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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醫師法」與廢止中醫(3)


  前者施用于西醫,後者專行于中醫。雖然是兩全的法令,但對中醫的。「藐視」卻是顯而易見的。例如中國「醫士」的合格條件之一,是要「曾經各該地方員警廳考試及格」,這是多麼值得玩味的事!而當時的西醫並不需要考試,更不要說是由「員警廳」來考了!

  到了民國十八年一月十五號,衛生部對十一年的雙軌立法還不滿意,所以頒佈了「醫師暫行條例」。這個條例開宗明義就說:「在醫師法未頒佈以前,關於醫師之認許、依本條例之規定行之。」這是很明白的說出它是來代替「醫師法」的。在這二十五條的條例裡,根本就沒有中醫的字樣,無怪乎惹得中醫和中醫衛道者們吹了鬍子。九個月後,所謂「全國醫師聯合會」出來,以現行「醫師暫行條例」不合國情窒礙難行,呈由行政院令交衛生部核辦。這下子政府失敗了,在立法院法制委員會的「審查」之下,確認該「醫師暫行條例」為專為西醫而設,當將條例標題改為「西醫條例草案」,改過後,還要「修正」才成,最後三讀之下,就出現了「西醫條例」,在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正式公佈。事實上,這個條例和前面的「醫師暫行條例」並沒多大出入,只不過是一種改裝,特別局限在「西醫」而已。

  三年以後,中醫和中醫衛道者們又來了。他們覺得「西醫條例」也不是好東西,為了給它點顏色看,非再來個「中醫條例」不可。於是在二十二年五月中,中央政治會議第三百六十次會議裡,石瑛等二十九個委員首揭義旗,提出了所謂「國醫條例原則」九項,草案二十六條。這些原則與草案轉到了立法院法制委員會裡,就一變而成「中醫條例草案」,前後爭了三年,終於在二十五年一月二十二號由政府公佈,這就是大名鼎鼎的「中醫條例」。

  「中醫條例」出來,老傢伙們神氣極了,他們得隴望蜀的氣概是不可一世的。條例公佈後二十四天,他們以「中央國醫館」出面,居然「檢舉」衛生署「擅改中醫條例」,並乘機向國民黨三全大會請願,理由還是中醫受虐待了,中西醫要平等呀!

  這一鬧,又是十年!

  十年的呶呶不休強聒不舍,西醫服了!政府服了!老傢伙們終於勝利了!

  三十二年的九月二十二號,政府公佈了「醫師法」。這個「醫師法」成立的近因,是國民參政會上參議員孔庚促成的。修訂的方法是將「西醫條例」和「中醫條例」來了次中西合璧的大「湊」合。從任何角度看,這次「湊」合都為中國立法史留下了可恥的紀錄。它告訴了我們,政府和立法機構為了「俯順」所謂「輿情」,居然犧牲了現代化的原則,犧牲了科學醫學,犧牲了不能折扣的醫療行政!

  這次犧牲的代價是無法估計的,惡果是難以結算的。將近二十年後的今天,我們已經嘗盡了它帶給我們的恐怖報酬,滿城的密醫偽藥、滿街的命酒仙丹、滿紙的嗚謝廣告,使我們置身其中,仿佛進了玄之又玄的鬼域,混淆了現代醫學的星光。至於現代醫學的工作者們,他們早已心灰意憎,氣得說不出話來。在台大醫院「鈷六十」設備問世之日,就正是當代華佗「腎科講座」早洩之時,這是多麼強烈的對比!這種對比的產生,窮本溯源,我不知道不怪「醫師法」還該怪什麼?這個「醫師法」若不大修大改,我們受罪的日子還在後頭。三十六年年底的修改——不負責任的修改,已經使我們輕易失掉了一次好機會,如今又要修改了,看不過去的人和擔心的人都該趕快站出來說幾句話,把我們的建議貢獻給政府和立法機關做參考。

  修改「醫師法」的重要關鍵

  我所以說三十七年的三字修改是一次不負責任的修改,乃是因為那次修改完全沒有抓到癢處。主持修改的諸君既不瞭解「醫師法」的歷史背景,也不瞭解它和中醫的一段恩怨,更不瞭解它被「湊」成時的客觀環境。所以修改出來,除了把原文的「五」改為「三」、「一百」改為」五十」外,一點也看不到進步的痕跡。

  那麼,「醫師法」該怎麼修改呢?

  我的看法是:,『醫師法」的基本立法原意就有問題,要修改,當從這兒開一刀,否則枝節修改太沒意思,也達不到補宜罅漏的目的。

  瞭解「醫師法」來龍去脈的人,都知道立法的原意在使開時代倒車的中醫,獲得法律上的平等承認。這種承認,按說是很勉強的,例如在「醫師法」中直到了第三條,才出現「中醫」字樣,那是:「中醫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得應醫師檢核。」可見在「醫師法」裡;沒有特定「西醫」,反倒特定了「中醫」。而對「中醫」,用的是「亦得」如何如何的字樣。但是即使這樣做,也無異承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所以還是不可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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