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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監獄(3)


  一、說我明知彭明敏特赦出獄後叛國之念未泯云云,事實上,我根本不知道,彭明敏腦袋裡的念,泯也好、不泯也罷,我又從何知道?判決書上所說,都是誣我之言,都不能成立,並且認定這種事實也全無物證及其他必要之證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二、說我秘密與彭明敏交往云云,事實上,我跟彭明敏交往,完完全全公然行之,毫無秘密可言。其沒有秘密,甚至到了彭明敏要請情治人員吃飯,都托我代約的程度。1967年7月3日,彭明敏有信給我,想約調查局處長王塗吃飯,就是證據;又如調查局局長沈之岳請吃飯,也是專門請彭明敏和我兩人的,說秘密與彭明敏交往,竟秘密到情治人員頭上,天下有如此秘密乎?

  三、說我介紹某外籍人士為彭明敏帶信到海外未加檢舉云云,事實上,信是封口的,我又不是喜歡愉拆入信的情治人員,何能窺知其中內容?托外國朋友梅心怡帶一封信,而不經過郵政局,難道就犯法不成?這犯了什麼法?不犯法,又檢舉什麼?帶一封信,就判人十年徒刑嗎?

  四、說我接受謝聰敏交閱叛亂宣言及月刊多件云云,事實上,這是瞞天過海之言。因為謝聰敏給我的宣言,乃是五年前(1965年)他們那張宣言的英譯本,它是歷史文件,在我這學歷史的眼中,它與興中會成立宣言等所有宣言都別無二致,都是史料而已。如果交閱的是即將發出的新宣言,也許還可以這樣羅織我,事實根本上沒有這種新宣言。而該五年前宣言的英譯本,還是國民黨大員連戰翻譯的,譯者連戰無罪,讀者李敖卻何來刑責?至於說月刊多件,月刊都是外文雜誌之類,又犯什麼法?看看外國雜誌,就判人十年徒刑嗎?連軍事法庭公設辯護人的辯護書,都說:「李敖僅系閱讀資料,收集叛亂犯名單,並無意圖破壞『政府』之組織,更不得指為『預備顛覆政府』」呢?

  五、說我把泰源監獄名單交某外籍人士帶赴外國,作為攻訐「政府」之運用云云,事實上,1970年8月14日,「國際特赦協會」秘書長馬丁·埃納到我家,我把泰源監獄名單給他,目的只是請他透過這一人道組織,對政治犯援之以手而已。國際特赦協會對共產國家的人權糾正報告,後來臺灣的國民黨都一再引用之大加宣揚,見於1987年7月10日《中華日報》,為什麼我跟這個會有接觸,就變為攻訐「政府」了?難道一個「政府」合法抓了人,被抓的名單也是機密嗎?這是「哪一國」的機密?如果是機密,足見其為非法也無疑。是非法就休怪人揭發!但無論如何,這樣子把名單帶到外國卻並不犯法的。

  以上五點,都分別駁斥了警備總部給我的三類罪名,都是笑話,都不能成立。剩下來唯一成立的關鍵,就在我是不是參加了彭明敏為首的叛亂活動、是不是「臺灣本部」的委員了。這一罪名如被推翻,其他的依法都無所附麗、都不成其罪名。但是,耐人尋味的是,在複判中,這一參與「臺灣本部」的重大案件,居然暗中消逝了,最後,反而用了無所附麗的一些浮詞,羅織定罪,這是完全站不住的!這一判決後二十一年,我在路上碰到當年整我的保安處處長吳彰炯,他早已退休,改在仁愛路遠東百貨公司五樓富貴樓當總經理,他約我到他辦公室小坐。我問他:「你現在還相信我是台獨分子嗎?」他笑著說:「你是啊,當時我們的情報你是『臺灣本部』五委員之一啊,你不但是台獨分子,並且是大官哩!」我說:「我最後的判決書上,已經完全沒有了『臺灣本部』這一事實了,五委員之說,複判時根本被推翻了,我有幸做了這麼大的官,也給暗中解職了。你知道嗎?」他聽了,大為驚訝,說:「這怎麼可能?我們當年是根據你是台獨大員才抓你的啊!」我笑著說;「怎麼辦?你趕快給我補開證明吧,現在台獨走紅了,我可以憑你的證明去做大官呢!」——整個所謂「臺灣本部」之說,都是吳彰炯這些又混又壞又可惡的特務們信以為真亻舟張為幻出來的。謔畫的是,李敖是台獨大員也好,不是也罷,都無礙於軍法大審下的大獄伺候,反正要你坐牢,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欲下之獄,何愁無罪?所謂李敖是台獨大員的荒謬劇,詢可如是觀。

