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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借款


  其時分期應付日本的賠款,又將到期,翁同龢因借俄、借英,抑各借一半,尚未定局,故與張蔭桓同訪赫德,請代商日使稍緩期限,是日與日本公使矢野相晤,面談其事,矢野滿口答應,當盡力電商其政府,及至正月十七日,赫德有了回話:「不能許。」事實上此為一個圈套的開始,翁同龢懵然不覺,以致後來受誣,成為其被誣的一個直接原因。翁同龢是日日記:

  赫德約余,余於未正詣之,伊述矢野語,問許使往俄是否借款?餘曰:「不是借款。」伊又雲:「今日矢野來告,償款緩期不能許。」餘曰:「有先入之見,以為中國借俄款耳。破此一層宜可商。」縱談時事,伊問可商滙豐否?餘答曰:「可」。

  翁同龢此時極不滿李鴻章,而無可如何,此時答「可」,因本人掌度支,英款條件亦優,如獨斷獨行,可報復李鴻章而李亦無可如何,其實借英款之事,張蔭桓與赫德、李鴻章都已談妥;俄國本無款可借,第一次借款是由法國財團出資,俄國不過居間以示惠中國而已。此次借款表面強硬,實在是為了取得旅大,如張蔭桓能支持李鴻章償俄所欲,則李自可許張借英款以獲回傭。

  但借英款之議,不能發之于張蔭桓,更不能發之于李鴻章,故由赫德發動;而赫德願當斯任,於其個人亦有好處。翁同龢既已入彀中,赫德乃具體談條件:

  伊又曰:「須將厘鹽二事,先商抵押。」餘曰:「二千萬不值議及此。」伊又曰:「若三月一款不還,各國謂中國利權掃地,將派人來干預矣!」餘曰:「不知(者)將謂汝為滙豐說項,以危語怵人,餘不汝疑。然汝言過矣!此事終藉汝力商借滙豐而不要抵押也。」三刻散。

  此事至正月十九日有了初步結果,是日英國公使竇納樂至總署,談借款;提出二項要求:

  一、「赫德須留任總稅務司,並赫德去仍用英人。」
  二、「如長江不讓他國;內河省輪無阻」,須用正式照會答覆。

  這兩點,翁同龢與張蔭桓事先即已商量過,所以一概「允之」。接著便由赫德至總署與張蔭桓面商細節,翁同龢記:

  仍令滙豐承辦,而欲指定某處厘稅交赫德督理始允,吾恐各省督撫大權,盡歸外人,督撫未能甘也。

  在此以前,僅海關由洋人管理,自此筆借款開始,洋人始插足中國的鹽稅,迨至正月廿七日,商談定局。翁同龢記:

  午詣樵野處,敬君在彼,本約赫德到署,既而約吾三人往訪,遂於其家晤談。赫言滙豐款可借,惟須派稅司管厘金,則外國商人始服,不得已允之。又言,須指定某某處厘五百萬,始敷抵款,並刻定議,答以到署查明,二日必覆,三人遂偕至戶部畫公事訖。夜作劄與樵野,慮借英商款,俄有責言云云,此意再三與樵言,樵意無礙,我終未釋然。

  敬君指敬信,字子齋,宗室,為戶部尚書。戶部向來由翁同龢掌權;談英國借款,翁同龢亦從未與之一商,是故敬信顯然是由張蔭桓所約,預備分他一杯羹,「君子可欺以方」;以後來的情形看,張蔭桓在索賄時,曾將翁同龢亦算在內,不過吞沒而已。翁同龢致張蔭桓原函如下:

  商款無礙之說,雖經開喻,鄙懷終未釋然。譬如豪橫無賴,欺一懦夫,縱理直不能申也。其他萬無慮,惟此實無把握耳,彷徨中以此奉質求示。

  另附一紙,述其所以未能「釋然」者:

  我曰商款,彼曰總是英款;我曰稅司,彼曰總是英人。浸偽而占黃海;浸偽而吞三省,奈何!敵勢如此,故不能不慮。明日退直當先訪面談。

  此函作於正月廿七日;次日翁同龢記:

