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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醫師法」與廢止中醫(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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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與中醫 民國二年的九月十一號,汪大燮做了教育總長。他這任總長雖只不過做了五個月零九天,但是他卻主張了一項德政——廢去中醫。那是民國三年一月間,所謂京師醫學會的代表們,湧進教育部,請求為他們的「北京(中醫)醫學會」立案。汪大燮態度強硬,回答他們說:「我決定今後把中醫廢除,中藥也不用。你們請求立案,我辦不到。」這下子中醫們著慌了,乃糾合各地同業,組成了所謂「(中醫)醫藥救亡請願團」,由餘德壎率領,浩浩蕩蕩直奔國務院而來。他們向國務院及各部告狀,希望保存中醫中藥,可是國務院告訴他們說: ……前此(教育〕部定醫學課程,專取西法。良以歧行不至,疑事無功,先其所急,致難兼采。初非有廢棄中醫之意也! 這等於明明白白說,你們中醫要怎麼樣,政府不管你們,可是你們若要想在高等教育裡來個中西「兼采」的辦法,這是行不通的。 這件舊事現在回想起來,已經快半個世紀了。我們試想半個世紀以前的政教當局,竟有這種眼光、這種氣派,我們實在應該稱讚他們。 此後是中醫一連串倒楣的日子,民國十二年政府有取締中醫施行細則:十四年又有不許中醫進入大學學系的法令;到了十六年北伐完成,更在中央衛生會議提出了「廢止舊醫以掃除醫事衛生之障礙案」,由餘岩倡議,主張對中醫停止登記、禁設學校、不准宣傳、改稱中醫院為醫室、改稱中醫學校為傳習所並禁止招生。餘岩在這個提案裡大聲疾呼: ……今日之衛生行政,乃純粹以科學新醫為基礎,而加以近代政治之意義者也。 在「科學新醫」的基礎下,他舉出四條廢止中醫的理由: 一、今舊醫所用者,陰陽五行六髒府經脈,皆憑空結撰,全非事實,此宜廢止,一也。 二、其臨症獨持撓動脈,妄分一部分之血管為寸、關、尺三部,以支配髒府,穿鑿附會,自欺欺人。其源出於緯候之學,與天文分野,同屬無稽,此宜廢止,二也。 三、根本不明,診斷無法,舉凡調查死因,勘定病類,預防疫病,無一能勝其任,強種優生之道,更無聞焉。是其對民族民生之根本大計,完全不能為行政上之利用,此宜廢止,三也。 四、人類文化之演進,以絕地天通為最大關鍵,考之歷史,彰彰可按。可謂絕地天通者,抗天德而崇人事,黜虛玄而尚實際也。〔北伐後〕政府方以破除迷信,廢毀偶像,以謀民眾思想之科學化,而舊醫乃日持其巫祝讖緯之道以惑民眾;政府方以清潔消毒訓導社會,使人知微蟲細菌為疾病之源,而舊醫乃日持其冬傷子寒,春必病溫,夏傷於暑,秋必痎瘧等說以教病象。提倡地天通,阻遏科學化,此宜廢止,四也。 他的結論是: 舊醫一日不除,民眾思想一日不變,新醫事業一日不向上,衛生行政一日不能進展。……為民族進化計、為民生改善計,不可不取斷然手段以(廢止舊醫),此乃國家大計,非區區主奴之見也! 上面這個明智的議案是十八年二月提出的,到了三月十六號,中醫們開始發難了,他們奔走呼號,向政府請願取消中央衛生委員會的這個提案,並且把這天定為所謂「國醫節」。 中醫在民國三年和十八年遭了兩次大「劫」以後,黴運開始好轉,好轉的重要因素是獲得了党國要人陳果夫的支持。民國二十年的四月七號,堂而皇之的「中央國醫館」在南京正式開鑼,同時分別在海外及各省設立分館,在各縣設立支館,聲勢之顯赫,由兩年後居然檢舉衛生署的行動可以想見!而該館的理事長,就是大名鼎鼎的中醫護法大師陳果夫! 無疑的,中醫在教育上的抬頭,必然是在法律上得志的信號。相反的,中醫想保持他們的地位,也必須借助於法律的力量不可。在法律上站住了腳,然後才能進一步在教育上搶地盤,防止頹勢或「重振聲威」。 中醫和中醫的衛道者們看准了這一點,所以他們經之營之,一心以取得中西醫在法律上的平等待遇為目標。他們已在正規教育裡吃了癟,絕不甘心再在明文法律上被歧視,於是他們便聯合在一起,鬧,鬧,鬧。直鬧到民國三十二年,在重慶國民參政會上,由老頭子參議員孔庚帶頭,硬把四十條的「醫師法」湊出來為止,才算出了這口氣。 「醫師法」是怎樣湊成的? 我說「醫師法」是「湊」成的,絕非誇大其詞。凡是有點法制史訓練的,便會明白我的話。 原來「醫師法」的降生,其孕育過程與憲法、民法、刑法等有很大的不同。中國的憲法、民法、刑法等的降生可說先天很足,不但有中國傳統的法系可循,還可以大量這譯外國的條文,再加上袞袞諸公與明法之士皆集中興趣於此,故成果之豐碩輝煌,自不消說。可是轉過頭來看「醫師法」,我們就不能不暗叫一聲慚愧!追溯「醫師法」的背景,我們一點也沒有「傳統」可尋。「傳統」所能告訴我們的是:中華民族是一個不講究衛生的民族;中華的「醫師」只不過是一群江湖術士;文明古國的醫藥衛生的法律簡直沒有,有的也只不過是「庸醫殺人」則「不許行醫」或「斬監候」之類,禦廚使食物不潔則「杖八十」之類,根本可說是一片空白。到了民國成立,算是在內務部裡有了衛生司,但是衛生司是沒有實質的,更沒有法律規定來做後盾的,事實上的衛生事務是由員警老爺來做。員警廳裡有分成三科的衛生處,管理防疫保健。醫衛化驗和馬路水溝。所以衛生司等於虛懸,而醫藥衛生事務在各省市裡,都一,一變成了地方警務的單行法:北京有它的「京師員警廳取締醫生章程規定」;江蘇有它的「檢定中醫暫行條例」;山西也有它的「不得妄稱神方及用其他俗傳方藥」的明文。一般說來,這些單行法訂得並不算太壞,至少就那些地方上的狗頭師爺來說,已經勉為其難了。例如在廣東省的「員警廳取締醫生章程」裡,就有未立案醫生「不得擅掛西醫生招牌行醫」、「不得開設西醫院」、「不得開設西醫藥房自行配製藥劑」等規定。其開明進步的程度,即在今天也無與倫比。在這些地方單行法裡,發揚皇漢醫術的一群「漢醫」顯然並未得到什麼優待。到了民國二十三年六月,江西省政府獨得天下風氣之先,設立了專管衛生的機關——衛生處,使中國地方政制在醫藥衛生方面邁向了現代化,中醫的聲勢自然更受打擊。中央政府方面,只見衛生衙門由「司」變「部」、由「部」變「署」,也未看到在實際的立法上對中醫有任何幫助。由中央衛生機構頒佈的法令,以國民十一年三月九號內務部公佈的最具體。內務部公佈的法令有兩種: 一、「管理醫師暫行規則」二十八條。 二、「管理醫士暫行規則」二十七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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