  正因為我看透這一真相,所以,在警備總部軍法審判的時候,我是以耶穌姿態出現的,我說了「耶穌受刑時,他也沒說話」後,就對軍法官不屑置一辭,也不請律師代我置一辭。我願意坐牢,其他不必廢話。判決書中說李敖「犯罪事證已甚明確,雖被告于本庭緘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得不待其陳述,徑行判決」,所以有這樣的文字,就肇因於此。最可笑的是在審判時,魏廷朝看我一言不發,居然對軍法官說:「李敖不講話,我可不可以替他講?」我這做耶穌的聽了,簡直忍不住笑。——這胖子正如李政一所說,「有一張壞嘴巴」,他和謝聰敏不夠朋友,硬把我咬成台獨分子,意猶未盡,還想在軍法審判時饒舌呢!(魏廷朝在台大法律系時,我並不認識他。到他當兵時,才由馬巨集祥介紹認識。這胖子為人拙朴,他大姊告訴我,說他看外國電影看不懂,因為他只能分清外國人男女,卻分不清個別的長相。所以在他看來,所有外國男人長得都是一樣的,所有外國女人也長得都是一樣的,這樣一來,電影中鬧了半天,只有一男一女而已,又有什麼好看。魏廷朝一直給我英雄的形象,事實上,有的英雄一到牢裡,就不無出入了。我對台獨英雄的英雄程度所知不足,致遭牢獄之災,吃盡苦頭,不能全怪別人。)

  判決書上一共被告八人,事實上我只認識謝聰敏和魏廷朝,所以變成八個人,有來龍去脈。在我被捕前五個月,台南美國新聞處發生了爆炸案(1970年10月12日);在我被捕前一個月(1971年2月5日),臺北美國商業銀行也發生了爆炸案。當時我在報上看到了消息,還以看好戲的心情看熱鬧的,做夢也沒想到會扯到我頭上。直到3月19日被捕後,保安處處長吳彰炯少將叫副處長張耀華上校向我說:「李先生,請告訴我們,誰是搞爆炸案的兇手,蔣副院長交代下來,說只要李敖說出是誰,就立刻釋放李敖。蔣副院長人格保證。」我說:「你們辦案這樣辦,太離譜了吧?連這種案都懷疑到我頭上,你們對我太缺乏判斷力了吧?」他聽了,沒再說什麼,就走了。後來,軍法處把我提起公訴,法律文書送來,我才知道同案除了我的老同學謝聰敏(彰化人)。魏廷朝(桃園人)外,還有李政一(台南人)、劉辰巳(台南人)、吳忠信(台南人)、郭榮文(台南人)、詹重雄(臺北市人),他們都是我不認識的,原來都是所謂爆炸案的兇手,我竟與這些響噹噹的人物為伍,我真抖了。

  到了1972年2月29日,第一次秘密審判開庭時候,我才第一次見到他們。那天我坐在法庭的最左面,坐下以後,發現同排最右面有一位戴黑邊眼鏡的壯漢,一直側過身來看我,對我微笑,他就是劉辰旦。按軍法處看守所的規矩,凡是同案,都要隔離監禁。我們同案八個人,就分別在樓上樓下大房、小房、小黑房中拆散開來,我跟劉辰旦正巧自始至終分在樓下一房到十四房的同一走道(李政一也住過九房一段時間),我先住二房,後轉十一房,再轉八房;他先住十三房,後轉十二房,再轉六房。因為總是在同一走道,所以雖然隔離,也偶爾見面,誼屬同案,自然就熟了。有時看病時在醫務室碰到,我發現他真長得虎背熊腰,結實無比,羡慕他有這樣好的身體來坐牢,真是本錢。

