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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星沉(2)


  那時我在文壇餘威猶在,勢利眼的余光中還買帳,他寫來了贊助啟,全文如下:

  近日讀報,知道李敖先生有意告別文壇,改行賣牛肉麵。果然如此,倒不失為文壇佳話。今之司馬相如,不去唐人街洗盤子,卻願留在臺灣擺牛肉攤,逆流而泳,分外可喜。唯李敖先生為了賣牛肉而告別文壇,仍是一件憾事。李先生才氣橫溢,筆鋒常帶情感而咄咄逼人,竟而才未盡而筆欲停。我們贊。他賣牛肉。,但。時。不贊助他賣牛肉麵。贊助,是因為他收筆市隱之後,潛心思索,來日解牛之刀,更合桑林之舞;不贊助,是因為我們相信,以他之才,即使操用牛刀,效司馬與文君之當爐,也恐怕該是一時的現象。是為贊助。

  賣面大業,後來格於環境,我只變成理論家,轉由張俊宏、黃華等小朋友變成實行家,直到他們再格於環境,做垮為止。

  印《告別文壇十書》要登廣告,不料情況迭起,那時《中央日報》執各報牛耳,只好找它登,且因跟它的廣告主任商鐘認識,乃去交涉。8月30日上午十點去《中央日報》,商鐘說他正設法斡旋,總經理已同意,再與該報頭子國民黨大員曹聖芬商量云云。下午五點再給我答覆。五點再去,已同意登第四版。商鐘說曹聖芬最後還要刪去「賣牛肉麵」等話,經他建議,始全部照登。我借到錢,再去《聯合報》加登兩天,竟遭阻力。9月1日的因已收我款,不好拒絕,只好照登。《聯合報》的收費小姐並遭官腔。《征信新聞報》《中國時報》前身)方面亦然。本已答應加登兩天,下午去繳款,竟遭拒絕,並要連9月1日的都退給我,力經交涉,答應至少9月1日的照登。《民族晚報》方面因為認識人,又看到《聯合》、《征信》兩報收據,乃照登。《自立晚報》經找戴良等,又鑒於《民族晚報》已登,乃照登。在《自立晚報》社,在該報走紅的柏楊跑過來,高叫:「李敖哇,你自殺算了!這個島上沒有你的活路!」我笑而不答。不料麻煩還沒完,《中央日報》方面又有變化,9月5日我去找商鐘,說:「你們說我的廣告先登第四版,若一版一有空,就讓給我。你們看今天《中央日報》的第一版的喪事廣告,9月2日死的,今天就見了報,可見有位置,否則的話,難道死人還預約嗎?」經交涉結果,答應我登第一版一次,並續登二次。可是還是言而無信。這事引發我到「法院」告了曹聖芬,法院是國民黨的,當然告不成。

  廣告出情況後,印書接踵而至,11月9日,情況來了。發生在臺北雅江街三十五號裝訂廠,跟我共患難的陳平景有記錄如下:

  ……五點五十分左右,二分局派行政局員婁(山東人,濟東蓬萊,後查出名婁振岳)率彪形大漢四人(後始知其中一人姓那,又一人姓單。然不露面者,不知幾人,居民圍現狀至熱鬧),著便衣,找敖之,告以上級命查禁《烏鴉又叫了》及《孫悟空和我》二書。時左已將《孫悟空和我》約千五百本包好裝在板車上,正擬運出。

  敖與婁均態度平靜,敖之談笑風生,頗見功力也。然廠主林某因事出倉卒,且無經驗,頓時面如土色,喃喃喊苦。

  六時半二分局長鄭(福建人,後查出名鄭文傑)來,人矮、著西裝,狀頗文雅。詳訊印書情況,及奉命查禁之情形(只說上級,未說內容)。又市警局派黃某(福建人,認識柏楊,管書刊查禁的)來,紅色警車來三次,拉走已上車之《孫悟空和我》及已裝訂未裝訂已疊未疊裡封外封等,又拉走《烏鴉又叫了》全部未裝訂、裡外封及海報。嗣因警車太慢,分局長下令雇一板車來。時張、左均離開,敖及平景與之周旋焉。

  敖囑平景外出一次……

  八時鄭命三警員繼續搜查工廠,請敖之到警局談,敖說:「我的朋友陳先生還要上課,他可否先回去?」鄭不准,共到二分局。

  九時吃了四菜二湯。市警局副局長來,只一露面。鄭局長介紹「這是李先生」,與在吃飯之敖之打招呼。

  旋由婁訊敖之,至十二時十分。鄭在分局長室與市警局副局長閉門而談。工廠林廠主十一時偕三警員來,手抱剩餘之書及紙等,在分局長室密談。林太太抱小孩來,敖之說你丈夫不出來,我絕不走,請放心(林十二時離開分局)。

  十二時二十分離開二分局,共抵家,筋疲力盡矣!

