢前留下的兩戶房子,但坐牢時,都被我弟弟趁火打劫,夥同溺愛他的母親,私下予以抵押,抵押了又不繳利息,以致魚爛河決,難以收拾。最後吳俊才老師請保安處出面,保安處轉由林家祺(他是非常練達的幹才,最有化敵為友的本領,後來我隱居時,一連五個半月不下樓,還是他有辦法把我請出家門的)個人出面見證,「逼迫」華僑銀行以二百三十萬買下水晶大廈房子。我還給該行一百萬欠債後,所餘又還了另一戶房子的三十多萬欠債,最後手上不過百萬元,靠著這點錢,我計畫東山再起。這時舊年將屆,我正開門整修房子,蕭孟能突然而至,抱怨說前幾天在百貨公司碰到我,我竟不同他說話,暗示有人跟蹤,如今他決定還是來看看我,跟我恢復邦交,並說他年關需款,盼我把一百多萬借他幾天,我無奈,只好同意了。不料舊年過後,他告訴我他身陷出售水晶大廈困境之中,欠我的錢無法還,除非我下海幫他解決。我無奈,只好同意了。於是我日日坐鎮水晶大廈,幫他從官方到私人、從私人到他小姨子,個個文書往返或個別交涉,費了好幾個月,費盡力氣,兼做土木包工,才算大體解決。蕭孟能依諾送了一百萬給我,我連同舊存,買下敦化南路金蘭大廈十二樓的房子。搬進去以後,我的生活基調還是息交絕遊式的,但有一筆財路,大大改進了我的經濟能力,那就是辜振甫收購我的一批股票錢。原來這批股票,是辜振甫成立「中國合成橡膠公司」時送給蕭同茲的,當時是二十五萬元。蕭同茲死後,由蕭孟能繼承,因五年不漲,持之乏味,就轉賣給我,因此我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先是我在1976年6月,在「仁愛莊」時看報得知有所謂「中國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卡發行,只要存五萬元即可自然取得,不必靠人介紹,我感于政治犯出獄後處境困難,有信用卡在手,方便許多,如今既可在不求人條件下持有此卡,乃在1976年6月10日匯去五萬元,依法成為該公司五萬元小股東。沒想到我買下蕭孟能的「中國合成橡膠公司」股票後,被我發現在「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中,信託投資公司所占股數竟超出總股數百分之五十後又多超出一三一、四一五股(即過占總股數百分之五十四)!完全違反「財政部」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的規定。規定目的本在防止「『信託公司』利用信託資金購買其他公司大部分股權,並從事經營,無異併吞其他企業」,而「中國信託投資公司」顯然違法,結果形成我參加的兩個公司相互之間有大吃小、左手吃右手的怪現象,因而發生複雜嚴重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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