  我從二房遷到十一房以後,劉辰旦遷到六房,跟「成大共党案」吳錦江同房。六房在十一房的斜對面,從高窟中可以打照面,我因為有塊破門板,用書物墊起,搭成桌子,所以一上了桌子,頭就可伸到高窗上;而劉辰旦那邊,因為身懷絕技,從門框上墊腳,縱身一竄,也可攀住高窗。只要向下俯視,走道上沒有班長,就可以用暗號聯絡對方,上高窟講話。劉辰旦呼叫我的暗號是吹口哨電影《坦克大決戰》一段,我呼叫他的暗號是唱英文歌一句。歌曰「Sister!Sister!Do you hear me?」是我被捕前與小蕾看的最後一場電影《火雷破山海》中對修女唱的歌。不過為防其他房旁聽,有時也用「大字報」。「大字報」是把紙裁成長條,用毛筆寫掌心大小的字,自左向右橫寫,呼叫以後,一張張再自左向右慢慢傳送,雖然只是紙條走動,但是感覺與霓虹燈廣告無異,真是妙法。傳後撕碎,從馬桶沖走,片紙不留。有一天中午,劉辰旦、吳錦江此起彼落,每次落下,地板砰砰作響。跟我傳了一兩個小時「大字報」,我想他們一定累壞了。我這邊,因為有克難桌,兩腳落實,不須用腳掌側踩門框,所以傳起來,倒一點也不累。後來我遷到八號房,劉辰旦遷到六號房,同在一排,不能打「大字報」了,所以多靠呼叫。劉辰旦有時把許多消息,寫在小紙條上,偷封在生力面袋裡,佯做送面給我,請外役(主要是位外號叫「阿財」的)轉來。我那時很自私,也很謹慎,不回傳字條,為了怕被查出,影響我的讀書方便。——我獨居一室,拼命看書,輔導官馮音汝在書本管制上,也對我優待,這種大牢能坐下來,有大量書看太重要了。我們那時年復一年不准看報紙,有一次李政一在樓上弄到幾塊報紙傳給我,不久李政一就被抓到。我當時也弄不清他們的底細,不願深交朋友,所以儘管禮尚往還,可是卻不肯回傳字條。劉辰旦的字條有時用菜盆傳給七房的吳榮元,再由吳榮無從外窗傳給我(七八房有外窗相連,下有細縫)。吳榮元和吳錦江都是「成大共黨案」的頭目,吳錦江判無期時吳榮元判死刑,後改無期。吳榮元與警總的陳鴻漸同房,我尤其小心,因我對警總的人極不信任。由於我在書本管制上被優待,劉辰旦、吳榮元他們也沾了不少光。吳榮元與同案的刁德善,我為他們買了當時幾千塊的書,讓他們帶到火燒島(綠島)。由於我不肯回傳字條,他們倒也習慣了。吳榮元臨去火燒島前,留字給我,感謝我對他的「不言之教」;劉辰旦一點也不怪我,他知道一定有我特殊的原因,仍舊對我關懷備至。我冬天畏寒,他極為擔心,請他姊姊劉美女買藥送我,又傳字條來,提出各種禦寒良方,其中之一是教我學日本學生,用幹毛巾渾身乾擦生熱,他的好意,我至今記憶猶新。我因飽受深交朋友之累,所以在沒弄清底細前,頗為矜持,但是劉辰旦對我,一本胸懷坦蕩,日子久了,我發覺此人很夠朋友。1975年4月25日,我在小房裡獨自看書,特別是小蕾請她父母送來祝我四十歲生日的《生活雜誌》畫冊。忽然班長送進一個生日蛋糕,原來是劉辰旦請他姊姊特地為我買了送來的,劉辰旦的體貼細心,照顧朋友,由此可見。他的姊姊在弟弟受難期間,本來打算把退休金買間小房子的,結果錢都花在救弟弟上面了,房子吹了,她真是一位偉大的姊姊。劉辰旦他們雖然與我同案,但是罪狀卻你東我西。他們罪狀是所謂爆炸案,其實這是冤枉的。在年復一年的囚居裡,我慢慢得知:所謂爆炸案,根本就不是他們幹的,而是吳彰炯少將主持下的一場冤獄。我在牢裡認識不少人,但與劉辰旦獨親。我出獄後二十年,還由他陪我去拜訪他那偉大的姊姊,向她致敬,並且不忘她在我四十歲生日時送我的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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