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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條荒謬的法律(1)


  去年十月一號,我在《傳記文學》和《文星》雜誌上同時發表了兩篇現代史的文章,一篇是批評徐道鄰先生的;一篇是批評胡秋原朱生的,我批評他們的重點是說他們曲解現代史,並改寫親人或本人的歷史。我寫這種文章只不過是在維護一個學歷史的人起碼的求真態度,也無異在從事一個以研究現代史為職務的人的職務報告。我這樣做,壓根兒就設想到有什麼「誹謗罪」會掉到頭上來,因為在我們的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中明明規定著「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是「不罰」的。

  可是,像許多「因史賈禍」的倒楣人兒一樣,我卻吃上了官司——胡秋原先生在法院控告我,第一次宣佈我有五大罪(其中包括四小罪),第二次宣佈我有十八大罪(其中包括三十八小罪),加在一起,足有大罪二十三,小罪四十二,此外還滴滴答答的有些零星小小罪。這些大罪小罪小小罪,我必須抱歉我直到今天還沒「發掘」清楚——我所以用「發掘」兩個字,實在是因為胡秋原先生的深文周內的技術太纏綿了、太不清楚了——和他那些疲勞轟炸式的長文章一樣,教你看得頭昏腦脹,還看不出個所以然!唯一的感覺是他把你纏得有點神志不清,好像真覺得罪該萬死了。這種效果,也許正是胡秋原先生的戰術吧?

  既然硬把學術問題扯到法院裡來裁判,我也只好收下傳票,對簿公堂。打官司,在過去要找「刑名師爺」,現在要請律師,可是我是一個窮光蛋,哪兒來錢請律師?雖然前後有三位素不相識的律師願意義務代我辯護,但是我有一點怪毛病,總覺得空空勞動人家說不過去,所以我最後決定:「不請律師了,還是自己來。」

  出庭的時候,胡秋原先生除了委託了一位律師以外,還當庭宣佈他自已就有律師資格。這種宣佈引起我一點考證的興趣,我心裡想:「胡秋原怎麼會有律師資格呢?」

  退庭以後,我仔細研究他的履歷,發現他從閩變叛國時榮任所謂「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文化委員會的委員開始,三十年來,從來就沒有過什麼律師的頭銜,而他這次出庭,居然表演本人既是律師卻又另請一個律師的手法,這不是奇怪麼?

  這個答案,在我翻看《六法全書》的時候居然找到了。

  臺灣「律師法」第一條記載著:

  ……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充律師。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核行之。

  三、有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三十七條第五款之資格者。

  再查「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六條,是這樣的:

  簡任推事或檢察官。應就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三、曾任立法委員三年以上者。根據這兩條法律,想不到原來「律師」和「簡任推事或檢察官」只消當了三年立法委員就可唾手而得!

  這種荒唐的法律,是任何文明社會所沒有的怪法律!

  其實怪還不止此呢!「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八條上又說著:

  最高法院院長。應就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三、曾任立法委員五年以上者。原來當了五年立法委員就可以做「最高法院院長」!

  還有,更妙的,「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原來當了九年立法委員還可以做「大法官」!

  我們的立法委員真會立法,我們的立法委員會立法立得使他們無所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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