  本約午初訪赫德,因疾未往,以署開厘金單送敬公面交。敬公、樵野皆來晤,據赫雲,商款無礙,樵亦未詣赫也。

  「樵亦未詣赫」,而轉述赫德之語,「商款無礙」,可知張蔭桓與赫德曾經會晤。尤可注意者,是張蔭桓與敬信相偕,為背棄翁同龢的明顯跡象;因為他在與李鴻章作成「交易」後,借滙豐之款一事,已成定局,但侍郎雖亦為「堂官」,畢竟是「卿貳」,奏報如何與赫德定議時,不能沒有尚書;翁同龢已在局外,而張蔭桓又不能以局中內幕相告,則局外人鰓鰓過慮,形成困擾,同時以翁同龢當時的地位而言,成事不足,敗事有餘,是故張蔭桓挾敬信以「備用」。

  翁同龢與榮祿不和,與李鴻章不和,與總署同列不和,而自恃帝師,處處獨斷,既未深入考查內幕,又以君子之腹不能度小人之心,倒又發了書呆子脾氣,在小節上爭意氣而無補於大局,以致連恭王亦覺厭煩。現在連倚為左右手的張蔭桓,亦複離心赫德,則已成孤立之勢;孤立于廟堂即是孤立于危地,不敗而不可得。

  但翁同龢似乎始終不知張蔭桓與李鴻章已暗通款曲,向滙豐借款事,亦聽任張蔭桓辦理,不加聞問,意中以為不易談成;張蔭桓既有敬信作傀儡,亦不必再問翁同龢。如是至二月初七日,方再接觸此案。翁同龢是日記雲:

  早間樵野見起時,以滙豐借款合同稿見示,議竟成矣!一萬萬、四厘五息、八三扣、二厘五用錢,指鹽厘三處,江蘇二處,浙東一處歸總稅司管理,時迫不得不出此。

  此一借款本身的條件與上年十二月十九日、竇納樂當面所提者,已大不相同:

  一、原言年息「四厘息」,增至四厘五。
  二、原言「不折扣」,變為八三扣,且另加傭金二厘五。
  三、原來並未要求擔保,現指鹽厘三處歸總稅務司管理。

  以第一款而言,年息增加五毫,即是萬分之五,則每年國庫須多負擔利息五萬兩,此猶小焉者也;第二款則出入甚大。

  二、八三扣即借款一億,實收八千三百萬。少收的一千七百萬,一部分貼還原借行,作為信用上擔風險的補償;一部分則所有經手人皆得分潤,張蔭桓、赫德以外,敬信亦必然有分。後來有翁同龢、張蔭桓受賄兩百六十萬均分之言,即由此而來;因為傭金二厘五,不過二十五萬銀子,則「受賄」非指傭金,明甚。

  三、指定江蘇兩處、浙東一處的鹽厘(稅)歸總稅務司管理,為原來所無。就稽征而言,可以防杜不肖官吏侵漁,固是好事,但在破壞鹽政制度的完整上,關係極大。

  這種前後條件的差別,只要是有知識的人,無不能區分。翁同龢始終主管其事,而竟默然接受,只以江蘇鹽厘兩處歸外人管理,恐督撫不滿為慮,則後之蒙謗,亦可謂咎由自取。

  此借款合同,於二月初九日簽訂於總署。接著,便是俄國方面開始行動。翁同龢二月十一日記:

  赴總署,十人鹹集。未正巴使偕博百福來,專言旅大租地及造支路達黃海兩事,以為其君決定要辦,限五日照覆。恭語塞,廖稍申,餘皆默。餘因其譏刺德事,直揭其坐視不助,彼遁辭支吾。申正三去,發許使,令暫留,擬國電致俄君,另辦法示許使;另電楊使,俟許到再譯致俄外部。

  廖指廖壽恒,原值總署,其時方拜軍機之命,其餘包括李鴻章在內,皆默無一言。將交涉移至俄國,由許景澄辦理,為翁同龢的主張;巴伯羅福大為不滿,翁同龢二月二十日記:

  晚飯後赴總署。(聞)巴使來大鬧,謂旅大租地,開通鐵路,斷不能改,已奉訓條,在此議論,限一日覆,至緩兩日。與言專使在彼,何得限日,竟拂衣而去。余到巴已行,張未來。

  至次日,傳旨令李鴻章、張蔭桓赴俄國公使與巴伯羅福交涉。而李張規避,翁同龢記雲:

  已而儀公信來,雲樵野頰腫不能出門,彼一人不能獨往,明日據以回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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