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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醫師法」與廢止中醫(4)


  我的理由是,一個現代化社會的立法原意,絕不能修進大團圓的本位思想,尤其是沒有傳統法系來搗蛋的科學行政法規,更應該幹乾脆脆學學先進國家的榜樣,萬萬不可讓「國」字型大小的名詞來扯皮。咱們「國」字型大小的「國粹」大多了,外國有戲劇,咱們有」國劇」來擋;外國有拳擊,咱們有「國術」來擋;外國有繪畫,咱們有「國畫」來擋;外國有音樂,咱們有「國樂」來擋;外國有新學術,咱們有「國故」、「國學」來擋。不客氣的說吧,這個「國」字型大小的東西都是我們痛痛快快現代化的阻力,它們並擋不住西潮的東來,但是它們的扯皮搗蛋卻容易使我們變成半吊子,變成畫虎不成的樣子,這真是匪夷所思!

  一個真正肯死心塌地的走向現代化的社會,它的政府和立法機構絕對不該花時間在這些世界時潮裡的本位礁石上。這些都是傳統的餘孽。站在執掌一國之重的立場,對傳統的餘孽任其浮沉則可,加以鼓勵或妥協則萬萬不可!例如一個月來的美國黑人進入白人學校的風潮,這些種族偏見本是一個先進國家傳統的餘孽,在民間即使還如此不開化,但是政府卻絕對不能鼓勵或妥協,甘迺迪總統的陳兵校外,就象徵著政府絕對不支持傳統的餘孽,絕不跟著「俯順輿情」開倒車。這種明朗的做法很值得我們反省。一個現代化的政府,聽任」國醫」們傳授衣缽難道還不夠嗎?又何必開辦「中醫學院」!聽任「國醫」們業紹歧黃還不夠嗎?又何必在立法時律有專條!從這個角度來看,三十二年的「醫師法」實在是一個鼓勵中醫,向傳統餘孽妥協的法律。這點根本的立法原意若不矯正過來,而妄想能夠把「醫師法」修改好,我不能不說有點兒天真!

  所以,今天從事修改它的人必須認清修改它的重要關鍵。要知道這部法律的本身就是先天不足,它不像憲法、民法、刑法一樣的被「飽學之士」做過積極的設計,它的身世是悲修的。三百年前,它的胚胎形成于傳教士,在饅饅孳長的過程裡,並未得到愛國人士的積極重視,中國人的愛國方式,太偏重在政權的轉移與集中,對政權以外的愛國方式很少有人感興趣,這是知識份子的大失敗!新時代的知識份子們必須感到談心性之學、走權貴之門固屬可笑,但是縮在研究機構裡白首書帷也高明不了多少。我們實在可以換一個方式來愛國了,改良改良社會、研究研究農村、訪問一下販夫走卒或神醫妓女,從而設法解決一兩個實際的問題,這豈不是我們該做的事?在這種尺度下,晏陽初先生、吳基福先生、楊國樞先生,他們的實際、熱情與睿智,都可以代表我們知識份子光彩照人的一面,他們那些專家式的結論,也都可以供給我們的民意代表做參考。就以目前的「醫師法」而論,立法委員們沒有理由不尊重專家的意見,沒有理由拒絕專家們所設計的藍圖。「醫師法」的基本癥結在容納中醫而變成半吊子,這已嚴重損害了它的立法精神。為了給修改「醫師法」立下一個新氣象,我們的立法委員們應該重新考慮第三條的完全廢止,這第三條是:

  中醫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得應醫師檢核:

  一、曾向中央主管官署或省市政府領有合格證書或行醫執照者;

  二、在中醫學校修習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三、曾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

  這一條文若能完全廢止,其他間題都是餘事,枝枝節節的困難都可迎刃而解。因為目前的主要困難,都是因為半吊子的法條所帶來的,密醫偽藥、命酒仙丹、鳴謝廣告……這些不倫不類的現狀究其禍首,皆導源于中醫或從中醫蛻變而出。任何大腦清楚的人都會知道,中醫根本和正統醫學相去十萬八千里。在正統的科學醫學面前,中醫所用的「術」是道道地地的「邪術」,所用的「方法」是名副其實的「不正當方法」(請注意退到幾千年前,在苗父眼中,不用禱告是「邪術」;在俞附眼中,吃湯藥是「不正當方法」);繩之以全世界文明國家的醫藥衛生的立法與行政,都不能認可中醫不是「邪術」、不是「不正當的方法」。所以我們有足夠的理由說,中醫來「醫治病傷」,實在滿足了「違警罰法」第四章「妨害衛生之違警」第六十八條第五款「以邪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醫治病傷」的明文,實在應該「停止其營業」;而中醫所用的未經化驗認可之丹方草藥,也完全符合第六十九條第三款「非真正之藥品」,而應予以禁止。

  在這種確認下,我們再回看「醫師法」。在第二十四條裡,已經明明指出:

  醫師于業務上如有不正當行為,……衛生主管官署

  得令繳銷其開業執照,或予以停業處分。如果「中醫」是「醫師」,那麼他們因「不正當方法」所達成的「不正當行為」,實已使「醫師法」第三條與第二十四條自相矛盾;如果他們不是「醫師」,那麼「違警罰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就可懲罰他們而無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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