  到了第二天,裝訂廠四面警衛重重,對面且有便衣二人監視,當是警備總部政工人員。聲言不准帶走任何東西,林廠主懇求我們離開,我們覺察到所禁之書,絕不止於昨天那兩本。傍晚幕後人曝光,警總政治部李中校等二人出面,邀我一談。李中校即李國謹,此人握手時如癱瘓病人、手軟如棉,一點力量都不用,十足政工嘴臉,先使人了自指掌。他通知我,《李敖告別文壇十書》中,《烏鴉又叫了》、《兩性問題及其他》、《李敖寫的信》、《也有情書》、《孫悟空和我》。《不要叫吧》等六本書全被查禁;《媽離不了你》、《傳統下的再白》、《大學後期日記甲集》、《大學後期日記乙集》在塗掉蝴蝶頁及封底後,可以發行。我問他如何塗掉?他說用大橡皮印沾黑顏料蓋上去就可以了。後來我如法去蓋,他又改口不同意,因為蓋得不夠理想仍有字跡透出,讀者還是可以看到上面的字,而所謂上面的字,不過《李敖著作十九種》的書名而已!最後他同意的條件是撕掉蝴蝶頁和封底,才准放行。我當時因讀者來預約,無法應命,十本書能給讀者四本也好,只好同意。這次告別文壇十書,出得如此狼狽,使我對讀者實難交代。直到十三年後我複出,我才對向我「歸隊」的讀者表示,我願此生贈送我自己出版的所有的書,以為補償,但讀者很體諒我的處境,他們當年花了二百元預約,絕不好意思沒止境地收我自己出的書,所以送了一陣,也沒人計較了。

  我「讀書破萬卷」,從沒見到古今中外有國民黨這種動輒在裝訂廠搶書的「德政」。一般干涉意見自由的當局,方式有二:一種是預防制,包含(一)檢查制、(二)許可制。(三)保證金制、(四)報告制。另一種是追懲制。按照國民黨自訂的法條,對報紙雜誌的出版,採用預防制中的許可制,兼采追懲制;對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採用追懲制。但追懲依法應在出書上市後、送審後,豈可非法跑到裝訂廠去搶未成書、未上市、未送審前的折紙與毛坯?由此可見,國民黨既不能假民主地去實行大大方方地事後追懲制,又不能真獨裁地去實行爽爽快快的事前預審制,只能行這種偷偷摸摸的「掛羊頭賣狗肉」制,而這種制,卻是最毒辣最整人的一種制:因為若行事後追懲制,則在送審後、查禁前,至少有兩星期讓人賣書的法律機會與活命機會;苦行事前預審制,則小民至少可以遵循文警大人的聖旨,知道何者可印、何者不行,至少不必黑字印在白紙上,再給搶走,這樣豈不是枉賠檢字費、排版費、校對費、打樣費、製版費、印刷費、紙張費、管理費?……但國民黨的毒辣與整人,作用正是在此!它就是讓你生米煮成熟飯後,再造成你的損失,使你進退兩難;使你不但賣不到錢,反倒要賠印刷廠和紙行的錢!反倒要補償讀者預約來的錢!試問這樣一次又一次的每次造成損失,又有幾個爭取言論自由的志士仁人受得住呢?國民黨統治的真不愧是「言論自由」的「民主臺灣」!他們從不放棄言論自由,但可使你放棄自由言論!他們從不行獨裁的預審制,但可使你領教他們行的是「預搶制」,預審多麻煩呢!多不民主呢!審都不審,就這樣「人不知鬼不覺」地來番暗箭傷人,又多「禁書如草不聞聲」呢!又多妙呢!

  在當局對我的秋後算帳外,胡秋原他們也沒閑著。他們利用他們取得的一封信,對我落井下石。  1966年11月7日,在臺北婦女之家舉行聲討李敖大會,「邀約了國青民三黨人士和若干文化界的朋友三十人」,(有陳啟天、胡秋原等等,最令人不可思議的,當時我已離《文星》,《文星》實際老闆蕭孟能竟然還派胡汝森去參加呢!)開會鬥倒李敖。徐高阮等當場油印公佈了我在新店山居時給胡適的信,並把我一狀告到警備總部。在聲討李敖大會後第九天,胡秋原在他的當局獎助的《中華》雜誌上(第四卷第十一號,總四十號),發表「徐高阮先生公佈的胡適先生收到的一件信」,於是我這封信,便從敵人手中公之於世。這信後來港臺書刊頗多轉載的,當然是《中華》雜誌創辦以來,最好銷、最好看的一篇文章。我真的很感謝這些要把我送到警備總部的「文化人」,因為只有他們這樣為我「捧場」,這封信才得以公之於世、不被查禁。要是我自己公佈了,一定就被當局封殺。所以他們真「害之反足以成之」了!結論是,徐高阮等公佈我的信,我一點也不在乎,因為信是我寫的,我當然大丈夫敢做敢當。總之,我不怪他們公佈我的信,我只是對他們公佈的動機和目的,感到要吐白水而已。

  徐高阮做了這件事後,據我所知,為他的許多朋友所不諒。有的認為他「賣友求榮」;有的認為「難道胡適把這信給你看是叫你告密的?」有的認為「信在你手中一年後,你才告密,證明你就是『叛逆分子』!」有的認為「知識份子如此借刀殺人,太卑鄙了!」……不一而足。而我自己,卻毫無憤港之情,因為我深深瞭解:徐高阮等是變節的共產黨,變節的共產黨是全世界最可怕的人類,不是嗎?變節的共產黨是永遠無法調整他自己的,碰到這種人,又有什麼好意外的呢?可笑的是胡適為人坦蕩,竟誤信徐高阮這種紅色變節者,竟把李敖的信給這種人過目,結果死後給李敖險些惹來大麻煩。人世奇緣,想來不無好笑!我被告到警備總部後,由保安處魏宜智組長主持,把我約談多次,每次早出晚歸,並沒過夜。嚴僑卻被再度捕去,關了三十天,調查他同我的關係。魏宜智組長精明能幹,同我說話的時候,甚至可以整段背得出我信中的話。最後,在他研究清楚了這是徐高阮等私人的借刀殺人之計,研判若由官方出面整我,對官方不利,乃不了了之。徐高阮等的卑鄙陰謀,才沒有得售。而嚴僑本人倒有不幸中的幸事,那就是這回可真結結實實地戒了三十天的酒!——可見酒是可以戒得成的,誰說坐牢沒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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