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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隱居(1)


  (1976—1979 四十一到四十四歲)

  在最後一次軍法審判的時候,我雖一言不發,但卻留了一張書面的意見,可以顯示我採取「緘默權」的根源,全文如下:

  審判長先生:

  我只要花一分鐘就可以把話說完,我的話共分五點:

  第一點:關於本案內容部分——我沒有話可說,我用法律裡面的緘默權。我想我也不必說明我為什麼不說話,一千九百四十六年以前,耶穌在被審判的時候,也不說話。

  第二點:關於判決的部分——過去我不上訴,以後也不上訴。雖然我是無辜的,雖然我沒有罪,我仍願引用印度獨立的偉大領袖甘地在法庭上的兩句話:「我不願浪費法庭的時間,我承認有罪。」

  第三點:關於我的態度部分——我現在聲明,我自被捕後,因被刑求而來的一切我寫和我簽字的東西,全部無效。也許我信心不夠,無法抵抗現代科學方法的刑求,但我知道五百四十四年以前,最有信心的聖女貞德在被捕以後,也犯過跟我同樣的無可奈何的錯誤。

  第四點:關於所謂爆炸案部分——雖然跟我無關,但我願為李政一、劉辰旦、吳忠信、郭榮文、詹重雄五個小朋友做他們「人品的證人」,這就是說,我相信他們不是做這種事的人,他們的誣服,是被刑求的結果。我請求審判長先生給他們做無罪的判決(附帶聲明一聲、,在進這軍法處大門以前,我跟他們並不認識,所以我的請求,可以說是客觀的,值得審判長先生參考的)。

  第五點:關於我個人的刑期部分——我不要求做減刑的判決,也不對加重不滿。美國民間領袖尤金·戴布茲(就是坐在牢裡還有一百萬人投票選他做總統的尤金·戴布茲)1918年在法庭上的三段話就是我的話:

  「只要有下層階級,我就同流;

  只要有犯罪成分,我就同儔;

  只要獄底有遊魂,我就不自由。」

  只要我在這島上,不論我在牢裡也好,在牢外也罷;不論我是「名不副實」的「大作家」也好,或是「名實相副」的「大坐牢家」也罷,我都不會有自由的感覺。因此關於我個人這部分,我不請求減輕。

  李敖 9月15日

  從這一書面陳述中,可以看出我四年多坐牢下來,心靈上所顯示的平靜與蒼茫,這一平靜與蒼茫,使我對刑期多少或出不出獄並不沾滯,但對我放眼的方向,卻別有洞天。1975年9月22日判決確定後,我寫了一封秘密的信給吳俊才老師,吳俊才在台大教我「近代印度史」,那時是國民黨「文工會」主任,是當權派,我信中說:

  俊才老師:

  以十八年師生之誼,請老師先聽我一句——「李敖實非台獨分子!」

  我十四歲到臺灣,現已四十,但我至今不會說臺灣話。不會聽臺灣話。我二十七歲「暴得大名」,貴黨報紙罵我是「反派小生。」臺灣人有政治野心者想「統戰」我這外省人,不足為奇。但我對政治乏味,因此,我拒絕了高玉樹。

  台獨分子拿我做對象,我想至少有三派——(一)「臺灣青年」派(他們不斷拿我在他們機關刊物上做主題);(二)散發傳單派(散發「歡迎李敖參加我們的行列」等傳單);(三)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一)(二)兩派我根本不認識。第(三)派認識都在他們變成叛亂犯之前。他們出獄後,跟我有來往,我不相信他們會再做書呆子式的政治活動,所以不以為意,不避瓜李之嫌,現在證明了我比他們還書呆。

  我在謝、魏被捕後三周被捕,他們把我說成「五分之一」(謝說「五委員」之一,魏說「兩個半」之半),說我同意加入組織,我完全莫名其妙。這時候正是火車站出現「歡迎李敖參加我們的行列」等傳單的時候……當然構成了辦案聯合小組(各單位組成)對我的合理懷疑,由於我多年做「反派小生」的紀錄太壞,使我無法取信於人。……大概十幾天後,我感到不遙為配合這「五分之一」的說法,恐怕不得了結。我出於無奈,編了一套說辭,我說我們開過加入的玩笑。我當時想,這一說辭,既可遙為配合加入的意思,又可因開玩笑而大事化小,既無法在「有無上」澄清,只好在「輕重上」取信于一時。

  半年以後,調查局的劉科長來看我說:「好消息告訴你,查清楚了,我們知道冤枉你了。」後來我聽說台獨分子終於承認對我誣攀。一年後開庭,台獨分子當庭承認對我誣攀,「被迫咬李敖」云云。其實這時候,台獨分子的宣傳目的已達,他們終於號召成功他們有了一個金字招牌的外省同志,並且讓貴黨背害賢之名。

  我自己坐牢,我沒話說;但陪台獨分子坐牢多年而不能自明,我為之茫然。

  接著我提到:

  在「國家」利益的大前提上,我和貴党任何「愛國者」並無二致,雖然我被目為敵人。

  我被目為敵人。我的書被禁了,雜誌被停刊了,店面被封門了,牛肉麵都賣不成了。……我淪為荒貨小販,靠老面子推銷古書和舊貨(即《紐約時報》說我的在賣舊電器)。當李翰祥太太看我滿身大汗同小工一起抬冰箱朝她廚房搬,問我:「一代大作家為何淪落至此?」我只有苦笑。

  最後十四個月軟禁到來,使我朋友嚇光,生意垮盡。我沒想到我放棄筆桿已六年,可是仍不見容於人。

  我又衝動了,我認為貴黨不許我做拿筆桿的人,又不許我做不拿筆桿的人。我開始報復。這些報復都開始在沉默六年以後,都開始在軟禁發生以後。……我依稀看到悲劇的後果,我看到兩敗俱傷。

  我又寫道:

  從軟禁起算,我失掉身體的自由已近六年。六年前是書被禁了,雜誌被停刊了,店面被封門了……六年來,是荒貨小販做不成了,朋友嚇跑了,女人嫁人了,房子抵押了,親人變了,甚至弟弟也因債坐牢了。一切已凋零褪色,面目全非。內在的自己已由絢爛趨於平淡,外在的關係已由平淡歸於虛無,六年煙雲,可使內外有如此奇變,我仿佛覺得我不是重生一回,而是死了九次。

  自1949年到臺灣,我在窮苦中長大,從寫蠟板到送報,到餓著早飯省錢買書,逐漸建立我的一點尚不尋常的「成績」,我做過錢穆寫信稱許的中學生,老師賞識的大學生,胡適限時信送錢贖當的研究生。我最後在極短的時間裡純用文字的力量平步青雲,所向披靡,使想用筆桿壓伏我的人為之失色,轉而以筆桿以外的方法染我身上的顏色。「才如江海命如絲」,我從大作家降為大坐牢家,一切都似前定。孤燈黯淡,子夜獨思,李鴻章說這島是「傷心之地」,對我更有多重的感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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